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建華 ]——(2013-4-28) / 已閱15343次
[23]正如前所述,如何界定“公共秩序”是一個難題。而且,從法國法律目前發(fā)展的趨勢來看,公共秩序在私法領域呈現(xiàn)的是一個擴張趨勢,很多以往不屬于公共秩序的情形也納入其中;如此,導致的結果是很多和解行為可以因為觸犯公共秩序原則而歸于無效,所以法國學者們也是在試圖對公共秩序進行詳細的分割,將其中的一部分—最為嚴厲的部分作為劃定和解的禁止范圍。
[24]Y. DESDEVISES,Les transactions homologuees:vers des contrats juridictionnalis-ables?,D,2000. door. p. 284.
[25]Cass.,1e civ.,30/6/1993,Bull. civ. I, n°241;RTD civ. 1994,p. 634,obsP.-Y. GAUTIER.
[26]《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22條。此外,《人民調解法》第33條規(guī)定:“經(jīng)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薄蛾P于人民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7]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 ~ 699頁。
[28]廖中洪:《民事司法確認程序若干問題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2期。
[29]董少謀:《司法審查宣告程序之構建—兼評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9]45號司法審查確認程序》,載http://www. 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 asp? id = 45744,訪問日期:2011年9月8日。
[30]廖中洪:《民事司法確認程序若干問題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2期。
[3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課題組:《關于人民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的調研》,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
[32]《關于人民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xié)議效力:(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2)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4)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5)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6)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出處:《人大法律評論》2012年第1輯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