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2-9-24) / 已閱28010次
司法腐敗問題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當前,我國的司法腐敗問題已是國人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必須充分認識其社會危害性。
(一)司法腐敗是對司法公正的致命殘害。無論一國的立法水平何等高超,法律體系多么健全,如果司法公正萎靡,司法腐敗囂張,則法律形同虛設。所以說,司法腐敗是對國家法制最嚴重的破壞。司法機關是國家執(zhí)法機關,其職責是運用國家法律解決社會沖突和糾紛。司法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執(zhí)法者,他們知法、懂法、用法,對法律規(guī)定及違法后應承擔的責任有著清醒而深刻的認識。然而,司法腐敗正是借助司法這一特殊職權,打著執(zhí)法的旗號牟取私利,一旦東窗事發(fā),他們以合法的形式作掩護,利用法律空隙,想方設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腐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承辦案件中,只能服從法律,處于中立者的地位。腐敗行為則會導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縱一方而限制約束另一方,使案件處理不公,造成冤假錯案,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果是誤導人們對司法的認識。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社會上流傳著“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案子沒進門,兩邊都找人”的說法。
(三)司法腐敗損害法律尊嚴和國家權威。腐敗的最終結果是使社會處于不公正狀態(tài)。有些司法人員包庇犯罪,為違法犯罪者通風報信,對正當?shù)脑V訟當事人索、拿、卡、要,這不僅阻礙了國家法制建設進程,也導致了司法環(huán)境的惡化。司法腐敗沖破了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使人民群眾獲取保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線希望破滅,民眾不再相信司法機關,進而對國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將不能被普遍遵守,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更是無從談起。司法腐敗直接動搖著法律權威,而法律權威是國家權威的基石,若其被破壞,國家權威就受到威脅,社會將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二、解決基層司法腐敗的對策建議
人是一種理性動物,這種理性以利益為導向。當腐敗風險小、所得利益大的時候,腐敗就會有很大的誘惑力,腐敗的機會就大;反之,若腐敗風險大,腐敗所得利益喪失的可能性也大,且還會導致腐敗者原有利益的損失時,權衡利弊,則腐敗可能性就小。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闡述:“權力不受監(jiān)督,必然導致腐敗,要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去制約權力! 腐敗來源于權力濫用,要治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司法腐敗問題,當然有待于法官個人素質的提高,以及其他各種外部條件的改善。但是,從司法自身的角度來看,更有針對性的應對方案,還在于進一步加強對于司法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
(一)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從法律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要推進司法改革,必須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我國憲法設定的是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下的“一府兩院”的模式。如上所述,事實上法院不具有和地方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法院的財政權、人事權受制于政府,這在基層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因此,國家必須實行由中央政府對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予以單獨立項、單獨調配,制定相應的制度,保證司法機關人事安排、辦案經費等方面的獨立性,以擺脫司法機關對地方財政的依賴關系。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司法獨立與社會主義制度、黨的領導并不矛盾。因為我國司法獨立的構造是以國家權力和堅持黨的領導為前提的。黨對司法的領導是最高領導,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領導,但不是具體的領導,更不是對具體案件的干預。司法獨立在我國法治系統(tǒng)工程中主要指司法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尤其不能受黨政領導人的個別干預 。
(二)重視并提高基層審判人員素質,尤其是業(yè)務素質。司法權是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擁有生殺予奪的國家權力,司法權的行使直接影響到人民的生產和財產安全。因此,為了使司法權得到正確、合法、及時、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員必須要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業(yè)務素質。首先,要建立嚴格的任用制,確保司法人員進入時即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即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業(yè)務;其次,要定期舉辦業(yè)務培訓,著重加強司法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yè)務素質;再次,要從擔任法學教學研究工作的學者和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選任司法人員,充實司法隊伍 ;最后,要完善對法官的懲戒機制,著重加大對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司法人員的懲戒。
(三)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yè)保障,提高其社會地位和待遇。這可以迫使司法人員在試圖用司法權換取個人利益時,慎重考慮其得與失、成本與收益,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潔的根本所在。司法的公正和廉潔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實的。美國著名學者普朗克認為,這些制度應包括法官的終身制和退休制、固定和充足的收入、任職資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為了保障司法官員嚴格執(zhí)行法律、獨立地審理案件,必須加強對司法人員的職業(yè)保障。這種司法人員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既要有身份保障,又要有待遇保障。實行職業(yè)保障的目的在于免除司法官員受免職和調離等的威脅,使其能獨立地依據(jù)法律進行審判或其他司法工作,確保司法公正與廉潔。
(四)完善干部任免制度,發(fā)揮監(jiān)督效力。司法人員的人事應由地方塊塊管理變?yōu)闂l條垂直管理,其教育、選拔、任用的程序可參照中央頒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嚴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注重考察工作的實績。通過深化司法隊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相關制度,把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教育、監(jiān)督三者有機聯(lián)系起來,形成新的司法隊伍人員考察監(jiān)督機制和任免機制。
(五)建立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公開司法活動。監(jiān)督是防范腐敗、源頭治腐最有效的措施。我們認為基層法院可以從四個方面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一是邀請人大代表協(xié)助案件調解,搭建主動接受監(jiān)督的平臺,增強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監(jiān)督的有效性。二是聘請執(zhí)法監(jiān)督員,不斷完善長效監(jiān)督機制,執(zhí)法監(jiān)督員的組成要具有較全面的代表性。三是實行信訪聽證制度,出現(xiàn)信訪人投訴且必要時,要適時舉辦信訪聽證會,可邀請政法委、法制委、效能辦、信訪局人員及信訪人所在地人大代表作為特邀聽證員,參與聽證過程,分析信訪原因,甄別案件公正與否,疏通監(jiān)督渠道。四是改進院長接待日方式,加強院領導與當事人的溝通,便于當事人對審判或執(zhí)行結果意見的直接訴說,有效根除纏訴纏訪現(xiàn)象,確保每一起案件過程公開透明。
(六)加大懲處違法違紀的力度,減少司法腐敗。司法腐敗現(xiàn)象日趨嚴重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查處不力、治“官”不嚴。懲治有力,才能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約束力和監(jiān)督的威懾力。對發(fā)現(xiàn)的各類違法違紀案件要一查到底,在處理上要嚴格,決不手軟,決不袒護;要結合群眾反映多的熱點、難點問題,突出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人員,抓好有影響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作者:蘇佰林 李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