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2-11-15) / 已閱16340次
(三)構建與非關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強的制度和措施。要進一步落實對未成年人非關押化措施,在判決前、判決后都要避免監(jiān)禁。據(jù)資料反映,在德國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處監(jiān)禁刑。日本則僅為1%,而我國只有20%的少年犯沒有被判處監(jiān)禁刑。因此,要做到?jīng)]有逮捕必要,堅決不捕,對可捕可不捕,堅決不捕。即使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學生,只要采取取保候?qū),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根據(j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有關規(guī)定,也盡量不捕,以使有一個較好的改造環(huán)境,從而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對自由緩和的氛圍下恢復自信、改變自己,盡快回歸主流社會。
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應逐步構建與非關押化相配套的適當成年人在場、暫緩起訴、刑事和解、社區(qū)矯正等制度。在各國立法上均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且還相應規(guī)定了在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時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如英國的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即警察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適當成年人(如監(jiān)護人或者專設的適當成年人)到場。其作用是為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協(xié)助其與警察溝通,同時監(jiān)督警察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不當?shù)男袨。不僅要切實保證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經(jīng)賦予他們的權利,另一方面要擴大法律尚未賦予的,但按照正當程序的理念應該賦予的權利。
對于法院系統(tǒng),則應該嚴把案件質(zhì)量關,防止出現(xiàn)無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說來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實要素,把好案件事實審查關,防止出現(xiàn)認定事實上的錯誤,二要查明證據(jù)來源合法性、真實性,把好證據(jù)審查關。三是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把好未成年人犯罪邊緣年齡審查關,防止因不滿法定年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四是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對團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審查關,對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屬從犯,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五是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免除外罰的事實,把好從輕審查關,達到對未成年犯罪從輕減輕,免除外罰的目的。
(四)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拓展宣傳教育功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作為一名審判員,我感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首先是以審判工作為主,宣傳法制,預防犯罪。
1、深入學校和社區(qū)講法制課。
2、采取以學校為主,法院參與的方式,開展以“提高學生法制觀念,做四有新人”為主題的共建活動。
3、發(fā)現(xiàn)一些單位有違法行為或在管理上有漏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其改進工作。
其次是加強少年犯罪問題研究與交流,促進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比如在辦理案件時,檢察官在審查案件的同時,還著力與失足未成年人家庭保持密切聯(lián)系,與家長對孩子走入歧途的原因進行分析,對如何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進行交流。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參考聯(lián)合國及各國有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并貫穿于整個訴訟階段;應建立一支專門的律師隊伍,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為法律援助提供專門基金或?qū)m棑芸。以保障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得以實現(xiàn)。
結語:
司法機關保護是社會保護一部分,沒有司法保護不能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整體保護,沒有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經(jīng)常性,兩者密切結合才能實現(xiàn)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保護,才能形成教育保護網(wǎng)絡,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護。
[1] 范文舟著:《試論憲法與程序》,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4期
[2] 王雪梅著:《兒童權利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研究(下)》,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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