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翠龍 ]——(2012-11-19) / 已閱15636次
四、結語
司法傳統(tǒng)是一個民族的文化積淀,是一個國家最本土的資源。馬錫五審判方式作為植根于我國實際的優(yōu)良的司法傳統(tǒng),其精髓既契合現(xiàn)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國國情與現(xiàn)實,特別是在我國正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期,更應該強化司法的民本觀念,群眾觀點以及司法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功能。因此,當前應大力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精神實質,同時也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與時俱進的品格,結合我國政治、經濟、社會以及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巨大變化的現(xiàn)實,有所吸收,有所揚棄,有所發(fā)展。既不能以社會形勢的變化,對馬錫五審判方式采取“口惠而實不致”的虛招,純粹學學精神而已;也要避免不顧現(xiàn)實地機械適用,照抄照搬那種不求甚解,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復制,甚至簡單化、庸俗化的做法。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精神實質與我們所大力倡導和追求的“司法為民”,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的司法工作宗旨和價值追求是一脈相承的,也與我國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所要彰顯的“以人為本”,充分尊重民意,著眼服務群眾,堅決維護民權,堅持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護民”的根本要求相一致。[18]對于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動設我國現(xiàn)代法治建設,必將會有深遠的意義。因此,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蘊含的精神實質在當代司法活動中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借鑒意義,值得我們去繼承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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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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