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貽伙 ]——(2013-9-13) / 已閱5371次
非法集資由于涉及人數(shù)眾多、牽涉面廣,極易引起群體性事件,社會危害極大。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存疑,特別是對于民間借貸演化成非法集資的出罪和入罪標準問題頗有爭議。
日前,南京大學法學院與安徽省郎溪縣檢察院共同舉辦了“非法集資”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對于如何認定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出借人權利保護等問題進行了研討,并提出了解決對策。
認定非法集資需謹慎分析
非法集資只是一個法律術語,不是刑法的一個罪名,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等7個非法集資類的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基礎性罪名,集資詐騙罪是加重罪名,另外5個罪名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說是特殊規(guī)定。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融資,是相對于正規(guī)金融(官方借貸、銀行借貸)而言的一種直接融資形式。它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fā)生的貨幣或者實物的借貸關系。
由于民間借貸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演變成非法集資,換句話說,非法集資刑事犯罪中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屬于民間借貸,只不過是非法的民間借貸并達到了觸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界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分歧意見較大。
與會專家提出,近年來對于非法集資的認定過寬,甚至有擴大化的趨勢,有的對“民間借貸”形式吸收社會資金一律不定罪;有的對“民間借貸”形式吸收社會資金行為機械地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數(shù)額標準一律定罪。這無疑讓中小企業(yè)在融資方面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淼認為,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我們嚴格按照刑法規(guī)范來認定犯罪并進行懲罰,而且也要求這種懲罰應當具有及時性和適當性,但在社會快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所面臨的金融發(fā)展形勢也相對復雜,對于那些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巨大爭議的情形,則需要謹慎分析和辨別,不宜教條地適用刑法一并按照犯罪來處理。
非法集資需具有公開性、社會性
民間借貸在經濟社會中大量存在,那么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有什么區(qū)別?與會專家對此進行了探討。
以基礎性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郎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偵查員周家平認為,正常的民間借貸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就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盡管也表現(xiàn)為民間借貸的特征,但因為其借貸的范圍具有不特定的公眾性,而且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這是二者的根本區(qū)別。
郎溪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公訴科科長魏國勇認為,按照《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是非法集資的四個基本特征,而民間借貸是否轉化為非法集資,最根本的要看是否具有了公開性和社會性。魏國勇還提醒說,在認定過程中,特別要注意審查資金是否用于生產經營,還要把能否歸還作為是否定罪的重要依據(jù)。
郎溪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王玲、檢察官唐峻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兩種行為作了對比分析。
首先,兩種行為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于籌集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對于資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確。其次,兩種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本單位、本企業(yè)以及親朋好友等等,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再次,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fā)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非法集資中的借貸合同效力
非法集資所涉及的民事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換言之,此時出借人的權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取決于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對于非法集資的整體司法立場。
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辦公室主任劉勇提出,非法集資所涉及的借貸合同發(fā)生時間不一,當事人主觀狀況各異,應當個別地認定具體合同的效力,很難一概而論。若貸款人并不知曉借款人廣泛的借款行為,對于非法集資行為存在善意,則應當傾向于認定合同的效力,以保護善意的貸款人。若貸款人對集資行為屬明知,司法機關應傾向于將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
張淼傾向于認定非法集資中的借貸合同有效。他認為,從某種意義來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前提是存在著行為人與多個主體之間的存款合同,亦即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刑法正是將“一定數(shù)量的”合法借貸關系確定為犯罪。所以,當刑法與民法在諸多方面出現(xiàn)不協(xié)調之處時,應當恪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予以認定和處理,亦即將刑事訴訟對事實的認定作為解決糾紛的前提基礎。
郎溪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任志成從非法集資所涉及的具體罪名入手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如果被告人(債務人)已經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判處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在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導致無效的情形,可以認定為有效。如果被告人(債務人)被判處犯有集資詐騙罪,那么行為人與各被害人(債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便必然具有欺詐的內容,此時的合同很有可能屬于可撤銷、效力待定,甚至是無效合同。為保護被害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然涉及追贓但被害人未獲得全部退贓的情況下,對被害人(債權人)以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