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3-5-15) / 已閱5368次
品種權實施許可的季節(jié)性特點
武合講1 任曉東2
(1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2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
品種權人許可被許可人為商業(yè)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以下簡稱種子),或者為商業(yè)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種子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種子的,應當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如果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極易產生糾紛。作者利用一個實際案例,談談品種權實施許可必須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對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季節(jié)性特點產生的糾紛,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案例簡介。大豆品種中黃13系授權品種。A公司經品種權人書面同意,領取了注明生產中黃13種子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品種權人于2009年5月20日銷售中黃13大豆原種種子4000kg給A公司;品種權獨占被許可人B公司出具授權時間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的《授權證書》,許可A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生產經營中黃13大豆良種”。B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又許可C、D、E、F公司對中黃13享有生產經營維權的權利。C、D、E公司轉許可F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中黃13品種權的行為行使訴權。2011年5月,F(xiàn)公司在市場上購買了一袋印制種子生產商為A公司和利用不干膠粘貼品種名稱“中黃13”的大豆包裝種子,后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刊登說明消除不良影響、賠償損失20萬元。
1 品種權實施許可,必須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
1.1自然規(guī)律決定,品種權實施許可必須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
種子生產是指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的活動。種子經營是指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種子生產和種子經營的內容不同,兩者不可能同時進行。處于生產季節(jié)的種子,不能進行經營;處于經營季節(jié)的,不能進行生產;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決定的。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是由自然規(guī)律決定的;是基本的農業(yè)常識。品種權人許可被許可人為商業(yè)目的生產、銷售、重復使用其授權品種的種子的,必須符合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
1.1.1 種子生產的季節(jié)性特點。
依據NY/T1293-2007規(guī)定,6月是中黃13等大豆種子的“種植”季節(jié)。中黃13的生育期,夏播105~108天、春播130~135天。6月夏播“種植”的中黃13大豆完成105~108天生育期后的10月中旬, 5月春播“種植”的中黃13大豆完成130~135天生育期后的10月,進入中黃13大豆種子的“采收”季節(jié)。10月“采收”的中黃13大豆的種子,11月進入中黃13大豆種子的“晾曬或者烘干”季節(jié)。
2010年度中黃13大豆種子的生產季節(jié),是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在2010年度中黃13大豆種子的生產季節(jié),只能從事中黃13大豆種子的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活動;對于未完成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的中黃13大豆種子,不可能從事對生產的中黃13大豆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處于生產季節(jié)的種子,不能經營。
1.1.2 種子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
2010年夏播或春播的中黃13大豆種子,2010年秋季是完成“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的活動”的季節(jié)。對2010年秋季“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的種子,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是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活動的季節(jié)。
對2010年春、夏、秋季生產的大豆種子,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只能在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 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是2010年度生產的大豆種子的經營季節(jié)。由于尚未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種子,不可能進行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的活動,所以種子經營季節(jié)不可能進行種子生產。
1.1.3 種子生產和種子經營,既不能同時進行,又不能順序倒置。
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的活動,是種子生產。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是種子經營。由于對未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的種子,不可能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所以種子生產和種子經營有先后順序,種子生產在先種子經營在后。種子生產和種子經營之間,既不能同時進行,又不能順序倒置。
1.2 A公司有權在2010年生產季節(jié)生產中黃13大豆的種子。
A公司依據品種權人出具的同意函,申請領取了包含中黃13在內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A公司又經B公司許可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在全國范圍內生產經營中黃13大豆良種。A公司既然獲得了品種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許可,就有權在2010年度大豆種子生產季節(jié)生產中黃13大豆的種子。
1.3 A公司有權在2010年度經營季節(jié)銷售2010年度生產季節(jié)生產的中黃13大豆的種子。
根據NY/T1293-2007,品種權人售給A公司中黃13大豆原種4000kg中黃13大豆原種種子,可種53hm2大豆,生產162160kg中黃13大田用種種子。根據中黃13品種權人和B公司的許可,依據育種者權利用盡原則,A公司對經品種權人提供原種、B公司許可在2010年6月中旬播種、2010年10月初收獲的162160kg中黃13大豆種子,享有所有權。既然品種權人和B公司的許可范圍明確包括“經營”,任何人都無權剝奪A公司經營2010年度生產的中黃13大豆種子的權利。經許可生產的種子系合法財產,不能銷毀或滅活;基于物盡其用的原則,應保護A公司的物權處分權,許可A公司以銷售的方式經營2010年度生產的中黃13大豆種子。
1.4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種子經營季節(jié),經營2010年度生產季節(jié)生產的種子,符合許可范圍。
中黃13品種權人和B公司的許可范圍,是授權A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生產”、“經營”中黃13大豆種子。許可范圍既然包括“經營”,A公司在2010年度的經營季節(jié)“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就符合授權人授權的本意。
1.5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種子經營季節(jié),經營2010年度生產季節(jié)生產的種子,從農業(yè)常識上看就應當受到保護。
2010年6月中旬才可播種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充其量也只能長成豆苗,不可能完成“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等全部種子生產活動;更不可能完成“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種子經營活動。如果因為品種權人授權A公司的期間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就機械的認為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生產、經營中黃13種子的行為就是侵權,顯然不符合大豆種子生產、經營的自然規(guī)律和農業(yè)常識。
品種權人既已許可A公司享有中黃13種子的生產、經營權,A公司就享有中黃13種子的“種植、采收、晾曬或者烘干種子”和“對生產的種子進行清選、分級、干燥、包衣等加工處理,以及包裝、標識、銷售的活動”的全部權利。授權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生產、經營,其生產、經營權的效力,自然延及到對2010年度生產季節(jié)生產的大豆種子銷售結束,只有這樣,才符合自然規(guī)律和農業(yè)常識。
因為經許可在2010年6月種植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只能長成大豆苗,其后生長的大豆苗和收獲的種子都屬于授權生產大豆種子的中間產物和最終產物,都屬于合法財產,如果按侵權物予以鏟除、銷毀,品種權人的授權就是侵權!如此處理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避免資源浪費的原則”。
2 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季節(jié)性特點案件的處理。
2.1案例中的許可期限與許可范圍、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相矛盾。
案例中的許可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案例中的許可范圍是中黃13大豆種子的“生產”、“經營”。2010年度大豆種子“生產”季節(jié)的期限是2010年10月。2010年度大豆種子“經營”季節(jié)的期限是2011年6月。在案例中的許可期限內,既不能實施2010年度中黃13大豆種子的生產,又不能實施2010年度中黃13大豆種子的經營。顯然許可期限與許可范圍、種子生產經營季節(jié)相矛盾。作者認為,許可期限與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季節(jié)相矛盾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種子生產、經營的季節(jié)性特點,以公平原則平衡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2.1.1案例中的許可期限有兩個,即2010年8月17日和2010年7月30日。
經品種權人書面同意,A公司領取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注明的中黃13種子的生產有效期限是2010年8月17日。B公司以《授權證書》方式許可A公司生產、經營中黃13種子的有效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按照許可期限的字面意思,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或者2010年8月17日以后生產中黃13大豆的行為就屬侵權;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經營中黃13種子的行為也屬侵權。
2.1.2 案例中的許可范圍有兩個,即生產和經營。
品種權人以《同意函》的方式,B公司以《授權證書》的方式,授權A公司的權利范圍是中黃13大豆種子的“生產”、“經營”。A公司“生產”中黃13大豆和“經營”中黃13種子的行為,都沒有超出品種權人授權的“生產”、“經營”的范圍。
2.1.3 許可期限與許可范圍、種子生產經營季節(jié)相矛盾。
按照許可期限,A公司在2010年8月17日以后生產中黃13大豆的行為就屬侵權;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經營中黃13種子的行為也屬侵權。按照許可范圍,A公司有權“生產”、“經營”中黃13的種子;許可期限與許可范圍相矛盾。在授權期限2010年8月17日和2010年7月30日,既不能完成2010年度大豆種子的生產季節(jié),又不能完成2010年度大豆種子的經營季節(jié),許可期限與大豆種子的生產、經營季節(jié)相矛盾。
2.2 處理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季節(jié)性特點的案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A公司投資數(shù)十萬元獲得品種權人長期的一再的許可生產、經營授權品種中黃13大豆的種子,投資數(shù)萬元從品種權人處購買中黃13大豆原種種子4000kg,投資大量人力物力生產53hm2中黃13大豆,經過一個生產季節(jié)100多天的精心栽培管理收獲了162160kg中黃13大豆種子。如果認定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生產中黃13大豆和經營中黃13大豆種子的行為屬于侵權,將給A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果真如此,品種權人的授權就是精心設計的陷阱,就是故意侵犯A公司的財產權和名譽權。品種權人名為許可生產、經營,實為侵害A公司的財產權和名譽權的行為如果得到支持,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3處理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季節(jié)性特點的案件,應以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品種權人許可A公司推廣中黃13品種、經營中黃13種子,即向A公司提供繁殖中黃13大田用種的原種種子,又書面同意A公司領取注明品種名稱中黃13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A公司經許可于2010年6月播種的大豆在2010年7月30日或2010年8月17日尚未進入收獲季節(jié),如果此時不許A公司生產、經營中黃13的大豆種子,顯然不符合A公司簽訂許可合同的目的,不能保護被許可人的利益。處理品種權實施許可不符合季節(jié)性特點的案件,應以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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