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 ]——(2013-9-4) / 已閱7633次
《國家賠償法》第35條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2010年修訂《國家賠償法》時最大的亮點之一。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條規(guī)定的內容相當原則,而今年的湖南唐慧案、浙江張高平叔侄案等幾個社會強烈關注的案件明顯反映出實踐中對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J識存在諸多爭議。國家機關在決定是否給予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時,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研究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膸讉關鍵問題,以期規(guī)范國家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國家賠償實踐提供參考。
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原則
我們認為,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其一,補償性原則。世界各國確立的國家賠償原則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種: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和撫慰性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立法當時出于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的考慮,采取了撫慰性賠償原則。就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而言,時至今日,我國社會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水平已不同于1994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時的情況,執(zhí)意堅持撫慰性的原則,將在一定程度上減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建議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采用補償性原則,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賠償數(shù)額與受害人所受的損害損失基本等量,而不僅是象征性的慰撫。
其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堅持以侵犯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事實為基礎因素,綜合考慮包括受害人個體因素在內的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具體的責任方式和責任大小。
其三,量能負擔原則。國家賠償領域有“公共負擔平等”這一著名原則,這個原則將公權力主體的公務活動對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害視為公共負擔,無論導致?lián)p害的公權力行為是否基于過失,損害一律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將國家公務活動所造成的公共負擔由全體人民分擔,從而實現(xiàn)“公共負擔平等”。另一方面,國家財力又是國家賠償重要的制約因素。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時應當兼顧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與保障納稅人利益,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
精神損害及“嚴重后果”的認定
關于精神損害的認定,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單純以行為的后果為標準加以認定,例如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死亡、殘疾、罹患疾病,因被錯判刑罰或者無罪受到羈押導致社會評價降低、正常工作、學習、生活遭受嚴重影響等;第二種意見以侵權行為本身作為認定精神損害的條件,認為只要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7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推定具備“致人精神損害的”條件。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可取,因為國家機關所實施的對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損害,因國家機關具有強大的公權力,使得國家機關對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損害不同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對人身權的限制,客觀地說對公民精神方面造成損害是必然的,更為強大的。而何為“造成嚴重后果”?從域外經(jīng)驗看,有的國家要求受害人必須罹患可確診的精神疾病或嚴重精神障礙才給予金錢賠償;有的國家則通過發(fā)展“自身可訴性損害”、“事件損害”等規(guī)則,對部分精神損害事實降低證明要求。我們認為,可以從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兩大基礎事實中的特定情形出發(fā),推定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后果。這些特定情形包括:死亡;殘疾;罹患可確診的精神疾病;限制人身自由期間遭受的其他嚴重損害等。其他情形下,受害人有醫(yī)學診斷結果證明其遭受殘疾評定范圍以外的嚴重精神打擊,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工作、學習、生活遭受嚴重影響的,根據(jù)社會倫理道德、公眾普遍認知和經(jīng)驗,也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方法
由于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直接衡量,撫慰金數(shù)額的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各國在具體算定撫慰金時所使用的方法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可以由國家機關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通過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在一個給定的區(qū)間內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shù)額。
首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受害人精神損害的后果;侵權機關事后采取彌補措施的有效程度;受害人原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在計算撫慰金的金額時應當采用最高賠償限額的方法。適當限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劃定相對統(tǒng)一的客觀標準,以防止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梢钥紤]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后果的,以《國家賠償法》第33條確定的賠償金作為參考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后果的,以《國家賠償法》第34條確定的賠償金作為參考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前款確定的參考標準總額的70%,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是為對人權的起碼尊重。
明確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纳鲜龊诵膯栴},將有助于在國家賠償案件中正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依法妥善處理國家賠償糾紛,實現(xiàn)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