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華東 ]——(2013-7-8) / 已閱11504次
【內容摘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質量異議。質量異議是應作為反駁還是反訴處理,質量檢驗期間如何界定,是否準許啟動質量鑒定程序,因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賠償范圍是什么?對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導致不同的處理程序和審理結果。為此,筆者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質量異議問題的可行思路,以期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關鍵詞】買賣合同 質量異議 反駁 反訴 鑒定
一、 正確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質量異議的重要性
。ㄒ唬┗猱斒氯酥g的尖銳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買賣合同中涉及到質量異議的案件當事人往往矛盾尖銳:貨款給付和質量問題并存,違約先后及違約賠償問題各執(zhí)己見。正確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的質量異議,可以理順當事人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分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作出正確的判決。
。ǘ┐龠M商業(yè)誠信。誠信要求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相互信任、坦誠相待、不相欺詐,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促進交易的進行。賣方有義務及時、適當的交付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質量要求的貨物,當出現質量問題時,有義務及時采取修理、更換、賠償、交違約金等補救措施,來彌補對方的損失。買方有義務及時給付貨款,如果對方提交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及時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辦法,防止損失擴大。通過司法手段可以強制不誠信的當事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三)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買賣合同在市場交易中占有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來說,近三年來買賣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別是: 2006年為17.4%;2007為18.5%; 2008年為14.7%。同時,買賣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質量異議。因此,質量異議問題的正確處理,有利于規(guī)范公民的交易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ㄒ唬┓丛V與反駁混淆
在實踐中,反訴與反駁均具有明顯的對抗性,極易混淆。對質量異議,是作為反訴還是反駁處理,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質量異議問題均應該作為反訴處理。如以反駁處理,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訴,法院此時如認為存在質量問題,便會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決,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第二種意見認為,僅僅提出質量異議不能據此認定是反駁還是反訴,要進一步看被告提出質量異議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獨立性的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能認為只要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獨立性,就必須提起反訴。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訴求數額不超過原告要求給付貨款的數額,以反駁處理即可。
。ǘ┵|量異議期間及訴訟時效問題
我國《合同法》對質量異議規(guī)定了不同的期間,同時規(guī)定了約定期間、酌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特殊期間。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法官對適用何種期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同。
。ㄈ┥暾埣皢淤|量鑒定程序的隨意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據此,當事人鑒定的申請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而實踐中,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隨意提出鑒定申請。 如果法院不予鑒定,質量異議很難查清。甚至,當事人有時故意申請啟動鑒定程序來拖延訴訟,這就導致申請和啟動質量鑒定程序的隨意性。
(四)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賠償標準不一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钡谝话僖皇龡l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蔽覈呻m然規(guī)定了違約賠償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對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在審判實踐中,買賣雙方對于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分歧很大,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
三、對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質量異議問題的審理思路及建議
。ㄒ唬┵|量異議中反訴與反駁的識別
第一,反訴與反駁的區(qū)分。反訴與反駁都是被告的訴訟權利,都是被告用于對抗原告的訴訟要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手段。反駁是在訴訟過程中,針對原告的訴求提出抗辯,以此否定原告的主張。反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把本訴的原告作為對方當事人所提起的訴。
第二,正確區(qū)分質量異議中的反訴和反駁。筆者認為,區(qū)分質量異議是反訴和反駁,要以當事人是否有進一步的訴求為標準。當賣方提出給付貨款的主張時,買方僅以質量異議為由要求減少貨款,為反駁。因為買方是針對賣方要求給付貨款所提出的抗辯。如果買方在提出質量異議的同時,又提出了其它訴求,從而要求賣方變更、退貨、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合同無效等。由于買方提出的這些主張均是獨立于賣方給付貨款請求之外的完全獨立性的請求,是新的實體請求,其目的不僅在于防御,更著重于主動進攻,以此來抵消、吞并、排斥賣方給付貨款的訴求。故買方一旦提出這類請求,法院就應釋明買方可提起反訴。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提出質量異議而要求減少價金,也要進一步分析其訴訟理由是什么。如果僅僅因為是質量問題,比較容易認定是反駁;如果要求賠償損失而減少價金,則屬于提出新的訴訟理由,而產生新的實體請求,故是反訴。例如,被告委托他人修復產品質量所產生的修復費用,如買方主張相應扣減貨款,作反駁處理;如果要求賠償損失,則以反訴處理。
對于提出反訴,但是沒有繳納相應的反訴費用的,需要法官進行釋明,告知被告在限期內繳納反訴訴訟費及相應法律后果。雖然在質量異議中,反訴和本訴一起審理,能夠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實,節(jié)省訴訟時間和節(jié)約訴訟成本,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強制反訴制度, 故是否反訴,是被告的權利。
。ǘ┵|量異議期間及提出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薄逗贤ā返谝话傥迨藯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 這兩條規(guī)定了約定檢驗期間、酌定檢驗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質量異議期間。表面看規(guī)定了不同的質量異議期間,容易引起混淆。實際上這四種期間是不矛盾的,是有先后適用順序的。
筆者認為,《合同法》是私法,首先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質量異議期間,則首先適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間。如果當事人對質量異議期間沒有約定,則需要酌定一個合理期間,但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利益,應以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限,也就是酌定期間不能超過兩年。另外,考慮到某些貨物的特殊性,質量問題可能在兩年的時間內不易被發(fā)現,則對于有質量保證期間的特殊貨物,適用質量保證期間。綜上,適用質量異議期間的先后順序是:約定檢驗期間、酌定檢驗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質量保證期間。
質量異議方式的提出,我國法律并沒有作強制性規(guī)定?梢允强陬^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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