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元靜 ]——(2013-5-27) / 已閱13827次
摘要:當前,在很多民事案件中,由于代理律師的缺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實現(xiàn),訴訟效率亦因此而較為低下,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建立顯得頗為迫切。現(xiàn)實需要、現(xiàn)實原因、西方國家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經(jīng)驗及其建立此制度的意義等方面都論證了其建立和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推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阻礙性因素是可以克服的。構建我國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必須充分重視具體內容的設計,使其真正發(fā)揮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利和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作用,其具體內容包括實行民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范圍、訴訟費用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關鍵詞: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阻礙性因素;代理費用;法律援助
一、對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思考的緣由
2009年4月7號,筆者和幾位同學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一起故意殺人案件,在旁聽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沒有律師代理,對審判長提出的問題,茫然不知所措,對于回避和訴訟權利等法言法語渾然不知,審判長不得不進行釋明,進行通俗化解釋和說明。然而,盡管如此,原告仍然不能完全理解,法官對原告不懂的問題,不得不一次次解釋,而原告不懂法律,也不能作出正確的訴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僅影響了訴訟效率,同時影響了訴訟公正。由于各種原因,原告沒有律師代理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也是一種民事訴訟,因此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推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進行思考和論述,以期真正實現(xiàn)訴訟的目的。
二、建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ㄒ唬┈F(xiàn)實的需要
我國的民事訴訟改革開始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過渡。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要求充分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而由于一般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有些甚至是文盲加法盲,對訴訟程序的參與從心無力。
當事人參與訴訟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機制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而當事人又屬于弱勢群體,當事人僅僅被動地出席法庭陳述自己的意見,在許多情況下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程序參加!爸皇窃诋斒抡咦陨韺υV訟的展開前景有確切的了解,能夠把握在什么階段采取什么行動就會帶來什么樣結果這一前提下自覺地進入程序過程,程序的保障才能變成有名有實的原則! 否則,當事人參與原則形同虛設。顯而易見,不論任何民事案件完全由當事人決定是否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則有時會顯失妥當。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立法上有必要規(guī)定某些案件當事人必須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即強制律師代理。
然而,若無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權利變成當事人實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以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別是當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弱勢群體或重大法律問題時,沒有律師代理訴訟,當事人很難進行充分的權利主張和防御,極可能造成訴訟結果不利于勝訴有望的一方當事人,此時當事人的利益難免受損。
律師訴訟代理制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不是偶然的,是當事人的需要的必然產(chǎn)物。在欠缺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的情況下,訴訟過程和結果不僅對弱勢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不利,而且極易產(chǎn)生訴訟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等不良后果。
在訴訟的實際運作中,成本與效益是訴訟法無法回避的規(guī)則。雖然優(yōu)化訴訟成本和效益取決于方方面面,但應該說,強制律師代理訴訟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成本和效益的綜合優(yōu)化。 因為若無律師代理訴訟,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不恰當?shù)倪x擇不僅可能增加自己的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益,而且還對他方以及國家或社會的訴訟成本和效益產(chǎn)生消極影響! 具體而言,“在由當事人本人進行的訴訟中,裁判官不得不教給當事者各種各樣的知識以免發(fā)生僅因當事者不懂法律或程序技術而造成不當后果的情況。這當然給裁判所增加了負擔,但即使裁判所承受了這種負擔,當事者本人是否能就自己的問題有效地進行主張和舉證仍存在問題”。 因此,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對于避免程序進行時的無謂消耗及充實審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好處,同時還能大幅提高司法制度的運行效率。” 這是日本學者針對其本國民事訴訟實際而言的,而我國民事訴訟運作的現(xiàn)實也是如此。
不可否認,律師費用亦屬訴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委托律師訴訟的代價較為低廉,完全不堪律師費用重負,而放棄訴訟的情況較為少見,即使委實無力委托律師訴訟,也可通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獲得律師救濟。由此可見,在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尚付闕如的情況下,不僅某些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更重要的是不利于訴訟成本與效益的合理優(yōu)化。為此,在某些民事案件或某些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立法上有必要突破藩籬,建立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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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較健全的國家,如德國、法國、日本,均在一定條件下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德國《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州法院必須由初級法院或州法院所許可的律師,在所有上級審法院必須由受訴法院所許可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行訴訟!薄斗▏旅袷略V訟法典》第414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僅允許由一名經(jīng)法律授予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代理訴訟!比毡拘隆睹袷略V訟法》第54條第1款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能進行裁判上行為的代理人以外,非律師不能作訴訟代理人!笨梢姡@些國家在立法中都對此制度作了規(guī)定,且有成功的經(jīng)驗,我們有必要也完全可以考慮予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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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重要意義:有利于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強制律師代理是民事訴訟的本質要求,訴訟的對抗性和案件的復雜性,決定了當事人需要法律專家輔助,才能更好的實現(xiàn)民事訴訟的目的。毋庸置疑,訴訟程序的規(guī)則是非常復雜的,一般的當事人并不能從容應對,即使是專業(yè)的法律從業(yè)人員有時也會產(chǎn)生捉襟見肘之尷尬。而且對于審判權運行時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缺乏予以評價的能力,由受過專業(yè)訓練的律師進行訴訟,不僅避免當事人因不知法而導致的訴訟失誤,而且還能運用自己參加訴訟的經(jīng)驗和專業(yè)知識監(jiān)督審判權的運作,指出錯誤并及時的改正,因此律師在進行代理活動的過程中,客觀上便承載了維護訴訟公正性的使命。 強制律師代理可以促使訴訟更加高效。有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案件在理性、有序、簡練的狀態(tài)下得到順利的解決,這往往意味著訴訟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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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在中國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尚十分困難,存在很多阻礙性因素,這些因素表現(xiàn)為我國不具備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所要求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環(huán)境,加上我國律師的法學素養(yǎng)參差不齊,執(zhí)業(yè)能力強弱不一都不能滿足中國社會對律師的要求。筆者不敢茍同。
首先,中國律師人數(shù)從1979年的212人發(fā)展到2006年的11萬多人。據(jù)2006年最新統(tǒng)計:全國現(xiàn)有律師事務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個,合作所1746個、國資所1742個,現(xiàn)有律師人數(shù)11.8萬人,律師的人數(shù)能夠滿足當前人們訴訟對律師的需求。其次,律師制度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也越來越完善。律師制度改革從1993開始到1998年脫鉤改制完成,實現(xiàn)了律師管理方式的改變,由單一的行政管理進入到“兩不四自”的行業(yè)自治管理,脫擺了呆板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市場競爭的方式優(yōu)勝劣汰,重新組合,給律師行業(yè)注入了活力。 再次,隨著我國法律職業(yè)教育的發(fā)展,從業(yè)律師的素質也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從業(yè)律師都是參加全國統(tǒng)一的資格考試,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法律服務者,業(yè)務素質自不必受到質疑。而且根據(jù)《律師法》及相關規(guī)定,對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有違法或過錯行為而致委托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我國律師都是我國律師協(xié)會的成員,受到律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紀律的約束,所以其代理活動相對規(guī)范和嚴謹,能夠很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這方面的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其次,從宏觀環(huán)境來看,我國已經(jīng)進行了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民主與法制建設,公開、平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jīng)濟正在逐步形成;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權利觀念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強,輿論媒體的法制宣傳方興未艾,人們已經(jīng)逐步改變了起初的對司法的不信任態(tài)度轉而愿意考慮通過訴訟來解決矛盾和沖突,同時也愿意聘請專業(yè)人士代理自己的訴訟活動。這一切都為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制空間。
最后,有學者認為,法律強制某些民事訴訟案件或在某些法院進行訴訟行為的當事人必須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規(guī)定,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限制了當事人行使和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法律強制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其進行訴訟,忽視了當事人理論;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否定了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原則等等。 然而筆者以為上述看法有失偏頗,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存在上述問題,但是那只是個別現(xiàn)象,大部分的當事人不知曉法律,就不可能很好的理解處分權,當然也就無法很好的行使和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亦無法發(fā)揮其訴訟主體地位,而強制律師代理恰恰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我們沒有理由拒之于千里之外。
三、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具體內容設計
構建我國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制度,必須充分重視具體內容的設計,使其真正發(fā)揮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利和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作用。筆者認為,該制度應包含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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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范圍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這主要因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是較為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涉及的訴訟材料較多,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需要有律師協(xié)助當事人完成訴訟;將當事人范圍限于法人或其他組織則主要因為一般而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經(jīng)濟實力大于個人。2、涉外民商案件及海事案件。此類案件一般涉及經(jīng)濟利益較大,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專業(yè)性要求更高,更需要律師參與協(xié)助訴訟。3、上訴案件。由于上訴案件不僅含有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要點,也含有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理由,加之二審法院為終審法院,終審結論最終確認當事人權益爭執(zhí),因此上訴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利益關系更為密切,強制律師代理將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4、再審案件。再審案件是指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裁判再次進行審理,以期糾正原有錯誤的一種救濟制度。作為一種非常救濟途徑的再審程序,不但是對當事人權利的進一步救濟,而且是對法官行使權利的控制與制約,因而為了糾正裁判錯誤、實現(xiàn)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以及減少再審程序的濫用,律師的參與是有必要的。5、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審級最高的法院,其作出的裁判是終局的,而且最具權威性。為了體現(xiàn)其案件審理的規(guī)范性、權威性以及在公民心目中“最高”、“神圣”的形象,強制律師代理訴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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