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平 ]——(2013-6-24) / 已閱10726次
我國在保證制度方面有一處設計與其他大陸法系的國家迥然不同。我國擔保法的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其他國家則規(guī)定,保證方式沒有經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則為一般保證。我國的這樣的規(guī)定就有違保證人之真實意思,使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得不到實現(xiàn),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擔保交易的發(fā)展。為此,筆者就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進行中外比較,看看我國這方面的規(guī)定與國外有哪些不同,以便能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權利。當然,筆者并不能對中外先訴抗辯權制度進行深刻通透全面的比較,只能就有關方面提出一些淺薄之見來與大家分享。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xù)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一、先訴抗辯權之國際比較
。ㄒ唬┫仍V抗辯權在各個國家民法中立法體例之比較
自羅馬法保證人對債權人得主張“順序”之利益以來,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均紛紛效仿,并在立法中予以規(guī)定,不過,對其認識程度有很大差異,從而導致了各國的立法例不盡一致,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奧地利等國家為代表,認為保證人并不享有嚴格意義上的后訴利益。《奧地利民法典》第1355條規(guī)定,只要債權人對于主債務人已為審判上或者審判外的催告,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且并不將此催告視為一種抗辯,而看作是對于保證人請求的必備要件。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保證人并不享有后訴利益,只要債權人已為催告,保證人即應代為履行,而不以“先訴”為條件。保證人拒絕債權人請求的前提,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為催告。這種立法體例,實際上只是賦予了保證人催告的權利,而否認了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第二,以瑞士為代表的國家,認為如果債權人要對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必須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已被強制執(zhí)行但無效果。如《瑞士債務法》第485條規(guī)定:債權人僅于保證契約成立后,因主債務人破產、遺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并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移國外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其住所遷至外國,致權利訴追發(fā)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依照這一項規(guī)定,債權人受到先訴抗辯權的最大制約,就是在保證人行使此權利之前,債權人須預先證明已盡了向主債務人索債務的義務。如果證明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執(zhí)行并不滿足時,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
第三,債權人并無向主債務人先為追索的義務,只有在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時候,才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主張先為執(zhí)行。法國、意大利、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典均采取此種立法例。《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guī)定:保證人僅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于債權人負履行責任,債務人之財產應先受檢索;保證人拋棄檢索利益或與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時,不在此限,于此種情形,保證人之債務,其效力依連帶債務之原則定之。《德國民法典》第771條對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作出規(guī)定,即保證人于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為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向債務人為清償。一次規(guī)定,債權人在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zhí)行是,亦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只有在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債權人才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zhí)行。這種立法例,債權人并無先向主債務人追索的義務,只有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才向主債務人追索。
第四,將催告與追索義務同時加以規(guī)定,綜合調整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關于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和義務,《日本民法典》就采用這種立法例,分別規(guī)定催告與檢索之抗辯!度毡久穹ǖ洹返452條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得請求向主債務人為催告;但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行蹤不明者,不在此限。其第453條規(guī)定:債權人雖已依前條之規(guī)定催告?zhèn)鶆杖耍舯WC人證明主債務人有清償能力,而且容易執(zhí)行時,則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zhí)行。其第455條還規(guī)定:保證人已依第452條及453條之規(guī)定為請求,但債權人怠于催告或執(zhí)行,致事后不能由主債務人為全部之清償責任時,保證人于債權人即時可受清償之限度內,免除其義務。這種立法例,兼以催告及檢索為拒絕清償債務之抗辯,即當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可首先請求債權人先行催告主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催告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執(zhí)行,但先決條件是要由保證人證明主債務人有清償能力且方便執(zhí)行。這一立法實質上是同時賦予保證人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而且既可以擇其一而行使,也可以二者均行使,最大限度的體現(xiàn)保證合同的補充性。顯然日本將奧地利和瑞士的規(guī)定結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的獨有的抗辯制度。先訴抗辯權只是大陸法系國家所特有的一種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但盡管如此,在擔保協(xié)議中,一般還是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立即向保證人追索,以排除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可能。
(二)先訴抗辯權設立方式之比較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有無先訴抗辯權。因為在連帶擔保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來講屬于同一順序,保證人并不享有順序利益,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只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才有順序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順序,保證人是第二順序,此時保證人才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設立取決于當事人對一般保證的設立。
關于一般保證的設立,現(xiàn)代大陸法系各國均采用當然設立的方式,即除非當事人排除或保證人拋棄利益,通常均視為一般保證。如《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guī)定:“保證人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追索,但保證人拋棄此抗辯權的或保證人與其主債務人負連帶擔保責任是,不在此限。”這種當然設立的方式是將一般保證作為通常的保證方式,連帶保證則是例外,這是由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決定的,無疑是合理的。我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就采用了這種方式。然而,后來頒布的《擔保法》雖然區(qū)分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但卻將連帶保證視為通常的保證方式,而將一般保證視為例外。這正好與《規(guī)定》相反,也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guī)定相反,因而使得一般保證不“一般”了。
。ㄈ┫仍V抗辯權的限制之比較
現(xiàn)代各國立法雖都承認在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些限制由于各國的立法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
《德國民法典》第773條規(guī)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先訴抗辯權消滅:1.保證人放棄抗辯權的,特別是保證人作為自身債務人承擔保證的;2.在承擔保證紅藕,因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yè)場所或居所發(fā)生變動致對主債務人追訴發(fā)生重大困難的;3.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開始破產程序的;4.可以認定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仍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2)在有第1款第3項、第4項的情形下,如果債權人能夠從對主債務人有質權或留置權的動產取得清償是,允許有抗辯權!
《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guī)定:“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始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財產進行追索,但如果保證人放棄先行追索抗辯,或者保證人與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時,不在此限。”由此得出,保證人放棄先行追索抗辯,或者保證人等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時,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瑞士債務法》第495條規(guī)定:債權人僅于保證契約成立后,因主債務人破產,破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并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往國外致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將住所遷往國外,致權利追訴發(fā)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
我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二、先訴抗辯權的國際經驗
對比各個國家的先訴抗辯權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雖然各大陸法系國家對先訴抗辯權的限制、立法體例以及限制行使條件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是共同經驗仍有跡可尋。主要的國際經驗總結如下:
。ㄒ唬┫仍V抗辯權是一種抗辯權
對于“先訴之利益”究竟是債權人的請求要件還是僅僅為一種抗辯,學說上頗有過爭執(zhí),不過現(xiàn)在各國通說一般都將其視為一種抗辯。所謂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得依法定事由來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是攻擊,因此它只能在債權人提出權利請求時或出現(xiàn)法定事由是才能行使。從各國的立法我們可以看的出來,先訴抗辯權是一種抗辯權。如《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guī)定:“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始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財產進行追索,但如果保證人放棄先行追索抗辯,或者保證人與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時,不在此限!钡聡、日本、瑞士、我國臺灣地區(qū)等也有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
。ǘ┰O立方式為當然設立方式
保證人只有在一般保證中才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故先訴抗辯權的設立其實主要看一般保證合同的設立。從前面的對比中我們不難看到現(xiàn)代各大陸法系國家均為當然設立,這樣能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利益,促進擔保交易的發(fā)展和資金融通。如《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guī)定:“保證人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追索,但保證人拋棄此抗辯權的或保證人與其主債務人負連帶擔保責任是,不在此限。”而其他國家亦有相似規(guī)定:一般保證為通常的方式,而連帶保證為例外。
。ㄈ⿲ο仍V抗辯權的行使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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