[ 庫歡 ]——(2013-12-9) / 已閱5688次
規(guī)則:債務人在催收通知書上蓋章,放棄原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行為,對擔保人不發(fā)生效力。
典型案例: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大連辦事處訴遼寧華曦集團公司,遼寧時代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糾紛案
法條依據(jù):擔保法第20條第一款: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裁判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主要涉及到保證人是否享有時效抗辯權,根據(jù)擔保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并不能明確的確定 保證人是否享有時效抗辯權,但是筆者認為:由于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債務人的抗辯權,所以法條中的抗辯權可以理解為一個統(tǒng)稱,也包括時效抗辯權,當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時,保證人可以主張抗辯權。
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期限屆滿,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限并不同步屆滿。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而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要根據(jù)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則起算點為當債務人的財產(chǎn)被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則起算點為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都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享有抗辯權。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后,保證人不主張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實踐中注意的幾種情形:
一、 保證人為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的債務人提供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院是否會支持?
區(qū)別情形對待:1、如果保證人是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抗辯的,法院應予支持。
2、如果保證人以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 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催告通知書保證人一欄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人主張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抗辯的,法院是否支持?
區(qū)別情形看待:
1、 催收行為發(fā)生在保證期間之后,如果保證人僅有簽字或者蓋章的,不應當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法釋2004【4】),除非保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的通知書內(nèi)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否則只能將保證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理解為收到通知書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有保證人明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
2、 催收行為發(fā)生在保證期間,如果保證人未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那么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作者:庫歡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