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3-10-5) / 已閱9483次
證據(jù)的客觀性是指某項證據(jù)在證明待證事實時是否客觀,待證事實是一個假設,證明就是運用法律許可的手段,確立證據(jù)對該假設的關聯(lián)性、可靠性和證明力。審查證據(jù)的標準是:證據(jù)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在堅持三個標準的前提下,面對各類不同的證據(jù),如何作到有針對性地審查,將“三性”落實到具體證據(jù)的審查判斷上,以下將律師長期代理或辯護的經驗簡明扼要總結如下:
一、證人證言的審查重點
1、審查證人的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第60條2款規(guī)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審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主要審查是否有親疏關系或者感情上的聯(lián)系,或者案件的處理與其有某種程度上的利害關系。
3、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主要審查取證的地點、取證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變相限制證人人身自由,或者誘證、騙證、指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取證等非法取證情形,對于非親筆書寫證言的證人的陳述筆錄,還要審查是否將筆錄內容交證人閱讀或向證人宣讀。
4、審查證人作證時是否受人為因素影響:主要是審查證人作證前是否受到外界影響,如受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威脅、收買、欺騙或者受到自己親友的勸說、叢恿、指使等,這些外部人為因素的干擾,都有可能造成證人故意作偽證。
5、審查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臺環(huán)境:主要審查證人感知事實時的天氣、光線、周圍噪聲、對環(huán)境的熟悉程度。如光線不清就容易失準,機器轟鳴就對人物對話的聲音判斷容易失實。
6、審查證人感知案件時的主觀環(huán)境:如括證人的感知力、視覺、聽覺、觸覺、味覺等,以及證人心理的智力水平,如經驗、情緒、性格等。如交通事故的目擊證人是否具有駕駛經驗,當時的心理狀態(tài),注意力是否集中,對感知的準確性產生一定影響。
7、審查證人記憶所感知事實的狀況:證人陳述以前所感知的事實的準確性,依賴于其記憶狀況,這種記憶受多方面的影響,審查年齡對記憶的影響,案件事實對證人而言是極不尋常的還是司空見慣的,證人感知事實到陳述事實之間的時間間隔的長短,證人感知事實時是有意識的記憶還是無意識的記憶,證人感知事實后是否受到外界的暗示進而影響其對事實的記憶。
8、審查證人表達所感知事實的狀況:作證時的語言能力和表達能力,是積極主動的還是被動的,是聚精會神地回憶還是心不在焉地信口開河,是非常肯定的語氣還是似是而非的或者帶有猜測推斷的語氣,證人作證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回憶還是非常倉促地作出陳述。
9、審查證人的內容:對證人證言本身的審查是判斷證言真實性的重要手段,審查前后是否有矛盾,是否前后不連貫,是否有違生活常識、生活規(guī)律或普遍情理之處,是否存在前后多次作證但內容存在重大出入的情況。
10、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jù)之間的印證性:主要審查證言是否與其他證據(jù)之間存在不能排除的實質矛盾,是證言中主要事實與其他證據(jù)存在矛盾還是次要事實與其他證據(jù)存在矛盾,是與其他證據(jù)中的個別證據(jù)存在矛盾還是與大多數(shù)證據(jù)存在矛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證人證言高度一致,如事實的各個方面、事情發(fā)展的每個細節(jié)都陳述得完全一致,甚至連陳述的語句、用詞都完全吻合的,同樣要懷疑這些證言的真實性。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guī)則是: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密切關系的人的證言小于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wěn)定一致的證言,大于內容不穩(wěn)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當事人就某一情節(jié)作證存在合理矛盾的證言大于一致的證言。
律師要注意,正是因為證人感知事實時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同證人同時感知同一事實,其各自所作的證言也必然存在差異,所以證人證言永遠是真實與虛假的結合,沒有一份證人證言百分之百真實的,也沒有一份證言是百分之百虛假的,不能因證人證言中存在虛假部分或與其他證據(jù)相矛盾的地方,就一概否認該證言的證明力。
二、被害人陳述的審查重點
被害人陳述直接涉及自身利益,在這一點上又缺乏證人證言所具有的中立性,因而可能因為被害人主觀偏見而失實,審理重點是被害時是否因為造成精神緊張而影響感知能力,是否存在因對加害人的仇恨而故意夸大案件后果的可能性,其他方面可參對證言的審查。
三、物證的審查重點
物證的特點是相比言詞證據(jù),其證明力更加穩(wěn)定、客觀,證明力具有被動性,而要其他證據(jù)配合共同證明案件事實;證明力具有片斷性,任何物證都不能證明案件全部事實。
1、審查物證的來源:
2、審查物證的關聯(lián)性:
3、審查物證的調取程序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提取物證必須作出書面證明,對搜查提取的,必須有搜查筆錄,并經被告人、見證人簽名。
4、審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審查物證扣押清單是否有物證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是否當場清點、當場簽名,清單上描述的物證特征和實物特征是否相符,包括數(shù)量、特征、顏色、規(guī)格、包裝等情況。
四、書證的審理重點
1、審查書證的制作動機:
2、審查書證是否有改動或變造:
3、審查書證的內容關聯(lián)性:記載的內容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程度,來源等。
4、審查書證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對于書證原件要審查該原件調取來源,對于復印件是否有復印出處證明與原件一致的蓋章。
五、鑒定意見的審查重點
1、審查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是否具有鑒定資格:
2、審查鑒定所依據(jù)的材料是否充足:
3、審查鑒定所依據(jù)的材料是否一致:
4、審查鑒定時間對鑒定意見的影響效果:如輕傷案件,輕度損傷、內臟損傷等一般在傷后即可鑒定,但對于容貌損傷、肢體、視力、聽力等器官損傷及損傷后果的嚴重程度不是傷后馬上能確定的,一般要待傷后病情穩(wěn)定才適宜鑒定,鑒定時間過早不能反映真實傷情,鑒定時間過晚又會錯失鑒定時機。
5、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兩名以上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意見是否告知當事人,有無依法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委托鑒定是否辦理委托手續(xù)及選定的鑒定機構是否程序合法等。
6、審查鑒定意見是否科學:主要審查鑒定意見內容是否完整,鑒定過程是否翔實,反映鑒定事項是否真實,依據(jù)的鑒定標準是否統(tǒng)一有效,分析意見是否客觀科學,與案件事實是否吻合,與其他證據(jù)能否印證等。
六、視聽資料的審理重點
1、審查視聽資料的制作過程:
2、審查視聽資料的內容:
七、嫌疑人供述的審查重點
1、審查嫌疑人供述和偵查機關取證的先后順序:先供后證的證明力較強,先證后供的證明力弱;
2、審查供述內容:有多份供述的,審查幾份供述內容是否存在雷同,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作一份審訊筆錄后,再抄或復制粘貼一份,另行簽字,寫上數(shù)日后的時間,這是一種非常惡劣的偽造證據(jù)的行為,需要引起辯護律師的高度重視。
3、審查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看是否存有翻供理由,綜合判斷其合理性。
4、審查供述時間:有多份供述的,是否存在連續(xù)性,連續(xù)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證據(jù)的合法性就存在疑問。
5、審查供述地點:如要偵查機關供述與在羈押場所供述不一致的,證據(j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就值得注意。
6、審查供述有無校正:有修改的至少說明閱讀過,供述較自愿,具有客觀真實性的可能性較大。
7、審查簽名情況: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筆錄上必須有偵查人員兩人的簽名,如果沒有或只有一人簽名的,提取程序多受質疑。
八、同案供述的審查重點
1、審查是否分別羈押:看有無串供可能性。
2、審查供述是否依法取得:確定是否能夠排除刑訊逼供或誘供、指供等違法取證因素。
3、審查各嫌疑人的供述內容:看是否對基本事實供述一致,如果內容出現(xiàn)重大差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同時各嫌疑人供述完全一致,或對描述用語上完全一致,表明同案供述的可采性值得懷疑。
4、審查供述數(shù)量:嫌疑犯只有兩名時,原則上不能僅憑口供的相互印證定案,更不能相互指證,要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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