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軍 ]——(2013-2-5) / 已閱15489次
[摘要] 在我國,由“非典”危機所引發(fā)的對于行政問責的思考,已進入一個制度化建設的新時期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政府的重視。目前,我國的行政問責制建設已取得一定進展,但隨著行政問責制實踐的深入,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以及局限性逐漸暴露出來。存在行政責任不明、行政問責乏力、行政問責法律缺失、行政問責文化滯后、針對行政問責的政府績效評估機制存在缺陷等問題。本文針對行政問責制度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行政問責制的思考。
行政問責制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對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輻射到行政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并使行政決策、行政執(zhí)行、行政救濟等制度化。實質(zhì)上它是搭建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相互制約、溝通、和諧的平臺機制,是一種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制度。推行、完善行政問責制,必將拉近公民與政府之間的距離,有效地預防行政腐敗,減少行政運作成本,推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行政問責制概述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xiàn)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nèi)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nèi)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一)行政問責制的構成要素
行政問責制是指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或可能影響工作秩序、工作效率或者損害社會利益。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行為,問責制的主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予質(zhì)疑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行政問責制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造成的事后責任的一種追究方法及模式,也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監(jiān)督和制約,使得行政監(jiān)督主體在行使行政問責權時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行政問責制所包含的要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問責的主體
就如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即行政主體一樣,行政問責制的主體即行使行政問責的機關、單位或組織。其中包括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全國人大、民主黨派、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公眾等。行政問責主體相對其他一些主體來說比較廣泛。
2、行政問責的客體
也稱行政問責的對象,處于被動狀態(tài),指被問的對象,行政問責的客體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直接和間接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者和負責人。
3、行政問責的內(nèi)容
指行政問責針對的問題,包括一切與職權或職務有關的行為和過程。主要是對過錯責任、違法違紀責任的追究,但也注重對無作為的行政行為的問責,爭取做到行政領域制度化的規(guī)范。
(二)行政問責的程序
行政問責的程序,即通過什么樣的程序官員進行問責。其關鍵是要實現(xiàn)責任劃分的法制化和責任追究的程序化,責任要體現(xiàn)到位到人,否則就會出現(xiàn)由于彈性過大,而最終無法實施。對于問責的程序,至少應該包括:問責的啟動程序,責任的認定程序,問責的回應程序及責任追究程序。
(三)行政問責的方式
行政問責的方式,即問責方法。問責方式改變以往讓問責對象作出簡單的書面檢查,為了讓問責制落實到行政的各個層面,問責的方式應該包括行政責任、道德責任、經(jīng)濟責任、法律責任等等,
(四)行政問責的后果
行政問責的后果,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包括政治上、行政上、道義上的責任。
二 、我國行政問責制的不足
在我國,2003年發(fā)生的“非典”危機到現(xiàn)在,因“失職”而受到行政問責的行政官員已有成百上千人。通過對失職行政官員的問責,對提高行政官員的責任意識,減少事故發(fā)生,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據(jù)初步統(tǒng)計,至2008年8月,中國大陸共有12個省級政府出臺了行政問責相關規(guī)定或辦法,現(xiàn)行試點或推行問責制的市、縣級政府更多;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與完善的過程中也伴隨著實際操作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和缺陷,表現(xiàn)在如下幾點:
(一)行政問責法律制度性缺失
目前中國各地雖然相繼出臺了一些關于問責的辦法和規(guī)章,但全國性的規(guī)范成文的法律特別是問責程序法仍處在缺失狀態(tài)。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權力機關、監(jiān)督機關以及公民的合法問責權利無法順利實施。問責制度中隨機性大,這不僅導致了“異體問責”的相對薄弱,而且使民主政治建設受到一定的阻礙。
(二)行政責任不明致無從問責
政府官員所使用的權力來自公眾,與之相對應,政府官員就理應對公眾負責并受其監(jiān)督,而權力有多大,責任就應有多大。行政問責的一個重要的政治基礎,就是對于每個行政人員的權力與責任有著明確的劃分,被問責者應該是負有明確責任的政府官員和國家公務人員。而在中國,各級行政機關之間職能交叉嚴重,責任劃分不清。而且,由于缺乏科學的職位分類制度,政務類和業(yè)務類公務員的職責劃分也不清楚,從而導致責任虛置或責任無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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