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0-19) / 已閱7448次
案例:2003年王某某(女)與高某某未辦理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兒一女,2007年王某某因和公婆發(fā)生爭吵離家出走,2008年又與李某某在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王某某的前后兩段婚姻都不受法律保護,是否構成重婚罪。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關于王某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理由如下:王某某與高某某雖然未履行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屬于事實婚姻,其婚姻關系是成立的,王某某在未解除與高某某的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李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理由如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其中第24條規(guī)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表明我國民事法不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而將其視為非法同居,不給予法律保護。本案當中,王某某與高某某、李某某的兩次婚姻都是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屬無效婚姻,既然王某某與高某某、李某某的兩次婚姻關系都不能成立,就談不上重婚的問題,因此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婚罪。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實施之后,規(guī)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我們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事實重婚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生活在一起,這種非法關系的存在,事實上破壞了合法的婚姻關系。為了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有必要將事實重婚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并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正因為如此,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四川省高級人民的批復中批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量刑!睂τ谶@個司法解釋中有配偶的人如何解釋,我們認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于存續(xù)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所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那么結合上述理論、司法解釋來看本案,王某某與高某某未辦理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兒一女,2007年王某某因和公婆發(fā)生爭吵離家出走,2008年又與李某某在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王某某的前后兩段婚姻均不受婚姻法保護,但王某某與高某某、李某某的婚姻均已經形成事實的婚姻關系,王某某在李某某共同生活時,與高某某并未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可稱之謂有配偶,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李某某共同生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