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洪舉 ]——(2013-4-3) / 已閱4489次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方式。也即留置送達是直接送達被拒絕時所采取的強制送達方式。司法實踐中,留置送達面臨困境,雖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拍照留置送達方式,但是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困境。
目前,留置送達面臨困境主要體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形:1.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否認自己的身份,送達人員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受送達人真實身份,此時,無法適用留置送達。2.受送達人不讓送達人進門,更不會讓送達人將訴訟文書留置在自己的住所,此時,無法適用見證留置,也無法適用拍照留置。3.作為自然人的受送達人為躲避送達,白天上班,晚上不回住所。4.作為自然人的受送達人居無定所,或者住所長期無人,又拒絕接受直接送達。5.受送達人是已經沒有住所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又拒絕接受直接送達。6.部分當事人自行到法院簽收裁判文書,但是看到裁判結果不理想時,便拒不簽收,此時無法留置送達,后當事人又下落不明。
留置送達所面臨的困境使得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無法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嚴重影響了訴訟程序的進展,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如果留置送達的場所不是被送達人的住所,即使有拍照或者錄像見證,有些當事人也會以送達不合法為由上訴、上訪,使守法的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權益遲遲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法院的送達和相關訴訟內容,至少知道被起訴這一事實。但是,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責任意識的缺失使得多數當事人在可能敗訴時消極應訴,千方百計逃避送達,意圖規(guī)避法律責任。原告在起訴初期積極配合,甚至三天兩頭詢問案件進展,一旦得知裁判結果可能不理想,便想方設法躲避送達,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起訴時早出晚歸,居無定所,都印證了這些當事人知道起訴而逃避送達,而非因送達不及時導致不知被起訴,權益被侵害。
接受送達既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為解決留置送達所面臨的困境,打擊當事人規(guī)避送達的行為,提高訴訟效率,凡是能夠傳播訴訟內容的送達方式均應采用。這方面可以借鑒外國經驗,適當擴大留置送達的場所及方式。如美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訴訟文書可以在住所、經常居住地、辦公室或者最后所知的地址進行。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送達的地址可以是當事人指定的地址或者住所地、營業(yè)地、經常居住地、知悉的最后居住地、知悉的最后營業(yè)地以及與訴訟請求有密切聯(lián)系的地點。德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可以向住所、營業(yè)地點、辦公室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送達。日本《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送達的場所為住所、居所、營業(yè)所、事務所、就職場所、當事人申報的場所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
我國也應借鑒上述規(guī)定,拓寬送達場所的范圍,采取“隨時隨地送達”原則,明確規(guī)定在與當事人或代理人相遇的任何地方都可以送達,這種地方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從業(yè)地,可以是受送達人或代理人來法院領取文書時的辦公室,可以是受送達人臨時住宿的酒店、賓館、醫(yī)院,可以是受送達人臨時乘坐的交通工具?傊,凡是發(fā)現(xiàn)受送達人或有義務接受送達的人時他所在的地方均應視為“受送達人所在處”,受送達人或有義務接受送達的人在此處所拒簽文書時,均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如果受送達人拒絕送達人員進入其住所或者所在區(qū)域,送達人員有權當場在受送達人所在處或者所在區(qū)域附近張貼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并拍照為證,即可視為送達。這種張貼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方式不是公告送達,而是留置送達。因為受送達人就在現(xiàn)場,可當場或者在送達人員離開后立即知曉相關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內容。
同時,應授予送達人員強制查驗受送達人身份證件的權利,以免由于受送達人隱瞞身份導致“錯誤送達”。在送達過程中,對于撕毀法律文書,侮辱、謾罵、毆打、圍攻送達人員的行為必須予以懲戒,以懲治違法之徒,維護法律尊嚴。
總之,我們需要一個良好的送達制度,該制度的設計既要保護善良的當事人,也要對惡意規(guī)避送達的行為進行嚴厲懲戒,樹立公民的誠信意識,守法意識。
(作者單位: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