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0-11-24) / 已閱20172次
民法典: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
2000年11月24日 14:09 王利明
時代呼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建國數(shù)十年來,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終是我國民法學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標。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幾次著手,但歷經(jīng)周折,仍是“千呼萬喚未出來”。
令人欣慰的是,自從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目標以來,民法典制定的條件終于日漸成熟了。首先,由于我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被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這使得以調(diào)整交易關系和保護主體權益為宗旨的民法,其作為市場經(jīng)濟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而黨的十五大報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實現(xiàn)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的結論,則更具思想解放意義,必將有力地推動市場經(jīng)濟的繁榮和發(fā)展,進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會經(jīng)濟基礎。其次,時至今日,基于對古今中外數(shù)千年經(jīng)驗教訓的總結,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業(yè)已成為我國自上而下的共識。國人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也有了相當程度的提高。就民法而言,人們已不再簡單地將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將民法的職能僅僅局限在保護公民的權利方面。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認為:民法應該是調(diào)整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中國步入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與完善。這就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環(huán)境。再次,改革開放以來,個人的獨立性逐漸增強,隨著競爭的展開,個人自主、責任自負的意識也在不斷加強。私人主治的空間也得以不斷開辟,并日漸鞏固和擴大。人們在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開始理性地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為自身命運的主宰,從而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趨成熟的社會文化基礎。此外,近幾年來,民法學者在民法學領域悉心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權理論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論的研究、侵權行為法理論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權法理論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論突破,從而用民法學者的智慧和辛勤勞動,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備的學術條件。最后,近幾年來,我國立法機關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頒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票據(jù)法》、《公司法》、《保險法》、《擔保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國務院也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事內(nèi)容的行政法規(guī)。尤其是自1994年以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主持下,開始了舉世矚目的統(tǒng)一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這些既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我國有關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律規(guī)則正在逐漸完善,同時也為民法典的制定做了必要的立法準備,使我們積累了必要的立法經(jīng)驗。
在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其必要性也早已為人們耳熟能詳?shù)那闆r下,我們不妨進行這樣的詰問:我們要制定一部什么樣的民法典?這無疑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我們的回答是:制定一部中華民族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關乎人們的日用常行。民法典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反映,代表著一個民族的文化高度,從一個側面展現(xiàn)了一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唯有忠實于我們的生活和體驗,唯有包含了我們對于民法的獨特詮釋和智慧,才會成為一部有長久生命力的民法典,并在世界民法之林擁有一席之地,贏得世人的高度重視。
制定一部中華民族自己的民法典,以下幾點至關重要。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確定。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精神支柱,是進行法解釋的元點,是各種情形下價值判斷賴以進行的前提,關乎整部民法典的走向。因而屬制定民法典時優(yōu)先需要予以注意的問題。從世界范圍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外乎:“守成、統(tǒng)一、更新”。唯各國各有其側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上歷史日程之際,恰值改革開放全面展開的大好時機。中華民族正面臨著不是前進,就是后退;不是進步,就是退步的重大歷史契機和挑戰(zhàn)。我們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必須與這種時代精神相契合,在兼顧“守成、統(tǒng)一”的同時,突出更新,唯有如此,方能開創(chuàng)中國民法的新紀元。
其次是立法體例的選擇。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大致可區(qū)分為兩種:其一為羅馬式,又稱法學階梯式,為法國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所采;其二為德意志式,又稱潘德克吞式,為德國及其追隨者所采。其中最為人稱道的是后者。該種體例的最大特色,系設總則篇,規(guī)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規(guī)則,另有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篇。整體而言,德意志立法體例確有其科學性、合理性的一面,但卻遠非盡善盡美。首先,我們認為,民法典要體系化,必須要有總則,從而使民法的各項制度有共性的內(nèi)容得以在總則中體現(xiàn),也可實現(xiàn)立法簡潔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為制度,以其高度抽象的規(guī)則,可以填補合同法等法律調(diào)整的空白。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德國民法典》問世以來,大陸法系許多國家民法典在總則部分對人格權法的重視是很不夠的,給人一種“重財產(chǎn),輕人格”的印象。我們認為,人格權作為與財產(chǎn)權利相對應的另一類權利,在總則篇中應居于相當重要的地位。保護人格權,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基本人權,實現(xiàn)其獨立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在我國民法典總則篇中應加重人格權部分的規(guī)定。其次,就債權篇而言,我們認為,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從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從法發(fā)生學的角度看,侵權行為法歸屬于債法并非天經(jīng)地義,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導致的英美法系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模式,更具合理性。侵權行為法從債法中獨立,應是創(chuàng)建我國新的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這種獨立并不否認債的概念及規(guī)則,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進而與其他法律規(guī)范共同構成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體系。
最后,是民法典的繼受方向問題。中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nèi),因國情所限,法律文化的發(fā)展自成一體,相對封閉。遲至清末改制,方始受到外界影響。這點從清末民律草案的主要內(nèi)容系由日本學者擬就即可看出。至民國修典則更進一層。其情形正如舊中國民法學家梅仲協(xié)先生所言:“現(xiàn)行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lián)之成規(guī),亦嘗擷一二。”新中國成立后,形勢使然,蘇聯(lián)民法影響甚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外界交流日趨廣泛深入,民法繼受方向有所更改,英美法系各國,尤其是美國法律文化對我國影響日深,這點在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擔保法領域更為明顯。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對國外先進成果的繼受,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其它法系,一向系兼容并蓄,以求為我所用。但應注意的是,放眼世界不可或缺,立足國內(nèi)更是根本。中國自身數(shù)千年沿襲下來的法律因子及其在現(xiàn)代的各種變形,是我們絕不可以忽視的重要本土資源。對此,理應有足夠重視。
“周雖舊邦,其命維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步入了歷史上一個至關重要的發(fā)展階段,中國民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zhàn),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創(chuàng)中國民法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