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0-22) / 已閱5127次
案例:甲在一大型超市內(nèi)選購了一套價值六千余元的珍貴茶具,在結賬臺處交款后,順手將購物小票(交款后的證明)扔掉,乙在旁看到后,暗中撿起購物小票,待甲準備離開超市時,乙大聲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圍觀群眾說甲趁其系鞋帶時拿走其剛剛購得的珍貴茶具,并向眾人出示購物小票,眾人齊聲譴責甲,甲百口莫辯,在眾人的聲討聲及保安的要求下,無奈將那套珍貴茶具給了乙。后經(jīng)人舉報,乙案發(fā)。乙的行為應定何罪?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關于乙的行為構成何罪,出現(xiàn)了四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應定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當中,甲基于乙的言語脅迫,在眾人的聲討聲及報案的要求下,無奈將那套珍貴茶具交付給乙。此種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基本機構,即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chǎn)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第二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應定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理由是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乙采用秘密手段占有了珍貴茶具的憑證,即超市小票,進而又通過非法手段占有了珍貴茶具,乙占有超市小票時就意味著占有了珍貴茶具,因此乙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第三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當中,乙拾撿“購物小票”、“大聲呼喊”的行為,使得甲置身于“保安與周圍群眾”的聲討中,甲處于“百口莫辯”無法反抗的情形下,“無奈”交出茶具,乙采用的是“軟暴力”,壓制甲的反抗,當場劫取了財物,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第四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受到財產(chǎn)上的損害。本案當中,乙撿起購物小票后大聲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圍觀群眾說甲趁其系鞋帶時拿走其剛剛購得的珍貴茶具,并向眾人出示購物小票,眾人齊聲譴責甲,這時財物的處置權實際已轉移到保安及圍觀群眾手中,保安及圍觀群眾基于乙撿拾小票誤認為乙是財物的所有人,將珍貴茶具給了乙。乙取得財物的行為符合上述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本案應屬特殊的詐騙行為,既三角詐騙。通常的詐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chǎn)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例如,乙上班后,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務;被告人甲敲門后欺騙保姆說:“你們家的主人讓我上門取他的西服去干洗!北乓詾檎,將乙的西服交給甲。乙回家后才知保姆被騙。丙為被騙人,但不是被害人;乙是被害人,但沒有被騙。這種財產(chǎn)處分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情況稱為三角詐騙。結合上述理論,我們來看一下,甲基于什么將茶具交給乙了呢?是基于恐懼嗎?我們在回頭看案例,案例中說,“甲迫于無奈”,那么甲“無奈”什么呢?我認為,甲的無奈明顯不是恐懼,而是迫于當時情形的壓力,壓力來自于商場保安與圍觀群眾,受了乙欺騙的商場保安和圍觀群眾要求甲將茶具“還給”乙,甲若不“還”,保安和群眾是不會答應的,設身處地的想一想,甲此時已經(jīng)“百口莫辯”了,其對茶具客觀上喪失了處分權,其不交出茶具,勢必被保安和群眾所不容,即使報警了,情況也相仿,很難想象在此情形下,后來的警察會對現(xiàn)有情形作出一個超常規(guī)的公正裁斷,此時茶具的處分權已經(jīng)不在甲處,而轉移到了“保安及群眾”處(若報警了,則轉移到警察處)。乙拾撿“小票”,欺騙保安和圍觀群眾,置甲于對茶具喪失處分權的境地,而保安和群眾基于乙持“購物小票”及“大聲呼喊”的欺騙,錯誤認識了乙為茶具的占有者,處分權客觀上已轉到“保安及周圍群眾”的要求、聲討和輿論中,在當時的情形下,用“要求甲將茶具還給乙”等輿論和聲討處分了茶具,這符合三角詐騙的情形。 乙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
作者: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