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繼榮 ]——(2012-9-27) / 已閱10538次
。ㄋ模┯欣谧鹬禺斒氯艘馑甲灾,構(gòu)建和諧的勞資關(guān)系。一方面,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只要在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對民事權(quán)利進行處分的權(quán)利。在處理這些糾紛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這一權(quán)利。如對是否構(gòu)成工傷并按工傷支付待遇賠償時,當事人可以對工傷進行自認而不需要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而原有的程序中,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工傷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就缺乏靈活性,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對號入座,面臨“兩難”的局面,即認定工傷與其行政確認的職責不符合,而不認定工傷又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背離。另一方面,應當尊重勞資雙方對工傷賠償?shù)认嚓P(guān)約定。當今的就業(yè)和勞動方式日趨多樣,勞資雙方在不損害勞動者的法定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按工傷處理的情形進行細化約定,避免在受傷后難以區(qū)別責任。如現(xiàn)在許多用人單位允許職工在家或其他場所工作,雖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無法予以認定,但如果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了詳細約定按工傷標準進行賠償,則司法機關(guān)在裁決時也完全可以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而予以支持。
(五)有利于完善工傷認定程序,加快司法救濟效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本對勞動關(guān)系存在爭議的,本文建議改變以往漫長的工傷認定程序,而將勞動仲裁委(或法院)確認勞動關(guān)系程序、工傷和確定工傷待遇合并為一個程序進行處理,即被告“合三為一”的工傷設定程序。賦予勞動仲裁機構(gòu)和法院的工傷認定權(quán)。工傷認定只是工傷賠償?shù)囊粋環(huán)節(jié),針對現(xiàn)在的工傷救濟程序中的認定程序和賠償程序分離導致了諸多的弊端,現(xiàn)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guān)系和職工的受傷是否是工傷同時審理。將工傷認定納入到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當中去,對仲裁裁決的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訴。[6]這樣一來,工傷認定不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都可以省去了。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同步處理。這樣仲裁機構(gòu)和法院就可以同時受理確認勞動關(guān)糾紛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法院可以在審理勞動關(guān)系爭議糾紛的過程中一并查清工傷事實。這樣,就算一方上訴,一年左右就可以走完全部的程序,大大便利了當事人,加快了司法救濟效率。
總之,程序的設定應當以人為本,兼顧效率和公正。本文雖然只是對未參加工傷職工的程序進行了一些簡化,這一簡單的變化,讓這些程序不再繁瑣和生硬,受傷職工也不再遭受“程序之傷”,在維權(quán)之路上能切實感受到它們的柔軟與溫暖。
注釋
[1]湖南:今年將有5500萬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http://www.lm.gov.cn/gb/data/2009-04/22/content_295571.htm,于2012年3月20日訪問。
[2]潘行球、張俊杰:《對工傷認定實行“一復二審”司法監(jiān)督程序的思考》,載《中國勞動》,2004年第六期,第25頁。
[3]大河網(wǎng):“申請工傷認定目前認定程序最長需耗時3年9個月”, http://news.dahe.cn/2010/12-10/100550024.html,于2012年3月31日訪問。
[4]李越、耿璟:《我國工傷認定程序缺陷與重建對策初探》,載《三峽論壇》,2010年04期,第135頁。
[5]胡炳志、張穎:《完善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http://www.gmw.cn/01gmrb/2010-01/19/content_1040254.htm,于2012年6月2日22點50分訪問。
[6]周湖勇:《我國工傷認定程序改革的思考》,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2009年第10期,第39頁。
。ㄗ髡邌挝唬褐貞c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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