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浩朋 ]——(2013-11-19) / 已閱8052次
“過失相抵”并非是指將受害人和加害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指比較受害人與加害人的過失程度大小,從而確定民事責任的范圍。過失相抵原則作為公平理念的一種體現,已經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只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的限制,擴展至無過錯責任領域。而無過錯責任領域的適用也是有限制的。如何界定雙方當事人的注意義務程度,還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職業(yè),文化水平,社會經驗等因素進行認定。
一、過失相抵原則的內涵與法理基礎
所謂過失相抵,是指當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1]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該條款首次提出了我國的過失相抵原則。最高院頒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對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范圍、標準等進行了解釋,初步完成了我國過失相抵原則的構建!肚謾嘭熑畏ā返26條則延續(xù)了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過失相抵”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并非是指將受害人和加害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指比較受害人與加害人的過失程度大小,從而確定民事責任的范圍。各國侵權法普遍將過失相抵原則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法定事由,只是在稱謂上有所不同。比如,德國民法典將其稱之為“共同過錯”,而英美法則將其稱之為“共同過失”,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將其稱之為“與有過失”。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依據民法理論,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據此有人認為該條確立的過失相抵原則也包含受害人故意的情形。然而該法第27條又單列一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26、27條都是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下的抗辯事由,對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受害人故意是否應包含在過失相抵中?這兩條的規(guī)定是否是立法瑕疵?立法機關給出了明確的理由:如果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損害發(fā)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故意,應當適用第27條的規(guī)定完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而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問題,應當適用第26條。[2]例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碰瓷行為),而此時機動車駕駛員存在逆向行駛、醉酒駕駛等情形,對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是減輕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
過失相抵原則的法理基礎源自于責任自負原則和公平理念。行為人不能將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的損害轉嫁給別人承擔。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人要為他人的過錯而承擔責任,明顯違背最基本的公平理念。
二、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問題
在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已成共識,但能否在以無過錯責任為規(guī)則原則的特殊侵權(或者說類型化侵權)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確實一個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
否定說。有學者認為,過失相抵原則作為減免侵權人責任的一個事由,其依據就是過錯理論,即受害人存在過錯,因此它不能適用于以無過錯責任為規(guī)則原則的特殊侵權。[3]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去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該條中的“也”字可以看出,侵權人有過錯的,才能談的上受害人“也有”過錯,該條實際上就是明確了侵權人的過錯責任。因此在無過錯責任中,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肯定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無過錯責任只是不考慮加害人有無過錯,并不是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按照受害人過錯的大小,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法理并不矛盾,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實質上是用受害人的過失抵銷加害人的責任。[4]
在審判實踐中,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也發(fā)生過重大爭論,尤其集中的觸電人身損害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若依據過失相抵只能適用于過錯責任的的觀點,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受害人對觸電事故存在重大過錯(比如偷割電纜線)也不能減輕供電公司的責任,這明顯不公平。2003年最高院頒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2條,實際上已經將過失相抵原則擴展到無過錯領域,依據該條規(guī)定即使在無過錯責任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重大的過失,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屬于輕微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承認了過失相抵原則可以適用于無過錯責任案件中。該法第76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币虼硕,在無過錯案件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并無不妥。
在此情況下,需要探討的是,是不是所有的無過錯責任案件侵權人均可以以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來進行抗辯。從《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看,有些條文并沒有將過錯相抵作為減免責任的抗辯事由。如去《侵權責任法》第70條規(guī)定,在民用核設施致人損害中的抗辯事由只有兩個即受害人故意和戰(zhàn)爭。該法第80條也明確了禁止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動物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并不能以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來主張減免責任,因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飼養(yǎng)獵犬等危險動物是在過錯上等同于故意。[5]因此而言,過失相抵原則在無過錯責任領域的適用是有限制的。
三、過失相抵原則的具體適用
(一)雙方當事人均為故意的情形
雙方均為故意的侵權案件多表現為互毆行為;袨殡m然是雙方的故意行為,但是依然能夠依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原因力程度來劃定雙方的責任分擔范圍。比如要考慮互毆行為的引發(fā)者,互毆損害的大小比較等。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必須首先將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排除出來,才能依據上述規(guī)則進行責任的劃分。如果一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正當防衛(wèi)則不能再依據原因力、過錯來分擔責任,而應當由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
。ǘ┣謾嗳斯室馀c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形
在侵權人存在故意,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下,侵權人的責任不能被完全免除,但是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此時,適當地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是妥當的。
(三)侵權人故意與受害人一般過失
當侵權人具有故意傷害他人意圖時,表明了其過錯是損害發(fā)生的唯一原因,此時其行為就具有了顯著的非法性,法律應當制裁之。事實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此種情形已有明確規(guī)定,該解釋在第2條中規(guī)定“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ㄋ模┣謾嗳诉^失與受害人故意的情形
當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時,侵權人能否免除責任,前文已經有所闡述。此時應注意的一點是,要區(qū)分侵權人的過失是屬于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侵權人存在一般過失,可免責,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只能減輕責任。而判斷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的標準在于行為人對于“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存在三個不同的層級:第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某一職業(yè)團體、某一專業(yè)領域的誠實、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注意,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構成輕微過失;第二,與管理自己實務為同一程度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程度通常低于善良管理人義務,未盡此注意義務構成一般過失;第三,一般注意義務,即一個理性的、具有基本社會常識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的程度最低,未盡此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
。ㄎ澹┣謾嗳说囊话氵^失與受害人的重大過失
在過錯責任領域,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而侵權人存在一般過失的情形下,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甚至之某些案件中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免除侵權人的責任。而在無過錯責任領域,侵權人的一般過錯并不能使侵權人免除責任,因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制度設計初衷就是為了加重侵權人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只能相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例如,動物園在觀賞動物的外圍設置了鐵柵欄以防止游人進入或給動物喂食,而家長引導未成年人給動物喂食,小孩穿過可以阻攔成年人的鐵柵欄而跌人動物活動區(qū),收到動物傷害。此時,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重大過失,而動物園存在一般過失,在此情況下完全免除動物園的責任并不合適,因為動物園并沒有考慮到特殊人員的安保措施問題。只能減輕動物園的責任。
總之,過失相抵原則適用本質上是損失后果的一種分擔過程,如何界定雙方當事人的注意義務程度,還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職業(yè),文化水平,社會經驗等因素進行認定。
參考文獻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