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勝恩 ]——(2013-4-8) / 已閱3967次
案例:王某謊承包某工程,邀約李某入伙,并要求李某繳納工程保證金10萬元,后李某多次崔要工程款而不得。王某偽造100萬元的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的假支票,謊稱是工程款,并稱提取該支票中的工程款需繳納5萬元稅金,因自己資金不足,要求李某拿5萬元出來以提取該工程款,李某信以為真,遂交給王某現金5萬元,王某得現金后關閉手機、潛逃外地。
分歧:本案中,王某騙取李某15萬元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成立詐騙罪,此點并無爭議。
有關王某偽造建設銀行假支票的行為定性,形成罪與非罪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理由在于王某客觀上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主觀上對自己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存在明確的認知。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為沒有侵犯偽造金融票證罪所保護的客體即國家金融安全,不具有該具體罪名的違法性。
筆者觀點:筆者贊成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177條規(guī)定,偽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結合刑法總則及分則,偽造金融票證罪具有如下的特征:
其一,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證的行為;其二,偽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罪過上表現為明知自己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可能會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積極實施該行為,追求該結果的狀態(tài);其三,因偽造金融票證罪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可以確定偽造金融票證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中,雖然王某客觀上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符合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方面要件。但在主觀罪過方面,王某偽造建設銀行的假支票的目的在于向李某出示,一方面緩和李某催要工程款,另一方面繼續(xù)騙取李某的錢財,并不具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認識因素,更不具有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這一結果的意志因素。從犯罪客體要件方面看,王某偽造金融票證后僅僅將其作為向李某實施詐騙的道具,具體方式也就是出示給李某看,以期取得李某的信任,并未使假支票進入流通領域,更沒有試圖向建設銀行申請?zhí)崛″X款,其行為并未侵犯偽造金融票證罪所保護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綜上,在該案中王某偽造建設銀行假支票的行為不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
作者單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