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永紅 ]——(2013-9-16) / 已閱13377次
一、概述
近年來,人身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發(fā)生,當事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民事訴訟法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不統(tǒng)一,賠償范圍差別較大,當事人為了得到更多賠償,從而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不但增加了法院工作量,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還導致了刑民裁判的矛盾,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ㄒ唬┒咴谠V訟風險方面的區(qū)別
一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這是其最大優(yōu)點,即當事人避免了因預先支付訴訟費用而帶來的風險。民事訴訟要預交訴訟費,同時要承擔“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后果。二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六個月內宣判,而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就遠比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短,且簡便快捷,效率較高。三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的,為了取得被害人諒解,一部分被告人愿意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爭取從輕處理。
。ǘ┒咴谫r償范圍的區(qū)別
根據(jù)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通過比較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實務中,各省對于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把上述作為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又較為混亂,這就造成了很多因賠償金額問題上訴、信訪等問題,損害了司法權威,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三、解決二者賠償標準差異的建議
在刑事訴訟中設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是節(jié)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方便被害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訟累,進而使被害人能夠及時地獲得賠償,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避免刑民裁判上的矛盾和沖突。
。ㄒ唬┴瀼貓(zhí)行統(tǒng)一標準
建議最高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因刑事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案件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賠償標準,即凡是刑事案件引起的人身侵害,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原因有五,一是既然案件已經刑事審判,被告人已經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或者家屬在精神方面已經得到撫慰。二是標準統(tǒng)一,杜絕“鉆法律的空子”。一些被害人為了多要賠償,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調解中對被告人漫天要價,后得不到理想賠償金額,又撤訴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三是實現(xiàn)民刑判決統(tǒng)一,維護司法權威。如果一個法院在處理同一起案件時,僅僅因為當事人是因為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民事訴訟,而判決結果差異巨大,這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不公之虞。四是減少信訪隱患,實現(xiàn)法律規(guī)定適用的統(tǒng)一。五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刑事訴訟先于民事訴訟,這就要考慮刑事訴訟為什么原則上不把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納入賠償范圍,是因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后難于執(zhí)行,空判較多,易造成信訪。既然刑事審判作為賠償?shù)南惹皸l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于刑事訴訟,考慮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應把刑事與賠償問題一起解決。
。ǘ┐_定唯一訴訟程序
為了減少訴累,提高司法效率,建議最高院出臺此類案件訴訟程序選擇的規(guī)定,既然當事人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是單獨民事訴訟,但當事人一經選擇不允許變更,即當事人選擇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能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已選民事訴訟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在法律適用上還是應引用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jù)就是最高法對此類案件的解釋。
如最高法對賠償標準與訴訟程序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經濟效益原則,當事人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概率較高,是因為無論選擇何種訴訟程序,賠償標準統(tǒng)一。這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能夠提高司法效率,減少訴累,統(tǒng)一民刑判決,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作者單位: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