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元明 ]——(2012-12-4) / 已閱8700次
集體訴訟制度必須保證所有的受害人都能得到賠償,尤其是那些分散的受損數(shù)額較小的受害者(如小企業(yè)、消費者)和銷售鏈遠端的受害者(如間接購買者)。為保證集體訴訟的效果,白皮書提出了兩種訴訟模式,即代表人訴訟和集體訴訟。在集體訴訟中,不同的原告將他們的訴訟請求聯(lián)合起來,但各個起訴者的權(quán)利請求都是不同的。受害人采取集體訴訟的方式主要有利于降低訴訟費用的負擔(dān),有利于證據(jù)集中,提高證明效力。在集體訴訟中,賠償將直接判給各個起訴者。在代表人訴訟中,有資格的集體組織損害賠償?shù)纳暾埲颂崞鹪V訟。有資格的集體組織是由國家設(shè)立和控制的并要求達到一定的標準,各國都規(guī)定有防止其濫用權(quán)力的制度,被代表的消費者無需單獨給予授權(quán),判決的損害賠償額將盡可能與實際損失相接近。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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