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11-15) / 已閱7364次
商務律師舉案透釋“異地批量交易合同的訴訟要點”
張生貴律師 北京天依事務所
【導讀提示】
隨著市場交易和商品流通的頻繁便捷,異地供需合同日漸增多,各環(huán)節(jié)當中的商業(yè)風險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給交易主體帶來不必要麻煩,如何在變化多端的市場交易中既能做到風險防范,又可促成交易成功,把握好“依法”和“誠信”兩個關鍵是從事異地交易的市場主體必不可少的。
簡要案情:
2011年1月份原告以自己開辦的“開發(fā)區(qū)鑫達加工廠”名交與被告開辦的“園藝加工廠”達成《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生產(chǎn)的材料,預購數(shù)量100000立方米,不含運費單價171元每立方,每車按四十噸計量,按單車結算。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xù)向被告發(fā)貨,被告收貨后給付少量貨款。自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間共發(fā)貨719.77立方,發(fā)生總價款123081.30元,被告收貨后只付了28951.00元,尾欠貨款941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償,原告依據(jù)《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向被告所在地提起給付之訴。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通過傳真方式訂立的供需合同、代辦托運合同、檢斤磅單、運輸證明等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
被告辯稱自己已經(jīng)付完貨款,只欠不足七千元,最后兩車因沒有驗收,不符合付款條件,原告的要求不能成立。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付款銀行流水明細,證明已經(jīng)付款。
【爭議焦點】
1、舊賬與新債問題:
經(jīng)過法庭審理,原告得到被告的付款記錄后,發(fā)現(xiàn)被告將先前合同中履行付款的情況移轉到本次合同中沖抵付款義務。原告隨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3月份向被告供貨的證據(jù),并申請法院依法調取被告對先前合同的付款明細。參照《審理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九條(價款的滾動結算)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持續(xù)的買賣關系,但沒有書面合同或者一個框架性協(xié)議下存在多個合同或有多次履約行為的,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價款的支付有明確指向,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應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沖抵欠款。買受人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的,沖抵欠款應當按照費用、利息、標的物價款(本金)的順序進行。出賣人主張其中一筆或者數(shù)筆欠款,買受人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法院應對長期持續(xù)的買賣關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理。
2、驗收條款問題:
被告同時提出,后兩車未經(jīng)驗收,不具備付款條件,原告稱送貨時間為3月8日,被告異議期已過,且原有貨物已被處分,無法驗收的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合同法對數(shù)質量異議提出的合理期間有明確規(guī)定,合理期間應當根據(jù)標的物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標的物的安裝使用情況、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huán)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判斷。買受人對合理期間負有舉證責任。數(shù)質量異議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
3、代辦托運行為替代交付義務的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按照約定或者依照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要點】
1、簽約環(huán)節(jié)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的條款除了“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就“包裝方式、檢驗標準、方法、結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內容進行約定。標的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未規(guī)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因此,標的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物的名稱。
“標的物數(shù)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之一。
標的物的數(shù)量要明確具體,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同時應允許規(guī)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shù)量屬于買賣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條款。
“標的物質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的具體條件,標的物的質量需詳細具體。一般情形下欠缺質量條款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價款”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按計量單位寫清楚具體計算辦法及總額確認方法。
商業(yè)大宗商品的額外費用也是合同不可省略的,比如包裝、運輸費用、裝卸等這些費用由誰支付,需在買賣合同的價款條款中寫明。該項條款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般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買賣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是確定違約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規(guī)定為即時也可以規(guī)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guī)定為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批量交付分期履行的,還應寫明每期履約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jù),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jù);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jù),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jù)之一。
“履行方式”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以代辦托運還是需方自提,是實物交付還是提取標的物單證交付,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因此,履行方式應在合同中寫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未在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非違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規(guī)定。對違約致?lián)p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等予以明確規(guī)定,對于將來及時地解決違約問題意義重大。買賣合同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約免除,違約方就應承擔責任。對此條款未作出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包裝”對貨物起保護和裝潢作用,某些情況下包裝還不能反映貨物的質量。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包裝的方式,包括包裝材料、裝潢,包裝物的交付,包裝費用承擔等內容。產(chǎn)品包裝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yè)(部門)標準執(zhí)行;沒有上述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產(chǎn)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除國家規(guī)定由買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裝物由出賣人提供,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出賣人印刷?梢远啻问褂玫陌b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因法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xié)議,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如果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其包裝費超過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買受人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chǎn)品價格。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xiàn)狀檢驗”以及檢驗異議期限和答復期限應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結算方式”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價款、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方式。買賣合同的結算方式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出。除國家允許使用現(xiàn)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jù)結算,當事人對結算方式應當明確約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明確是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為便于結算合同中應注明雙方當事人的開戶銀行、財戶名稱、財號和結算單位。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2、實際履行行為的證據(jù)收集問題: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只是通過傳真方式訂立了合同,而對于如何履行,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也即被告收貨未給原告開據(jù)收貨憑證,也沒有檢驗數(shù)質量,相應地增加了原告的舉證負擔。
合同僅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如何履行的,需要各自以證據(jù)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代辦托運合同、檢斤磅單、運輸司機(附帶提供各位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準運證)證言,舉證證明送貨的事實,同時原告通過主張債權時對被告進行了錄單取證,被告認可尾欠貨款的事實,只以要求開具發(fā)票為由抗辯。
3、送貨方起訴買賣合同價款給付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合同法》第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等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
參照《審理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九條(價款的滾動結算)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持續(xù)的買賣關系,但沒有書面合同或者一個框架性協(xié)議下存在多個合同或有多次履約行為的,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價款的支付有明確指向,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應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沖抵欠款。買受人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的,沖抵欠款應當按照費用、利息、標的物價款(本金)的順序進行。出賣人主張其中一筆或者數(shù)筆欠款,買受人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法院應對長期持續(xù)的買賣關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理。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買受人最后一次支付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合理期間”,應當根據(jù)標的物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標的物的安裝使用情況、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huán)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判斷。買受人對合理期間負有舉證責任。第十八條(及時通知的合理期間)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及時通知”,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一般情況下,合理期間為六十日。買受人代為保管其拒絕接收的標的物的,出賣人應負擔買受人因保管標的物發(fā)生的實際費用,并承擔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產(chǎn)生的損失。第四十一條(發(fā)票的證明力)買受人以增值稅發(fā)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但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買受人以其他商業(yè)發(fā)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除非出賣人另有證據(jù)證明買受人未支付價款。
【律師觀點】
1、雙方交易性質:雙方訂立的是分期付款連續(xù)買賣合同,條款內容及合同形式,標的物交易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