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3-7-11) / 已閱12250次
( 一)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非法獲取包括竊取和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這種侵權行為的主體,是那些沒有權利收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任何組織和個人,行為方式是采取竊取和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有關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經(jīng)過法律的授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無論數(shù)量大還是數(shù)量小,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實踐中,這種侵權行為通常是非法獲取的信息數(shù)量巨大,但作為侵權行為,由于受到侵害的是個人而不是集體,而每一人作為被侵權人的起訴,可能都不是大量的被侵害。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凡是侵害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被侵權人起訴的,就應當認為構成侵權責任。
( 二) 非法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非法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出售是有償行為,行為人在出售行為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jié)更為惡劣。非法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人,是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有權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單位在獲得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后,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個人私自非法出售,獲取私利。當然也有單位非法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也構成侵權責任。不論是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還是合法獲取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凡是將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非法出售給他人者,就構成這種侵權行為。
( 三) 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除了非法出售以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盡管沒有獲取非法利益,也構成侵權行為。非法向他人提供,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意采取除了出售以外的任何行為方式,將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提供給他人的行為,不論有償還是無償,均屬之。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獲得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都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凡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受害人都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
( 四) 非法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非法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可以是故意所為,也可以是過失所致,都構成侵權責任。例如公安交警部門電子執(zhí)法獲取的駕駛員違章同時涉及隱私的不雅照,將其公布,就構成非法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6]
( 五) 非法篡改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對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進行篡改的,構成侵權行為。非法篡改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行為須故意而為,而不是無意中弄錯。這種侵權行為,應當造成相當?shù)暮蠊,即由于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被非法篡改而使公民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對于未盡謹慎義務,并非故意,而是無意中弄錯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如果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也構成侵權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
( 六) 非法毀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非法毀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構成侵權責任。非法毀損包括故意和過失。明知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而故意毀損,或因過失而毀損,造成受害人的民事權益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七) 丟失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于合法獲得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妥善保管,善盡保管責任,如果不慎造成個人信息丟失,也構成侵權責任。丟失,應當是過失所為,并非故意,造成了受害人權益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八) 違法發(fā)送電子信息侵擾生活安寧
《決定》第 7 條特別規(guī)定了發(fā)送垃圾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稕Q定》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送電子信息,都必須經(jīng)過電子信息接收者的同意,或者經(jīng)過請求,接收者表示愿意接收。未經(jīng)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仍然向接收者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九) 對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或侵擾他人的電子信息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決定》規(guī)定,如果公民發(fā)現(xiàn)泄漏自己的個人信息、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wǎng)絡信息,或者受到電子信息侵擾的,都有權要求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沒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 十) 其他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
除此之外,盡管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不是《決定》規(guī)定的上述侵權行為類型,但也侵害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在《決定》第 1 條第 1 款規(guī)定的“國家保護的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隱私的電子信息”范圍之內(nèi)的侵權行為,也應當依照《決定》的規(guī)定認定為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四、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責任承擔
對于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決定》只在第 11 條籠統(tǒng)規(guī)定了一個規(guī)則,即“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規(guī)定盡管簡單,但確定了制裁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jù),據(jù)此即可確定這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除此之外,《決定》還在其他條文規(guī)定了采取補救措施,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刪除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等民事制裁手段。
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責任形態(tài),涉及自己責任還是替代責任問題。依照《侵權責任法》第 34條第 1 款規(guī)定,符合用人單位損害責任的,應當由單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承擔替代責任。如果工作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為完全與行使職權沒有關系,不構成用人單位責任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自己責任。不過,在目前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凡是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與職務有關的,盡量確定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在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之后,強調(diào)用人單位對具體行為人的追償權。這樣,既能夠制裁違法行為人,又能夠更有力地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和隱私權。
確定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應當根據(jù)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構成單獨侵權行為的,應當由侵權人自己承擔侵權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例如第 8 條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刪除侵權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6 條第 2 款或者第 3 款規(guī)定,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3]243
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的方式,屬于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方式。按照《侵權責任法》第 15 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正在進行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制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于被侵權人的這種請求,法院應當支持,判決侵權人立即停止傳輸該侵權信息,防止侵權后果擴大。
采取補救措施、采取消除等措施,都是消除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后果,與《侵權責任法》第15 條規(guī)定的消除危險、排除妨礙相似。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參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適用這些侵權責任方式。
應當研究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處理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糾紛案件,確定侵權責任,判決書是否應當援引《決定》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決定,其性質(zhì)屬于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應當援引《決定》的相關條文,同時應當援引《侵權責任法》第 6 條第 1 款規(guī)定,作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五、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關系
在快要寫完這篇文章的時候,我一直在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即研究侵權行為,是否要像研究刑事犯罪揭示該罪的罪狀一樣進行具體研究?回答這個問題的最好答案是,《刑法》規(guī)定犯罪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即法無明文不為罪,并且禁止類推適用法律。[7]60而民法規(guī)定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并不是這樣,而是規(guī)定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凡是符合侵權行為一般條款要求的違法行為,就認為是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除非特別有必要,侵權責任法并不描繪一般侵權行為的“罪狀”,而是規(guī)定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用侵權行為一般構成要件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2]27
既然如此,還有必要研究和描述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罪狀”嗎?對此,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一般侵權行為打破了法律對于一般侵權行為不作具體列舉,在規(guī)定侵權行為一般條款之后,只對特殊侵權行為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做法,在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對一般侵權行為類型也特別規(guī)定了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特別類型,例如暫時喪失心智的損害責任( 第 32條) 、網(wǎng)絡侵權責任( 第 36 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 37 條) 、醫(y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等,都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立法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因此,盡管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決定》作出特別規(guī)定,也是有先例的,并不奇怪。第二,既然法律已經(jīng)對某種一般侵權行為的特殊情形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就是為了特別強調(diào)對這種侵權行為類型的制裁,應當作為制裁該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jù),據(jù)此確定侵權責任。可見,法律對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進行具體列舉,學說對這種侵權行為類型進行具體行為的研究,對于掌握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和確定侵權責任都是有益的。
應當看到的是,在依照《決定》制裁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同時,也必須認識到,對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自然人的其他個人信息的行為,也都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適用上,不必參照《決定》的規(guī)定制裁其他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而是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 6條第 1 款規(guī)定,依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原因是,自然人個人信息包含在《侵權責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guī)定的隱私權概念之中,自然人個人信息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任何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 6 條第 1款規(guī)定確定侵權責任。要解決的問題有二: 一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應當理解《侵權責任法》上述規(guī)定在制裁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的重要作用,受到侵害后,應當理直氣壯地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應當明確制裁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行為對于保護隱私權的重要意義,要改變認為侵害個人信息必須達到嚴重后果才能予以制裁的觀念,凡是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都構成侵權責任,都應當予以民法制裁。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改變目前侵害個人信息猖獗的局面,維護好市民社會的正常秩序。
注釋:
[1]王利明. 侵權責任法研究( 下冊) [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張新寶. 侵權責任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3]楊立新. 侵權責任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4]王利明. 人格權法研究[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王勝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6]楊立新.“速度與激情”事件引發(fā)的民法思考[J]. 河北法學,2012,( 2) : 11 -17.
[7]陳興良. 刑法學的現(xiàn)代展開[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出處:法律科學 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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