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世宇 ]——(2013-5-23) / 已閱11923次
梳理完案件性質、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以后,進入梳理案件事實的環(huán)節(jié)。爭議事實和無爭議事實往往交錯在一起,因此應當先梳理出無爭議事實。在前面民間借貸的案例中,法官首先梳理出“被告于某年某月向原告出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現(xiàn)金借條”的無爭議事實,然后重點梳理有爭議的事實。原告主張其交付給被告5萬元,有實際的現(xiàn)金交付行為;被告否認,主張不存在現(xiàn)金交付行為。因此,該案的事實爭議就確定為“是否存在5萬元的現(xiàn)金交付”。梳理出這個事實爭議后,繼而進行證明義務的分配:民間借貸有別于其他債務糾紛的關鍵在于“資金交付”,這一事實應由原告舉證。如果原告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則案件的性質為“民間借貸糾紛”,反之,則借貸事實不能成立。該案實際的處理結果是:法官梳理出事實爭議、分配完證明義務以后,原告明確表示只有“借條”,再無其他關于“交付資金”的證據。相反,被告提供了雙方的合伙協(xié)議。在這種情況下,經過正式開庭,法官依法向原告釋明,建議原告變更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但原告予以拒絕。最終,法官認定原告主張證據不足,民間借貸事實不能成立,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3.篩選、固定證據
接下來的環(huán)節(jié)是篩選、固定證據。這個過程更具有技術性。筆者最初按照“一事、一證、一質”的傳統(tǒng)順序進行,結果發(fā)現(xiàn)這樣的預審實際上等同于正審。經過反復的摸索,筆者認識到:證據的攻防類似于房屋的構建,原告要給法官建造一所房子,而被告總是試圖拆掉它。如果辯方進而提出了新的事實主張,他也要給法官“蓋一所房子”。既然是“蓋房子”,那么第一步當然是篩選建筑材料。假設我們要建磚混結構的房子,那么土坯、石棉瓦這些材料就不合格。這里,合格的建筑材料就是那些符合證據“三性”標準的證據材料。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證據標準,那就是土坯或者石棉瓦,根本無需考慮其內容及證明力。因此,預審時梳理證據,關鍵在于“篩選”和“固定”;而正審時分析證據,關鍵在于“認證”和“論證”。預審時要把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三個標準,這是審查證據的資格;而正審時要把握單個證據能否獨立反映一定的事實,數個證據獨立反映的事實能能否形成完整的邏輯體系,這是判斷證據的單一證明能力和綜合證明能力。因此,筆者把篩選證據的順序進行了改革,把“逐一開示、交換證據”改為“集中開示證據,集中篩選”:首先做集中審查原材料的工作,由雙方開示全部證據材料,對每份材料的證據資格發(fā)表意見,集中篩選,把具備“三性”證據資格的材料的名稱、數量固定下來。對于證據資格有異議的材料,預審法官要記錄清楚,這個問題要留待合議庭最終確定。這里,預審法官應當特別釋明:一方同意接納對方的證據,并不表明認可該證據的證明力。預審只是固定資格無爭議的證據,并對資格有爭議的證據和證明力爭議進行梳理。證據資格的有無及合格證據的證明力均需留待正審時由合議庭最終確定。當然,這種標準化的操作僅適用于雙方當事人都有律師的情況。在一方當事人親自訴訟的情況下,預審法官重點審查證據的真假即可,用語不能過于專業(yè)化,且要做更多的釋明。
4.庭前程序處理和安排訴訟進程
預審的過程中可能涉及調查取證、勘驗、委托鑒定、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撤訴、按照撤訴處理等程序性問題,預審法官應及時做出處理。由專門預審法官預審的,相關程序性處理的裁決可由預審法官署名;而承辦法官自己預審的,相關程序性處理的裁決應由合議庭成員共同署名。對于訴訟進程的安排,預審法官可以制訂專門的《訴訟進程表》,列明提交證據、預審開庭、調解和正審開庭的時間。將來立法應當賦予《訴訟進程表》法庭傳票的效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故意違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如可以規(guī)定違反《訴訟進程表》的,視其具體情形,可按照撤訴處理、缺席審理或者進行訴訟費用制裁。
5.促成和解、庭前調解
預審過程中,預審法官應當從法律關系、證據攻防能力、利益平衡等角度向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判前釋法,警戒當事人審慎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避免盲目起訴,理性地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努力促成和解、庭前調解。
(四)預審與正審的銜接
預審程序的過濾功能,使得“原本近似邊緣化的一種前置性訴訟架構逐漸轉變?yōu)樯踔聊軌驔Q定或者排斥普通庭審程序的一套相對獨立的體系”,只有為數不多的復雜案件才有必要走完整個程序。[21]在這個階段,法官的作用主要是管理性的。通過初步梳理,發(fā)現(xiàn)案件符合速裁條件,可徑行裁判。如果根據案件具體情形,開庭審理勢在必行,法官可將初步審理中爭點和證據的整理結果形成書面文件,從而將初步審理與開庭審理銜接起來。[22]
案件經過預、形成預審筆錄以后,正審開庭的內容和順序應當做適當的調整。筆者在實務中這樣嘗試:刪除舉證環(huán)節(jié),增加“案件綜述”的環(huán)節(jié)。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首先由參加合議庭的預審法官做“案件綜述”,把通過預審最終確定的訴辯主張、無爭議的事實、法律爭議、事實爭議和經過資格審查的證據材料的名稱、種類以及證據資格爭議、證據證明力爭議做一個簡要、系統(tǒng)的交代。這樣做的目的,一是讓其他合議庭成員從宏觀上把握案情,二是讓當事人能有一個回顧,三是使正審的焦點更加突出!鞍讣C述”之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在聽取當事人關于證據資格的具體爭議后,首先由合議庭對證據資格爭議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然后由當事人根據事實爭點逐一引用合格的證據進行說明,由合議庭判斷其證明力。正審時原則上不再舉證,應將傳統(tǒng)的“舉證”、“質證”轉化為“引用證據證明事實主張”的“論證”,從而使正審開庭的重點更加突出。
(五)立法建議
應用法學理論研究應追求“知行合一”的境界,其終極目標是將理論成果轉化為立法實踐和司法實踐。就民事預審理論轉化為立法實踐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議:
1.對《民事訴訟法》現(xiàn)有章節(jié)、名稱和條文的調整
將《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前三節(jié)“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名稱分別修改為“訴答程序”、“預審程序”和“正審程序”,以此體現(xiàn)清晰的程序結構劃分。
將原來第二節(jié)“審理前的準備”中關于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答辯權利、告知合議庭成員、追加當事人等條文調整到第一節(jié)“訴答程序”中,使各節(jié)內容不再混淆。
2.預審程序具體條文的內容
第二節(jié)“預審程序”的條文如下:
預審的內容是分流繁簡案件,梳理爭點,篩選、固定證據,庭前程序處理,安排訴訟進程,促成和解、庭前調解。
預審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做出裁決,應當由法官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預審,應當由專門法官進行。預審法官不得參加正審。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預審,可以由案件承辦法官進行,也可以由立案庭法官、預審法官或者法官助理進行。預審法官可以參加正審。
預審可以采取開庭的形式。預審開庭應當核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身份,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預審開庭可以不制作記錄,預審開庭記錄無需逐字記錄。
3.正審程序中新增加的條文
在第三節(jié)“正審程序”一節(jié),增加下列條文:
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首先由參加合議庭的預審法官根據預審情況做“案件綜述”!鞍讣C述”的內容應當包括最終確定的訴訟請求、無爭議的訴訟請求、無爭議事實、法律爭議、事實爭議、被接納和未被接納的證據等內容。
法庭調查時,一般不再允許當事人提出預審之外的新證據。合議庭應當首先對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爭議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采納為證據的認定;然后由當事人引述被采納的證據論證其事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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