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一 ]——(2013-8-21) / 已閱7032次
交強險分項賠償的法律依據源于交強險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隨后,保監(jiān)會分別于2006年6月和2008年1月公布了交強險條款及責任限額調整方案,將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定為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可見,機動車無責時的責任限額約為機動車有責時責任限額的10%。
交強險分項賠償的相關規(guī)定在實際適用中造成歸責原則的混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狈蓪C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規(guī)定了無過錯責任,據此,其保險性質亦應為無過錯責任。然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項賠償限額,根據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擔責而確定不同的賠償限額,同時把被保險人無責任的賠償限額進行單列,即:交強險條例實際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并存的歸責原則,即一方面賠償限額的確定實際是分為有過錯和無過錯的;另一方面,當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時,并不考慮其過錯大小,一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上述歸責原則的差異,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一是當發(fā)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時,被保險人所承擔的大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將無從轉嫁;二是當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為能夠獲得更多的交強險及補充商業(yè)車險的賠償,被保險人傾向于爭取獲得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事故處理結果。
筆者建議:
1.在保留交強險條例關于分項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的同時,對于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中明顯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保險公司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不應當適用免賠規(guī)定,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原則,在責任限額內不計免賠。至于交強險的“免賠”條款,最高法院應當及時研究并出臺相關規(guī)定對保監(jiān)會交強險的適用作出調整或規(guī)范。
2.提高保險責任限額,在責任限額內不規(guī)定分項限額。2008年修改后的交強險將責任限額提高到12.2萬元,但與日本規(guī)定的3000萬日元、歐盟的50萬歐元仍有不小的差距。同時,分項責任限額使得受害人的單項損失只能限于在對應的分項責任限額內獲得賠償,即使總的賠償責任額充足,但當分項責任額不足時,受害人并不能獲得充分的全額賠償。筆者認為應適當提高保額,在責任限額內不規(guī)定分項限額,充分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3.立法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交強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并未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實踐中,如果保險公司沒有選擇向受害人直接賠償,而是選擇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話,受害人的索賠更難以保障。另一方面,保險金的賠償有其法定限額,若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可以自然消滅受害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就賠償金方面的糾紛訴訟,減輕各方訴累。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