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3-11-4) / 已閱6144次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 大力加強公正司法 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對提高司法公信力,《意見》要求從四個方面采取積極措施全面推進隊伍建設。
公信,從字面理解,是指公眾的憑信;公家的信用。司法公信,當指法院、法官的信用。從通俗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無非就是法院、法官及其所為能夠得到群眾信任的力度,或者說群眾認可的法院、法官的誠信度。
《意見》從司法公正、司法公開、司法民主、隊伍建設四個方面提出了要求,是針對法院,更是針對每位法官。大的方面,各級法院會出臺相關文件作出規(guī)定;本文則從法官個人的角度談談認識。
法官的司法公信力離不開法院的公信力。法官是法院的法官。沒有法院,法官沒有立足之地。故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在法官沒有接觸到的人群中,人們認可的法官個人的公信力,自然只能來自于“道聽途說”。 “道聽途說”的某位法官的公信力,這時很可能就代表了人們普遍認可的法院的公信力。也就是說,法院的公信力,從淺層次來看,基本是來自于當事人、接觸到法官的人的感受及其對外傳播的情況。從這個角度,法院的公信力又來源于每位法官給當事人留下的公信力度。不過,法官們有時會站在自身的角度,去為法官個人或法院的公信力不夠進行辯解。譬如,把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服、執(zhí)行措施的逃避,解釋為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足、道德素質(zhì)的不高。這一解釋,對個案而言,成立的可能性極大?墒牵敺ü賯兊倪@一解釋,不能被當事人,包括整個社會所認可時,需要反思的則是法官群體自身了。而其中的領導者,或者說擴大至領導法官及法院者,需站在更高的層次反思:究竟是群眾的認識出了問題,還是法院及法官的司法出了問題。
法官的司法公信力最重要體現(xiàn)在其工作中!兑庖姟芬蟮乃膫方面,與法官的工作緊密相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最為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最為重要的部分,各級法院同樣會最為重視。所以,法官們按法院要求去做到即可,這里不再贅述。
法官的司法公信力與其工作之外的個人公信力密不可分。前面講到,法官個人的司法公信力,可能直接形成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法官個人的司法公信力,不僅僅體現(xiàn)在工作中,工作之外的公信力,尤其基層法院的法官,其個人公信力幾乎就能夠代表其司法公信力。中國有“縣城文化”的說法,大意是指在一個縣的區(qū)域內(nèi),互相都是親戚朋友,也就是常說的熟人社會。所以說,在基層法院,當一個法官被周圍的人認定為不是個“好東西”時,案件還沒開始審,上訴、上訪的種子早已播撒進當事人的心田。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的看法就是對的。對法官的評價,還是應當站在其履行職責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的角度。但我們也知道,任何一個國家,都把法官的職業(yè)道德,乃至個人道德要求到非常高的地步,甚至期待為不食人間煙火的神明。所以,無論法律知識水平如何,司法能力如何,提高法官的司法公信力,須從提升法官個人的公信力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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