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瑞春 ]——(2013-1-22) / 已閱5318次
案情簡介
2011年9月份,被告人覃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縣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人民幣30000元的信用卡。2011年9月至10月期間,覃某持該信用卡多次透支共計人民幣29800元來旅游、日常生活等開銷。到期后銀行通過多種方式多次催收,覃某仍不歸還。在本案審理期間,覃某通過家屬于2012年11月28日償還了全部透支款息和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39004.20元。
分歧意見
本案的發(fā)生過程相對簡單,但關于案件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覃某使用一張信用卡,共透支高達近兩萬元,已達到了犯罪數額的標準,且透支超過銀行的規(guī)定期限不返,經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覃某使用一張信用卡透支,主觀上具有“惡意”,總透支也超過2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一張信用卡,信用卡透支款是多次透支,不是一次透支數額,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評析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有四種: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
惡意透支是一種故意的違法行為,根據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兩類,即違規(guī)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
所謂“善意透支”,是與惡意透支相對而言的概念,是一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可以分為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的善意透支兩種: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關協(xié)議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限額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透支,并按時償還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為;不當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雖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關協(xié)議規(guī)定的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但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銀行催收后能夠及時歸還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為。[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區(qū)分的關鍵在于主觀意志內容的不同,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目的的是善意透支,否則便是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類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屬于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1萬元為起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10萬元為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惡意透支的行為人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既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
本案的被告人覃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了29800元后,銀行的工作人員在2011年11月起通過掛號郵件、電話通知、上門等多種方式多次催收其還款,但其超過三個月后仍逾期不還,已經屬于惡意透支,綜觀本案,覃某持有信用卡,大量透支銀行款,經發(fā)卡銀行的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性質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情形,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結果
2012年12月6日,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作者單位:廣西蒙山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