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旭東 ]——(2003-11-3) / 已閱14342次
英國行政法上的越權原則
——讀韋德的《行政法》
秦旭東
19世紀末期以戴雪為代表的一批法學家對行政法懷有一種“近乎頑固”的偏見,認為行政法與英國的法治、普通法和憲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來日益發(fā)展的事實證明了戴雪等人的觀點顯然是對行政法的一種誤解,行政法在英國的存在已經(jīng)基本上為英國法學界所接受。
韋德認為,行政法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是“管理公共當局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一系列普遍原則”。(P5、P6)可見,控權,無論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這一點與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脈相承的,也可見戴雪的“偏見”全然不是謬誤。不過韋德并不因此認為應當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權,對行政機關的積極行為大亮紅燈,相反,人們必須正視“行政國”之到來這一事實。所以,一方面,任何權力都有可能被濫用,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控制,沒有絕對的、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政府要受到議會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這種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責任、沒有權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國家和公民權力之間的平衡”(P7),“對自由裁量權所加的限制則有程度上的差別”,“法院必須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與需要保護的公民免受行政專斷之間作出平衡”(P26)。
緣于英國的傳統(tǒng)及法律特性,英國行政法直接來源于法治下的憲法原理、議會主權和司法獨立,因此英國行政法學可以視為憲法學的一個分支。在法治、議會主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等一些基本的憲法原則之上,英國行政法派生出了對行政進行司法控制的總原則——越權原則,“幾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這一原則上”(P9)。
韋德分析了法院權力的憲法基礎。
首先是法治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基礎。它有幾層含義: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須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則。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所有影響到公民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說明它的嚴格的法律依據(jù),如果不能證實有法律授權,則當事人克訴諸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而是“政府必須根據(jù)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guī)則和原則辦事”,即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xiàn)代政府不能不具備許多自由裁量權,但如若無限制的行使這種權力,則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權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則外,還必須依據(jù)公認的合理性原則進行。三是“法律必須平等對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給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四是“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完全有獨立與行政之外的法官裁決,既要保證司法對政府的高度獨立。
其次是議會主權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一個支柱。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是至高無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權力均要從屬于議會的法律,因為主權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從于任何更高的權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議會的授權而行事,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jiān)督,不得質疑議會的立法。英國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人們一般認為的那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也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成文憲法。英國法官不具有美國法官那樣的憲法地位,無權進行違憲審查。但是,由于法院適用法律,而且有權解釋法律,議會也從來未反對過法院的解釋,所以實際上“法律的一切問題最終總是法院說了算”,“他們的憲法服從地位并不影響他們創(chuàng)造性地發(fā)展行政法原則”。
再者是政府服從法律。這也是法治原則和議會主權原則的必有之義,它包括三方面內(nèi)容:一是普通法的適用。法院在處理涉及政府和公共當局的爭議時,通常是將公共當局視為與一般私人一樣的當事人,適用普通法。公共當局超出其權力范圍行事,就要向私人當事人一樣對其行為負責。二是公法救濟。對政府實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從事的行為,依普通法不能管轄時,法院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體公共法救濟,讓公共當局承擔公法上的責任。三是司法審查與上訴制度,這是保障征服服從法律的兩種重要手段。
在這些憲法性原則基礎上,就引出了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原則,即越權原則。它幾乎是法院對行政權進行司法控制的唯一和全部的法律根據(jù),因為按照議會主權原則,法院服從于議會,無權審查議會的法律,也無權過問議會對行政機關的授權,只有行政機關超越授權行事時,法院才可以干預。這樣,除了案卷表面錯誤著一例外之外,越權原則就成了法院進行司法控制的“僅有一種武器”,甚至新的發(fā)展似乎已經(jīng)把這一里外也納入了越權原則之中了。
在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越權時,須要確立合法的、有說服力的標準。如果議會的授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對某一事項的權限,則法院只須對法律進行進行文意解釋,進而適用于時時,即可斷定。但是,在授權沒有明確界限的情形,如果行政機關有“惡意行事、不合情理或毫無正當根據(jù)辦事”等等行為,從表面上難以找到其越權得根據(jù), 而實際上卻違反了法治原則,法院當然不能袖手旁觀、無動于衷。因為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其超然地位可以得到穩(wěn)定的保障,加以判例制度“遵循獻禮”原則等資源可供利用,所以對于這些情形,法院可以充分利用解釋法律的藝術實現(xiàn)其目標,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違反了議會授權失所暗含的保障,即議會從來沒有授予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保障。無需每一部法律都明確寫明這一原則,它是“每個法律都應該遵守的模式條件,違反之則法院可宣布其越權無效。越權可能是明顯違反法律的某一規(guī)定,也可能是違反法律的目的、原則、精神及其暗含的應有之一。盡管有憲法上議會主權原則的限制,英國法官們卻藝術性地運用越權原則,把各種應當期望的含義“拉上普羅克拉提斯之床”(希臘神話,普羅克拉提斯是個凱黑店的強盜,他捉到人后,是身高者睡短床,截去其身體的伸出部分;使身矮者睡長床,把其拉到與床一樣長)。法院通過擴大和提煉越權原則發(fā)展出許多分支,使這一原則應用到廣泛的領域,有效地實現(xiàn)行政法的使命。這些分支原則包括:
違反明確的法定程序。在自然正義原則之外,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一些制定法明確規(guī)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否則即構成程序越權。
不正常授權(不適當委托)。行政機關自行轉授或委托權力的行為,如果不符合議會授權時明示或暗示的不得再轉授或委托權力的規(guī)定,即構成越權。
違反管轄條件。行政機關如果在法定條件不具備或條件不符合時行使職權,就構成實體越權。
不合理。不合理相對于不合法而言,行政機關實施某種行為,如不符合議會授權時所暗含的對行政機關合理行為的要求,則也構成一種實體越權。
不相關的考慮。行政機關實施行為時,考慮了與相應行為無關的事實,并以之作為行為的根據(jù),則違反了議會授權時明示或暗示的條件,構成越權。
不當動機。行政機關實施行為不是為了實現(xiàn)議會授權的目的,則動機不當,構成越權。
違反自然正義。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基本原則,即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決定,違反這一原則也構成程序越權。
可以說,對行政權的司法控制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而越權原則則使這種司法控制的核心原則。英國法上對權力濫用的高度警惕和對公民權利與自由保障的深厚關懷這些優(yōu)秀傳統(tǒng)在行政法的發(fā)展歷程中得以深刻體現(xiàn)。盡管其間因一些“極端的偏向”而走了一些“彎路”,然而最終卻形成了以越權原則為特色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守夜國”已成歷史、行政權不斷膨脹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
韋德特別注意到,盡管議會至上、內(nèi)閣責任制在英國憲法上具有持久、強大的影響力,然而理論與現(xiàn)實之間的巨大差距是不容忽視的。政黨制度帶來了政府的中心地位,導致的一個持續(xù)的危險是,傳統(tǒng)的議會對行政的控制被削弱,而政府對議會的控制則加強。議案由政府部門擬訂,由黨魁操縱議會通過的立法方式可能危害到法律的公正性;執(zhí)政黨控制的議會對政府的監(jiān)督也顯得軟弱無力,民主可能受到損害。因此,1910年一位著名法官指出:“如果內(nèi)閣責任制名副其實的話,問題就不那么重要了。但事實是,法院是防止行政侵犯個人自由的唯一武器”(P34)。盡管后來的議會行政專員制度彌補某些缺陷,但顯然法院的司法審查是不可替代的。
這種英國特色制度是同英國獨特的法律傳統(tǒng)和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相聯(lián)系的,移植到其他土壤上難說一定能“健康成長起來”,然而其間必有一些普適的可資借鑒的東西。比如在戴雪們“可愛的偏執(zhí)”強烈影響下的法治原則,比如英國法官們運用高度智慧對越權原則的“藝術化”的發(fā)揮。在中國的特殊背景下,我們的行政法是否也需要一點“必要的偏執(zhí)”呢?處境尷尬的中國法官們是否也應該充分發(fā)揮智慧和勇氣來點“藝術化的創(chuàng)造”呢?當然,這已經(jīng)不是本文要深發(fā)下去的問題了。
閱讀文獻:
《行政法》第一、二章,威廉.韋德著,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參考文獻:
《法與憲法》,W.I.詹寧斯著,龔祥瑞、侯健譯,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
《外國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英國行政法》,王名揚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