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海峰 ]——(2012-9-10) / 已閱6777次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對法院的一般地域管轄權規(guī)定的較為詳細,且明確規(guī)定了一般情況下 “原告就被告”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的管轄原則,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同時還對九個特殊類別的案件管轄權也做了詳細規(guī)定,如侵權糾紛中由侵權行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等。正是由于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較多,且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常常會遇到原告住所地管轄與其他法院管轄相沖突的情況,這時,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試圖從實踐中遇到的一案例入手,分析在產生沖突的情況下原告住所地管轄的具體適用問題。
案情:
2011年10月13日,住在甲市A區(qū)原告王某,在甲市B區(qū)某網吧上網,上網時與居住在甲市C去的被告蔣某產生沖突,后被告糾集他人對原告進行毆打,被告將原告捅傷后逃離,后被抓獲。經法醫(yī)鑒定,原告的傷情系輕傷,被告蔣某被判刑后關押在乙市監(jiān)獄,原告當時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又專門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此時原告應向哪個法院主張民事賠償呢。
分歧:
顯然,此案屬于侵權糾紛,被告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被告被羈押地均屬于不同的轄區(qū)。在這種情形下,對于應屬哪個法院管轄產生了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依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以來更方便原告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依據民訴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因為民訴法對侵權糾紛的管轄做了特殊的規(guī)定。
評析
筆者認為,此案應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首先,更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訴法第23條之所以規(guī)定了四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在這四種情形下,被告或者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或者原告無法得知被告現住所地或者被告已失去人身自由,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則不能很好地實現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務。其次,更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利,減輕當事人訴累,保護其合法權益。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下,不難看出案件由原告人民法院住所地管轄更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利,減輕當事人來回奔波之苦,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擴展問題評析一:
如果在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被告因其他刑事案件(如盜竊、詐騙等)被拘留或者判處徒刑,則原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呢。一種觀點認為應依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依據民訴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原告的合同糾紛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所以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單獨訴訟。首先,在原告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從保護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比較合理。其次,在雙方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應遵循當事人的自由意愿,應由雙方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擴展問題評析二:在被告有多人,其中一人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實務中有以下三種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所以只要被告之一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就有管轄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此情形下不應適用原告住所地管轄原則,其他任一未被勞動教養(yǎng)或被監(jiān)禁的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三種意見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和其他未被勞動教養(yǎng)或被監(jiān)禁的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都有案件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一提起訴訟。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所有的被告都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而失去人身自由,不存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確定,從而影響管轄法院的確定的情形。所以,應依據一般地域管轄規(guī)則,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其他任一未被監(jiān)禁或勞動教養(yǎng)的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一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