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軍男 ]——(2013-9-17) / 已閱13973次
[19]1947年6月30日成立的“法制編纂委員會”起草的最初《刑法要綱》中關(guān)于不能犯的解釋,恰好說明了這一點。參見本文“二、韓國刑法第27條的立法沿革”部分。
[20]參見[韓]《刑法改正案提案理由書》,載《韓國法務(wù)省刑事法改正資料》1992年10月,第41頁。
[21]前引⑾,千鎮(zhèn)豪文2,第21頁;前引⒃,金日秀、許輔鶴書,第525頁。
[22]前引⒃,金日秀、許輔鶴書,第526頁;[韓]許一泰:《不能未遂犯中的危險性的意義》,《刑事法研究》2000年第13號,第114頁。
[23]前引⑾,千鎮(zhèn)豪文2,第22頁。
[24][韓]吳英根:《刑法總論》,大明出版社2002年版,第593頁。
[25]前引⑶,第216頁。
[26]前引⑺,申東云文,第69頁。
[27]前引⒂,李在祥書,第380頁。
[28][韓]金浩基:《不能未遂中的錯誤、結(jié)果發(fā)生的不可能、危險性》,《比較刑事法研究》2007年第9卷,第86頁。
[29]前引[28],金浩基文,第82頁。
[30]前引[28],金浩基文,第87頁。
[31]對此,參見前引⒂,李在祥書,第387頁;前引⒃,金日秀、許輔鶴書,第532頁;前引[24],吳英根書,第595頁。
原文出自:《當代法學》2013年第1期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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