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5-24) / 已閱6663次
近日,許霆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改判無罪。申訴的所謂透支理由,早就有人研究過,無法服眾,難以得到認可。
事實上,就是許霆本人不申訴,未來適當?shù)臅r候,許霆案也一定會被平反。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機器人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會認識到機器同樣具有思維判斷能力。最近,美國人在航母上起飛的X47B無人機,完全是電腦自主操作,并沒有人在后面遙控指揮和操縱。這是一款革命性的飛機,直接否定了所謂刑法學上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將對未來社會生活將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
自動售貨機是基于響應而工作的,而ATM機是基于判斷而工作的,兩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F(xiàn)在的問題是,囿于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在法律專家和司法人員中,主流的觀點仍然是機器不能進行思維判斷的。盡管這個公理早就落后于社會實踐了。
許霆案,無論是刑法學家,還是司法人員,都沒有注意ATM機與自動售貨機這種簡單機器完全不同,ATM機實際上是一款智能機器人。換言之,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已經(jīng)找到了ATM機是銀行電子代理人的證明方法,可以直接證明ATM機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
研究發(fā)現(xiàn),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共同組成電子銀行系統(tǒng)。ATM機并不是孤立的,必須與銀行電腦主機配合,才能完成銀行存款、取款等業(yè)務的辦理。然而決定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一舉一動行為的,就是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的操作系統(tǒng)。這個操作系統(tǒng)實際上就是按照一名銀行管理者辦理同樣銀行業(yè)務時的判斷(思維)與行為來進行設計的,完全可以用流程圖的形式畫在紙上,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當操作系統(tǒng)沒有軟件瑕疵時,無人干預的電腦完全是自動化操作,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可以完美地模擬銀行工作人員正常辦理取款、存款等銀行業(yè)務,能夠準確代表銀行意志。然而,當操作系統(tǒng)存在有瑕疵的時候,全自動控制的電子銀行系統(tǒng)也可以完美地模擬出銀行工作人員實際辦理存款、取款銀行業(yè)務時出現(xiàn)的異常職務行為。例如,實際工作中,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生誤解,客戶取款1000元,扣賬1000元,實際給了10000元。
許霆案就是因為操作系統(tǒng)程序上有瑕疵,結果電子銀行系統(tǒng)在辦理許霆取款業(yè)務過程中,出現(xiàn)了兩個錯誤,一個是每次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被誤認為是每次取款1元或2元,因為許霆賬戶中的余額有176.97元,存款余額大于許霆每次請求取款的金額1元或2元,所以電子銀行系統(tǒng)每次都同意取款1元或2元,這是第一個錯誤;第二個錯誤是,每次電子銀行系統(tǒng)同意支付1元或2元后,啟動ATM機的付款機構,可是決定ATM機實際付款數(shù)目的又是另一個開關①,于是每次付款時又進一步發(fā)生了給付錯誤,實際付給許霆的數(shù)目是1000元或2000元,而不是被電子銀行同意支付的取款的1元或2元。所以,許霆案實際上是兩個錯誤的疊加的結果,且錯誤都是銀行自身原因造成的。許霆案的實質是銀行方面因自身原因而發(fā)生重大誤解,并與許霆達成交易,達成交易后支付時又發(fā)生給付錯誤。這種行為只是民法上一種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盜竊犯罪毫無關系。
沒有故障時,ATM機是代表銀行的,大家無爭議。有故障時,ATM機就不是代表銀行的,這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差錯時代表銀行的,因發(fā)生重大誤解而引起差錯時,同樣還是代表銀行的,客戶取款3000元,扣賬3000元,銀行工作人員給了30000元,有按盜竊處理的邏輯嗎?當然沒有,ATM機也是一樣的道理。
許霆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落后于社會現(xiàn)實的典型案例,必將成為錯案中的經(jīng)典,不以任何人和單位的意志為轉移。
許霆現(xiàn)在就提出了申訴,來得真不是時候。許霆再次為司法界出了個大難題,司法機關又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注①:請參考網(wǎng)上《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關于ATM機法律爭議的全新解讀》兩篇文章。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