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志名 ]——(2003-12-9) / 已閱16351次
試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與范圍的條件與范圍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受理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爭議并案審理,一同判決的訴訟活動。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訴訟并存,但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不加選擇,隨意將不相干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放在一起并案審理。只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情況下,才能納入同一訴訟程序中并案審理。故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與范圍進行具體的界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附帶,筆者認為成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必須同時存在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這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首要條件。而行政訴訟是必須已經(jīng)成立的,因為行政訴訟的成立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如果行政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只能就產(chǎn)生的民事爭議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民事訴訟不成立,也只能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2、 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必須有內(nèi)在的關聯(lián)性,即基于同一行政行為引起了性質(zhì)不同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一方面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面又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自己的民事合法權益產(chǎn)生了影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附帶的民事訴訟所針對的必須是行政機關有權裁決的那部分民事爭議,而且民事爭議的解決有待于行政爭議的解決。
3、 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必須有內(nèi)在的聯(lián)系。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有兩種不同性質(zhì)又相互聯(lián)系的訴訟請求,一種是行政法性質(zhì)的訴訟請求,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另一種是民法性質(zhì)的訴訟請求,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產(chǎn)生了影響,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這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訴訟請求可以在同一時間由同一人提出,也可以在不同時間由不同人提出,但必須在行政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提出,即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必須發(fā)生在同一訴訟程序中。
4、 人民法院對兩種不同性質(zhì)又相互聯(lián)系的訴訟請求并案審理。如果當事人只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只能就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判決,而不能解決民事爭議的實體問題。只有當事人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對民事爭議不服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通過并案審理,一并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但行政訴訟的被告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除須具備以上四個條件外,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四個起訴條件、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須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權和管轄權等條件。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界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確認那些民事訴訟能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散見于一些相關的法律中。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對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边@條既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又規(guī)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類似的規(guī)定還見于《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之中。筆者認為,只有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那部分民事爭議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而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因?qū)εc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聯(lián)的民事?lián)p害賠償問題不服引起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數(shù)額的糾紛,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環(huán)境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边@就規(guī)定了如果當事人對賠償責任和賠償數(shù)額的決定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又對民事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要求減少賠償數(shù)額而提起的訴訟;(2)、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又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處理而沒處理民事?lián)p害賠償問題或認為行政處罰讓被處罰人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偏輕,要求賠償損失或增加賠償數(shù)額而提起的訴訟;(3)、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所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而分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
2、 因?qū)π姓䴔C關的確權裁決行為所包含的民事內(nèi)容不服而提起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我國《草原法》第三條規(guī)定:“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边@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與他人間的權屬爭議的行政裁決,要求撤銷該裁決并確認該項權利歸屬自己而提起的訴訟。如,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土地、河流、湖泊、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所作出的裁決,而提起的訴訟;(2)、當事人一方不服行政機關關于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裁決,提起要求撤銷該裁決的訴訟,另一方則提起要求獲得因?qū)Ψ降那謾嘈袨樗斐傻膿p害賠償?shù)脑V訟;(3)、當事人一方不服行政機關關于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撤銷該裁決并責令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提起的訴訟。
下列情況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1、 行政賠償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1)、兩種訴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因果關系不同。行政賠償訴訟的行政賠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雖然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lián),但不是由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的;(2)、兩種訴訟的被告不一致。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作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是產(chǎn)生民事爭議的民事相對方。所以,行政賠償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它是一種特殊的訴訟。
2、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或仲裁裁決而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調(diào)解協(xié)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必然產(chǎn)生強制執(zhí)行力,當事人可以自愿履行,也可以不履行。當事人在達成協(xié)議后又后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不必審理行政機關的調(diào)解活動,只針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裁判,不必撤銷行政調(diào)解協(xié)議。因此,當事人不服行政調(diào)解協(xié)議而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為單純的民事訴訟。基于同樣的道理,當事人不服行政仲裁裁決而提起的訴訟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3、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有關的權屬爭議不作為,同時又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解決該權屬爭議,這種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如果行政機關對權屬爭議不處理,就是行政行為違法,構成了行政不作為,人民法院僅能對行政機關的這種違法行為作出認定,而不能對權屬爭議直接作出處理。因此,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有關的權屬爭議不作為,同時又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解決該權屬爭議,不能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來處理。
(作者:魏志名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