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保德 ]——(2003-12-17) / 已閱10036次
對建立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的一點構想
一一兼析民行抗訴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對策
王保德
【關 鍵 詞】 民行檢察告知制度
【內容提要】 民行抗訴案案源不足是制約民行檢察監(jiān)督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宣傳不力又是造成案源不足的關鍵所在.要改變絕大多數案件當事人不知民行抗訴為“何物”的現狀,要保證所有民行案件當事人知道在認為需要時能通過民行檢察監(jiān)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建立完備的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擔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進一步加強民行檢察監(jiān)督工作,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民行檢察監(jiān)督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且日趨完善。從今年兩高在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工作報告中所統(tǒng)計的數宇看,近五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民行抗訴案件69392件,應該說,監(jiān)督工作成效顯著。但與同期全國法院審理民行案件2362萬件相比, 這3‰的抗訴率實在是少的可憐。
當然,筆者并不是希望民行抗訴案“多多益善”,但上述數字以及實踐中民行檢察監(jiān)督的現狀,實在不容樂觀。筆者認為,除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少可操作性等因素外,造成目前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還在于民行抗訴案源不足,民行抗訴案源的不足源于民行申訴案源的不足,而民行申訴案源的不足又是由于民行案件當事人對檢察機關民行檢察監(jiān)督職權的了解不足,而造成這一了解不足的原因,當然是由于我們的民行檢察宣傳措施不力。雖然近年來檢察機關自上而下一再強調民行檢察宣傳,一再開展民行檢察宣傳:又是傳單又是報刊,又是單位又是鄉(xiāng)村,又是咨詢又是講座,能想的都想了,該做的也都做了,但是,宣傳效果依然不盡人意,不用說普通百姓,就是機關工作人員,知道民行檢察、了解民行檢察的又有幾個?因此,要在目前人們對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職能知之甚少的現實狀況下去解決案源不足問題,也只能是紙上談兵。
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民行抗訴案案源不足問題,就必須想辦法:保證所有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檢察機關民行檢察監(jiān)督職權有一個全面的、正確的、及時的了解;保證所有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認為訴訟程序違法、裁判不當、權益受損時能夠依法向檢察機關行使其申訴權。為此,筆者曾構想:可否通過建立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來解決案源不足問題?
所謂“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就是由檢察機關制作“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由人民法院將該告知書依法送達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并由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送達情況實行監(jiān)督的一項訴訟制度。下面,筆者就建立這一告知制度的具體構想,談談一己之見。
一、“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的制作
要想使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檢察監(jiān)督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先讓他們知道民行檢察監(jiān)督的有關規(guī)定。為此,筆者主張, 由檢察機關為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專門制作一種明了實用的“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
筆者認為,在“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中,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等規(guī)定,設置以下內容:(1)民行檢察的性質、任務;(2)檢察機關對民行案件可抗訴的情形(包括:對什么樣的案件、在什么情形下、經過什么樣的程序、啟動及終止對申訴案件的審查、抗訴); (3)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的情形(包括:唧些人、對哪些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在什么時間范圍、向哪級檢察機關哪個科室提起申訴);(4)民行申訴案件當事人在申訴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免交費用、提交申訴書、答辯書、舉證、申請調查取證、可索要的文書等);(5)其它公民或組織的檢舉揭發(fā);(6)當地民行檢察部門的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等.
二、“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的送達
過去,我們只是對已經到檢察院申訴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一份相關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這種送達,既不能對已經到檢察院申訴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多少便利,也不能讓那些需要申訴但卻不知道還有這條申訴途徑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檢察院申訴。在此情況下,民行科室辦案人員候在辦公室坐等 他人申訴的結果,只能是門庭冷落、案源不足.而且,實踐中還有一些本應成為再審最有說服力的申訴理由,由于當事人在訴訟中不知道“民行檢察監(jiān)督”、不知道“多個心眼”收集證據,致使日后到檢察機關申訴時,因無法再收集到相關證據來支持其客觀真實的理由而不得不承擔“申訴理由不足”的法律后果.類似情形不勝枚舉.在當事人在為自己“不能舉證”而懊惱之時,我們是否也該反思一下:司法機關盡到應有的告知義務了嗎?
由此看來,要想解決這一“來被告知”及“告知滯后”的問題,就必須設法保障“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及時送達每一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是人民法院應盡的、法定的義務.而且,依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行政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民事審判及行政訴訟中,與人民法院之間應該是一種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為此,筆者認為,應當要求法院在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送達檢察院制作的“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以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送達訴訟文書的規(guī)定執(zhí)行送達(特別是要認真執(zhí)行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的規(guī)定, 以備日后檢察機關查看送達情況時有據可查)。法院應當保障每一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按時收到“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這樣,不僅便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了解民行檢察職責,而且便于在訴訟中及時發(fā)現和收集可能引發(fā)日后申訴所需的證據材料,從而避免當事人不知申訴或不能舉證之苦。
三、對“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送達情況的監(jiān)督
制作、送達“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的目的,是為了使每一位參加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知道檢察院還有個民行檢察部門,都知道民行檢察是干什么的;都知道在訴訟中權益受損或遇有違法情形時,可以依法尋求民行檢察監(jiān)督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要想真正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保證“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書”的依法送達。這是建立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的關鍵所在,也是落實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的關鍵所在.為此,筆者建議,同級檢法兩家(最好是高檢高法兩家)不妨就此問題聯(lián)合發(fā)文,確定在執(zhí)行該項制度中檢法兩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送達目的、送達方式、送達時間、文書制作、文書內容等,特別是要明確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送達情況進行監(jiān)督的時間、方式(如查閱法院卷宗中的“送達回執(zhí)”、或就此“告知書”單另的“送達回執(zhí)”限期回復檢察機關)、以及違反該告知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法院的“送達”才能有章可循,檢察院的“監(jiān)督”才能有據可依,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才能規(guī)范、有序地付諸實施.這既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完善檢察監(jiān)督制度,還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強自我約束,何樂而不為呢?
建立民行檢察監(jiān)督告知制度,算不上什么“大的舉措”.但是,如果檢察機關能夠切實有效地監(jiān)督人民法院自覺執(zhí)行該項制度,就能夠實現所有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民行檢察 監(jiān)督的知情權,就能夠保障每一位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及 其他訴訟參與人適時選擇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
誠如是,則案源不足的問題,將不再成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