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瑜 ]——(2012-11-5) / 已閱22357次
手機實名制實施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作者:鄒瑜
1 引言
近年來,由于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的高速發(fā)展,加之我國社會經(jīng)濟水平的大幅提高,我國居民對通信的有效需求加大,手機用戶數(shù)增長加快。據(jù)統(tǒng)計我國手機普及率達到近百分之三十,在手機逐漸成為一種大眾消費品的同時,移動通信行業(yè)之間的競爭也隨之加劇,為了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各大手機運營商爭相推出手機低價消費業(yè)務,但與此同時,也出現(xiàn)了不少的法律問題,手機違法短信就是其中一大問題,不少不法分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機發(fā)送有害短信,升級實施手機犯罪。面對這種情況,有關部門曾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但在此情形之下,垃圾短信并沒有銷聲匿跡,反而愈演愈烈。要使 “移動通信高速路”的建成,還是需要有完善健全的制度體系來對其進行保障,而手機實名制正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
在海外的很多個國家以及中國,都決定用手機實名制來解決垃圾短信的泛濫問題,進而解決垃圾短信違法犯罪對廣大手機用戶正常生活的擾亂問題。人們強烈呼吁政府與移動運營商切實解決這個問題,通信環(huán)境的凈化越來越受關注。從國內外的文獻來看,對手機實名制研究以及爭論一直處于激烈的局面,對手機實名制的思考涉及法律依據(jù),公共治理政策,公民隱私權利的侵犯以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平衡等各個領域的問題[1]。
1.1國外研究現(xiàn)狀
在國外,對于垃圾短信的防治也提出了實名制的辦法,并在學術界掀起一股學術浪潮,海外有很多個國家已經(jīng)有效的實行了手機實名制來遏制垃圾短信的猖獗。Sally Hui(2005)從垃圾短信獲得的幾個根本來源出發(fā),指出了避免垃圾短信的各種辦法,提出實名制讓運營商截留垃圾短信以免用戶受騷擾[2]。手機實名制在外國的實行,對中國手機實名制的順利實行具有非常之大的借鑒意義。M.Asvial,D.Sirat,B.Susatyo(2008)在手機實名制的制度下,提出了應用的詳細方法,介紹了手機實名制中實名制運行的具體模式和方法及應用的流程,和對短信投訴的數(shù)據(jù)結果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從而得出了手機實名制下的反垃圾短信的執(zhí)行已成為治理垃圾短信以及短信詐騙的有效工具[3]。
1.2國內研究現(xiàn)狀
在國內,對手機實名制的可行性的熱議在2005年信產部的手機實名制的決定引發(fā)。王玲,溫勇(2007)從手機實名制的違憲性,和其引發(fā)的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及其局限性等方面從法理學的角度來分析手機實名制[4];熊彩亞,陳力(2005)從用戶,移動通信市場,通信運營商三個方面分析手機實名制實行的必要性,并提出破解實行難困局的解決辦法[5]。郭永宏,宋朝紅(2006)主要從實名制的影響鏈入手分析手機實名制實施后受影響的各個機構所需要面臨的現(xiàn)實的問題,以及對其進行PRINCE政策評估,計算手機實名制通過的可能性[6]。袁思羽(2010)對我國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現(xiàn)狀及隱私倫理的分析,陳述了我國有關隱私權立法和構建隱私倫理現(xiàn)行不足的問題[7]。李志軍(2006)從消費者在控制垃圾短信的投訴方面的動力不足方面陳述垃圾短信治理的難度[8]。李麗(2009)從公民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方面論證網(wǎng)絡實名實行的勢在必行用以克減公民的隱私權利[9]。
針對各個學者的理論研究,論文對于手機實名制的發(fā)展趨勢得出建議:為了手機實名制的順利進行,各方面各個機構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如電信企業(yè)要推行手機實名制應該從維護和加強用戶公關,做好媒體公關,以及采取促進渠道商的積極性等方面進行努力。政府要致力于建立實名制法律體系,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完善公共管理者的保密規(guī)范,以規(guī)范手機實名制的施行。
1.3論文研究方法
論文采用文獻研究的方法,闡述了手機實名制的概述,實行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等,并且搜集了各個國家在解決垃圾短信問題上實行手機實名制的措施,利用各國的案例可以給中國手機實名制的實施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論文比較大的特點是由于手機實名制推出的時間并不太長,利用的資料中有很多部分是最新的新聞報道,對新聞報道進行搜集,加工和總結,這就增加了論文的與時俱進性和全面性。此外,本文利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來研究手機實名制,最終提出對實施手機實名制的建議。
2 手機實名制概述
2.1實名制的概念
實名制是國家通過法律來規(guī)定公民必須履行某種義務的行為,從法律規(guī)則的內容角度來看,屬于義務性規(guī)則。義務性規(guī)則雖然對他人和社會有利,對義務人確是不利的,是一種犧牲或“克己”。就實名制本身來講,它是一個廣義的概念。而顧名思義,就是真名實姓制度。以此為準廣泛應用于存取款、則產登記、各種證件辦理等。綜上,對實名制的定義則為:
廣義的實名制應當指一切涉及登記制度的,國家要求的不侵犯個人隱私前提下的對個人基本信息掌握及登記的法律制度。狹義實名制是指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服務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國家公共服務時,應當?shù)怯浭褂谜弑救苏鎸嵉纳矸葙Y料信息的管理制度。使用者身份資料包括:(1)使用者為個人的,應當?shù)怯浭褂谜叩挠行矸葑C件資料,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臺胞證、士官證等;(2)使用者為單位的,應當?shù)怯泦挝挥行矸葑C件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批準成立證照等[10]。
2.2手機實名制的概念
手機實名制,是指移動通信運營商在辦理申請者(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用戶)手機入網(wǎng)手續(xù)時,對用戶的相關身份證件進行審查并登記在冊便于檢查的做法。申請者為個人用戶的,應當出示有關個人身份證件;申請人為單位的,移動通信運營商應當?shù)怯浧涿Q、地址和聯(lián)系人等事項。簡單一點來說,手機實名制就是手機使用者在申請進行通信活動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和接受身份證確認的制度。另外,手機實名制也是一種后臺實名制,即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實行各項活動時不會主動透露個人真實身份信息,但人們的真實身份都已經(jīng)在有關部門進行備案的一種實名方式。這實質上是將其現(xiàn)實社會身份備案于運營商的服務器數(shù)據(jù)庫中以備查驗 [11]。
3 對手機實名制的論爭
“手機實名制”于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并力爭上升為國家法律。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隨之而來其在國內褒貶不一的大討論也洶涌而來。
3.1對手機實名制的質疑
3.1.1手機實名制操作難
移動通信的操作難的問題主要是在設備方面,為了配合手機實名制,運營商在設備和系統(tǒng)方面要做一些改動,過去運營商系統(tǒng)中只有簡單的等級功能,但是現(xiàn)在為了打擊非法短信和垃圾短信,需要對這些有害信息進行過濾,因此,運營商的系統(tǒng)設備功能需要深化,并增加一些檢測功能,這對于運營商的系統(tǒng)設備來說是比較復雜的。另外,對于絕大多數(shù)的預付費手機面臨著運營商無比巨大的工作量,這將對移動運營商在操作上帶來很大的壓力[12]。
3.1.2手機實名制引發(fā)公權力與私權利沖突
手機實名制的實施,就其實際效果來說,“實名制” 也未必如人們想象的那樣單純。最可能的后果是:這種舉措徒然增加了政府控制社會的權力,而是否真的能以此遏止手機短信的危害則還是一個未知數(shù)。廣大用戶的個人資料為通信運營商所掌握,引發(fā)了人們對通信運營商的信任危機。人們擔心實名制后,個人的真實資料為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渠道所掌握,從而給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也是目前對手機實名制的最大爭議所在。從主管部門的角度來說,他們希望通過此舉實現(xiàn)更大的利益,即社會秩序得以維護。按照我們中國人的思路如果是對國家大局,人民利益有益的事情,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又如何呢?此時,權力與權利之爭不可掩飾的突現(xiàn)出來了。到底是為了國家利益而犧牲個人權利,還是國家權力為個人權利讓步呢?也許有人說,即使侵犯了隱私權也只是少數(shù)人的利益,對于整體大局不會有什么影響,就更不應該對這些人的權利予以關注了。但是,少數(shù)人的利益就不應予以保護嗎?如果法律可以這樣,那么這樣的法律還可以稱之為良法嗎?權利與權力之爭一旦產生,在法治國家往往會權利制勝。在一個法治國家中,當私權利對決公權力的時候,面對國家這樣一個強大的權力主體,法律往往會傾向于保護處于弱勢的公民權利。所以,又要實行實名制又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確實是一個復雜的立法過程。
3.1.3手機實名制并不能解決所有的短信濫發(fā)問題
首先 ,針對短信亂發(fā)問題 ,有必要強調的是主管部門首先應加強對電信運營商的管理。如果付出了公眾的私權而沒有實用性 ,會成為雞肋法規(guī) ,成為燒錢機器 ,成為影響制定者形象的話柄 ,甚至成為執(zhí)行部門心中盲目的定心丸。顯然 ,天生急功近利的實名制會面臨實踐的挑戰(zhàn)。其次 ,手機實名制并不是解決短信濫發(fā)的唯一手段。主管部門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手段 ,如加強對短信群發(fā)業(yè)務商的管理 ,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等等 ,都可以遏制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此外 ,法律具有滯后性。隨著科技的發(fā)展 ,手機實名制也不能解決未來可能發(fā)生的由其他媒介進行的短信濫發(fā)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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