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元靜 ]——(2013-5-27) / 已閱138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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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推行都不是絕對的,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推行亦不是絕對的,需要考慮一些例外的情形,完全的不加限制的推行并不現(xiàn)實。借鑒域外的經(jīng)驗,筆者以為應該對強制代理的范圍加以限制,在特定情況下,排除強制律師代理。主要的例外情形考慮如下所述。1、當事人本人訴訟(如訴訟涉及當事人人格利益,當事人不愿意委托律師代理)、法定代理人訴訟(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訴訟進行代理)、特殊資格的訴訟代理人(如外交人員對本國國民的代理)可以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 2、在邊遠地區(qū),經(jīng)法院許可,可以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我國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法律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實際情況。據(jù)統(tǒng)計,中國目前還有206個縣沒有律師。在這些地區(qū),實行律師強制代理顯然不現(xiàn)實。為了訴訟的照常進行,應該允許法院許可非律師資格的人代理訴訟。3、簡易程序可以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律師代理沒有多大意義,此外,當事人也不愿意花錢請律師,而律師因為標的小也不愿意代理,同時還有違訴訟效率的原則,因此對此類案件,無須強制律師代理。這和國外的先進做法一致,如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就規(guī)定:“在簡易法院,經(jīng)法院許可,非律師的人,可以做為訴訟代理人”。
。ㄈ┟袷略V訟強制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其他相關配套制度的輔助。首先,確立法律援助制度。從世界范圍看,目前各國的法律援助主要有兩種代表性的運作方式“一種是由政府撥款并通過指派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職律師進行的法律援助,如加拿大的‘社區(qū)服務模式’;另一種是由律師協(xié)會管理和控制并由當事人按照自身意愿選擇私人律師而進行的法律援助,如英國的法律援助”。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大部分已經(jīng)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基本上限于對刑事案件的司法援助,而對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援助卻無暇顧及。因此,為了更好的推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需要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由于民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實行的是強制性的、沒有選擇的律師服務,而律師服務又是有償服務,負擔律師費用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能力承擔律師費用。故需要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來支持民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边@種規(guī)定顯然過于籠統(tǒng)。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理應包括社會低保人員,鑒于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后可能發(fā)生的訴訟費用激增,相應的,法律援助的范圍也應擴大至城市中等收入人群,具體的標準可以依據(jù)人均可支配收入結(jié)合當?shù)厣钏胶图彝嶋H負擔水平由司法行政機構確定。同時,為解決法律援助范圍擴大而產(chǎn)生的財政負擔過重的問題,豐富援助資金來源是必要的,法律援助經(jīng)費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質(zhì)基礎。在國家給予財政撥款的同時,還應建立良好的運營機制———分擔費用制度。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向因勝訴而改善經(jīng)濟狀況的受援人收取適當費用充實法律援助基金,使這些費用繼續(xù)用于法律援助事業(yè),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資金利用的良性循環(huán)。 此外,還可以考慮設立法律援助基金,通過基金自身的運作實現(xiàn)保值增值的目的。
此外,因為律師是自由職業(yè)者,為了調(diào)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應該對法律援助代理的律師給予經(jīng)濟補償。律師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還要享有一些權利,比如,有條件的拒絕權,在受援人不遵守法律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協(xié)議的規(guī)定予以必要合作,經(jīng)過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承辦該案的律師可以拒絕或中止提供法律援助。當然,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法律援助中也有一定的義務,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四)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還應該包括的其他內(nèi)容
筆者認為,保證民事訴訟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一個必要制度是代理費用的承擔。律師的訴訟代理費必須由敗訴方承擔。若部分勝訴的,按勝訴比例承擔;若無勝訴方的,則雙方按比例承擔。此外,對強制律師代理訴訟中的律師報酬必須實行法定化并納入訴訟費用范疇,避免律師私下收取費用,加重當事人負擔。
四、結(jié)語
綜上所述,理論上,建立民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存在的阻礙性因素亦是可以克服的,然而需要予以重視的是對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具體內(nèi)容的設計,只有把其具體的內(nèi)容設計的具有可行性,才有可能在立法中得以確立,也才可能付諸實踐。
注釋
1 [日]谷口平安:《程序正義與訴訟(增補本),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頁。
2 趙澤君:《論強制律師代理訴訟的合理性基礎與制度設計》,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法學)版》2007年第7期。
3 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救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頁。
4 [日]谷口平安:《程序正義與訴訟(增補本)》,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頁。
5 [日]三ク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42-243頁。
6 于躍輝:《論刑事自訴強制代理制度》,載《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3期。
7 羅燕:《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在我國的適用》,載《法制與社會》2006年第1期。
8 于躍輝:《論刑事自訴強制代理制度》,載《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3期。
9 趙澤君:《論強制律師代理訴訟的合理性基礎與制度設計》,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法學)版》2007年第7期。
10 曾耀林:《民事訴訟中建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4年03月16日。
11 趙澤君:《論強制律師代理訴訟的合理性基礎與制度設計》,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法學)版》2007年第7期。
12 馬克清:《從“隱身律師”看我國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完善》,載《新疆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13 馬克清:《從“隱身律師”看我國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完善》,載《新疆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14 張振芝:《關于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思考》,載《黨政干部學刊》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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