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慶慶 ]——(2004-1-3) / 已閱53048次
代簽名人身保險保單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趙慶慶
前言
人身保險實踐中發(fā)生了許多這樣的案例,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以保單并非投保人親自簽名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個問題乍看起來不起眼,只是一個簽名問題,可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簽名而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shù),雙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對涉及此問題的訴訟的判決和依據(jù)也不盡相同,一切都讓人覺得其中應該有深層次的東西。本文就是想探究這個問題,研究代簽名人生保險保單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對合同無效和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從正反兩個方面分析了代簽名保單的效力,認為保險公司僅僅以保單代簽名為由主張保單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接著從證據(jù)角度指出了簽名在意思表示和告知義務方面的證明力,并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不能夠僅僅根據(jù)簽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示和告知義務的瑕疵,從而主張保單無效。然后,從保險代理關系分析代理人的不規(guī)范行為保單效力的影響,認為應該把代理風險分配給保險公司。最后,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分析,僅以代簽名認定保單無效對保險公司也不是完全有利的。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礎上,重點論述了民事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規(guī)范保單簽名,確認代簽名的效力,分配風險。另外還從保險監(jiān)管、保險公司經營、保險代理人行為規(guī)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質的角度對如何規(guī)范保單簽名作了簡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問題,這些分析其實也適用于保險公司的員工和保險代理機構員工,以及被保險人簽名被代簽的問題。但是,相比之下,它們之間仍有許多區(qū)別,為了把研究相對集中,文章沒有展開論述,但是這些問題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寫作方法是對問題的分析從小的切入點入手,首先進行法條分析,從法律規(guī)范的層面論述,然后不斷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層層遞進,注重法條和理論的結合。
在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名,即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單上客戶的簽名是保險代理人替客戶簽的,不是客戶親筆所簽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質比較突出的保險險種的賠付中,保險金的支付要遠遠大于保費的收入,保險人有時就以保單上沒有客戶真實簽名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客戶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效力發(fā)生爭議。本文擬就人身保險保單代簽名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人身保險實踐中有這樣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些沒有代理權卻以保險代理人的名義代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第二種是保險代理人在當事人沒有投保意思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往往同時涉及“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的情況,但這并不是關鍵的問題,因為深層次和基本的問題是,在第一種情況下,根據(jù)具體的客觀情況,這樣的行為對保險人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與之形成表見代理關系,對投保人來說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第二種情況常常發(fā)生于保險代理人與當事人曾經存在保險業(yè)務接觸的情形,如當事人曾經通過保險代理人投過保險,保險代理人利用此間獲得的各種當事人的信息(如銀行帳號)和保險活動的不規(guī)范擅自為當事人續(xù)保,冒簽保單,保險公司把保費劃入其帳上,在不存在表見代理和當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認可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險代理人可能侵犯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本文所論述的代簽保單問題不包括以上情況,其事實前提為:1)保險代理人是有保險人授權的代理人;2)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簽保單;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時,根據(jù)投保人對代簽名的心理狀態(tài),此時代簽名存在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投保人明確同意保險代理人代其簽名,如投保人為了便利,授意保險代理人全權處理自己的投保事項,簽名自然包括其中。
第二種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險代理人代其簽名,后來發(fā)現(xiàn)但未表示反對,默認保險代理人的代簽行為,如,投保人不知道須自己簽名,保險代理人擅自替投保人簽名,或投保人知道須親自簽名但認可保險代理人代簽的行為,或者投保人曾經有過親自簽名,但是保險代理人在投保人簽單后回公司交單,因投保單內容填寫有誤而不能進單,于是重新填寫一份并代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單時發(fā)現(xiàn)簽名不是自己所簽。以上情況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簽名的存在。
第三種是,投保人始終不知道簽名為保險代理人代簽,這種情況多因為保險代理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簽名。
這樣的分類不僅能夠幫助我們認識實踐種代簽保單的情形,而且這樣的分類在規(guī)范代簽保單的法律制度設計上也是有意義的,這將在文章的最后論述。
以下進入對人身保險保單代簽名法律問題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對保險公司主張代簽保單無效提出質疑。
一、從法律對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看
保險公司主張代簽保單無效必須要有法律依據(jù),那么法律對保險合同無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適用于保險合同,《保險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關系的專門法律,所以首先從《合同法》和《保險法》對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來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投保人對保險標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以上可以清楚看出,單單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保單的事實不屬于以上法條所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呢。
《合同法》與《保險法》中都沒有針對保單簽名的直接規(guī)定,而有關保險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從《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guī)定來看,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書面形式并不僅限于保單,還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保險合同內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術特點就決定了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筆簽名,不能把簽名作為合同形式的要件,盡管目前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一般是保單、暫保單和其他書面的保險合同,但新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正是為適應經濟活動中出現(xiàn)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險合同的形式必然也會不斷被探索和創(chuàng)新的。
雖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問題,爭議很大,仍然沒有解決,比如電子簽名的效力,而且具體到人身保險合同,目前人身保險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是保單,但是這至少說明當前法律并沒有把簽名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形式要件。
所以投保人親自簽名保單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構成代簽保單無效的依據(jù)。
2000年7月26日,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其中規(guī)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對代簽名的投;蜃兏暾垼仨毥浲侗H、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彪m然該通知要求保單應為投保人親自簽名,但是沒有對保險代理人代簽如何處理做出規(guī)定,并且保監(jiān)會的通知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只是規(guī)章,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jù)。
二、從法律對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規(guī)定看
以下進一步從正面對代簽名保單的效力進行分析。合同法第二章對合同的訂立做出規(guī)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為:1。有雙方或多方的當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條款;3)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合意。
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
而《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都未規(guī)定投保人的簽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將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合同成立的主要標志。
從代簽保單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所簽,但投保人與保險代理人有真實的接觸,投保人存在真實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險代理人在進行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活動,投保人已按約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的內容“認可”(認可的問題在后面作詳細論述),所以該保險合同事實上已經成立。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存在,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為法律認可的有效合同,這些條件是:1)同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資格。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且必須在經營范圍內從事保險業(yè)務。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體地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約)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承保。3)合同內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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