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業(yè)泉 ]——(2003-12-23) / 已閱13918次
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罪犯不應取保候?qū)?br>
鄭業(yè)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钡谄呤龡l第三款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痹谒痉▽嵺`中,不少的人民法院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就立即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然后予以釋放。其理由是判決后的十天上訴期或抗訴期未滿,判決還未生效,但繼續(xù)羈押覺得不妥,所以人民法院就決定取保候?qū),改變了強制措施。維護了被宣告緩刑人的合法權利,但在法理上造成了一些模湖概念。
一、 被宣告緩刑后,決定取保候?qū)彽姆梢罁?jù)不足。
取保候?qū),是法律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qū)彛褪且婪ㄈ”:螅?br>
等待審判。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前的各個訴訟環(huán)節(jié)對被告人采用的強制措施,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后,取保候?qū)彈l件就消失,必須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又決定取保候?qū),沒有多大意義。《刑法》規(guī)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之一有;“根椐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悔罪表現(xiàn)”中包含著能否認罪服法。所以凡是被羈押的被告人,當被宣告緩刑后,不愿意提起上訴,緩刑的考驗期巳確定為判決宣告之日起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被宣告緩刑后的罪犯再決定取保候?qū)彽姆梢罁?jù)不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二、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取保候?qū),應該是雙方行為。
《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qū)彙!彼痉▽嵺`中,在人民法院判決前的各訴訟環(huán)節(ji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qū)彽那闆r比較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后,就沒有主動申請取保候?qū)彛蛩冉?jīng)明知自己是緩刑。這時人民法院就單方?jīng)Q定取保候?qū),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徍螅]有按照取保候?qū)彽囊笕プ,把自己當成是已在?zhí)行的緩刑罪犯,未履行法律對取保候?qū)徱?guī)定的事誼。因為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申請取保候?qū),取保候(qū)従统闪巳嗣穹ㄔ旱膯畏叫袨椋嗣穹ㄔ簺Q定的取保候?qū)徱簿蜎]有實際意義。
三、 增加了辦案單位和執(zhí)行機關的工作量。
《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
關執(zhí)行! 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后,人民法院又決定取保候?qū),按照法律的?guī)定,被取保候?qū)徣藨斕峁⿹H,擔保人應繳納保證金,然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取保候?qū)彽臅r間只有十天,十天后,如當事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抗訴,人民法院就決定撤消取保候?qū),?zhí)行機關退還保證金,開始執(zhí)行已宣告的刑罰。這樣做就增加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工作量,同時也給罪犯本人及其親屬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特別是罪犯是在異地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又決定取保候?qū)彽,根本沒有擔保人來擔保,十天后撤消取保候?qū)彆r,不能按時履行手續(xù)(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巳寄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又增加了辦案單位和執(zhí)行機關的工作量。
綜上所述,被羈押的被告人,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后,應該立即釋放,不應該再決定取保候?qū)彙?br>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