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雅奇 ]——(2013-1-10) / 已閱3781次
驅逐出境是一個沒有固定含義的概念,一般認為是指根據(jù)行政機關的決定或審判機關的判決,將相關外國人逐出國(邊)境的一種處罰措施。
一、我國驅逐出境有四個種類。在我國,驅逐出境被零散規(guī)定在多個不同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其含義和性質也各有不同。
1.作為刑罰方法的驅逐出境。這一類驅逐出境是指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外國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對其宣告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的一種刑罰方法。我國刑法將驅逐出境規(guī)定為一種附加刑,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于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外國人。
2.作為行政處罰方法的驅逐出境。這一類驅逐出境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外國人,由公安部依照一定的程序對其予以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3.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驅逐出境。這一類驅逐出境是指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人,由公安部或有關公安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對其予以適用的一種行政性強制措施。我國國家安全法等將驅逐出境規(guī)定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適用于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人。
4.作為外交處罰手段的驅逐出境。這一類驅逐出境是指對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的特定外國人,由于出現(xiàn)了法定的事由,對其予以適用的一種外交性懲罰手段。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都將驅逐出境界定為一種外交處罰手段,適用于享有外交特權或者豁免權的特定外國人。
二、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在我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的外國人。所謂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不具有任何國籍的自然人兩類。具體而言,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包括——
1.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并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這是驅逐出境最主要的適用對象。這些外國人,有的可能已在我國境內定居,有的可能已在我國境內工作,還有的可能已在我國境內學習。但無論如何,只要這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在符合一定法定條件時,依據(jù)法定程序,都可以對其適用驅逐出境。
2.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并在我國境內停留的外國人。與上述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相比,這類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屬短暫停留,尚且達不到“居留”的期限。至于“短暫停留”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例如在我國考察、訪問、經(jīng)商、旅游、進行科教文化活動等。
3.在境外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并在我國境內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有居留資格,但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我國境外的外國人,能否成為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無論是刑法還是有關行政性法律文件,都沒有對作為驅逐出境適用起因的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地作出明確限定。其次,從司法實踐來看,完全可能存在一個在中國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境外實施危害中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依據(jù)保護管轄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其適用驅逐出境的刑罰。因此,外國人雖然在我國領域外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但只要是屬于我國法律管轄范圍之內的,都可以對其適用驅逐出境。
三、驅逐出境的執(zhí)行。驅逐出境的執(zhí)行,主要涉及執(zhí)行的主體、執(zhí)行前的準備工作、執(zhí)行方式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zhí)行辦法的規(guī)定》中,基本都有所規(guī)定。
1.執(zhí)行的主體。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無論是作為一種刑罰手段的驅逐出境,還是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方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驅逐出境,抑或是作為一種外交處罰手段的驅逐出境,其執(zhí)行主體都是公安機關。
2.執(zhí)行前的準備工作。首先,對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紛爭的敏感案件,公安、法院等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有關案情和商定的對外表態(tài)的口徑等相關信息通知當?shù)赝馐虏块T。如果需要進行對外報道的,須經(jīng)公安部、外交部批準。其次,由于驅逐出境是剝奪相關外國人在中國的一定時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權利和逗留資格,因此,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所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相關證件,應一律收繳。再次,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zhí)行機關應該事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效簽證。對于不具備上述簽證或者證件的外國人,應事先同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聯(lián)系,由使、領館負責辦理。在華無使、領館或者使、領館不予配合的,應呈報外交部或公安部,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最后,執(zhí)行機關應督促、查驗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辦妥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相關費用應由本人負擔。
3.執(zhí)行方式。首先,對于被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于主刑即有期徒刑執(zhí)行期滿后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jiān)獄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其次,相關邊防檢查站應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zhí)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該項任務的執(zhí)行人員而言,在監(jiān)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并離境后方可離開。最后,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這既是保證驅逐出境執(zhí)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與被驅逐出境人員所在國進行相關交涉、避免日后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的要求。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