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3-2-25) / 已閱15428次
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規(guī)定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立法中采用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相互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在適用上,夫妻約定財產制優(yōu)先于夫妻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約定無效或沒有約定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下面予以具體闡述。
1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包括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兩種類型。
1.1 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系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財產制。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所得的財產,即從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時起(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為止所得的財產。在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①工資、獎金。包括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有無收入、收入多寡,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共有權。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即通過承包、租賃、出資、合伙、獨資、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對生產、經營主體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所不論。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發(fā)明權、發(fā)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④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2003年12月26日,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第14條和第19條,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的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2011年8月9日,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時,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獨立享有對該項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下一種財產制度,是對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限制和補充。除雙方約定外,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包括: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fā)生于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屬夫妻個人所有。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需提前支付醫(yī)療費用,且提前支出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則在醫(yī)療費獲得賠償后,應扣除預先支付的部分。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該類財產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應屬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另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2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對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及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和債務的清償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排斥或部分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適用的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對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如前所述,夫妻約定財產制可排斥夫妻法定財產制優(yōu)先適用,前者具有優(yōu)先于后者適用的效力。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2款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薄胺蚱迣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1 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從我國《婚姻法》來看,我國立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限制較多,主要內容有:
2.1.1 約定的主體
顧名思義,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的主體當然是也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但由于約定行為是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要求:①雙方均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進行財產約定;②由于約定的人身性,協(xié)議只能夫妻雙方親自簽訂,不適用代理制度;③約定必須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夫妻任何一方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④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guī)避養(yǎng)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1.2 約定的時間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時間沒有限制,夫妻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約定。
2.1.3 約定的范圍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只及于夫妻所能處分的財產范圍,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既可就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就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者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
2.1.4 約定的形式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彪m然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能夠有效減少糾紛,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對于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或有可靠的證據證明,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承認其效力。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