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際楓 ]——(2012-9-10) / 已閱13918次
【注釋】
[1]張惟雅:《檢察機關刑事抗訴若干問題探析》[J],《學理論》2010年第6期。
[2]參見潘教平:《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幾點思考》[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6年第2期。
[3]轉引自鄧學平:《論公安刑事和解的檢察監(jiān)督機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8年第12期。
[4]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訴訟監(jiān)督工作情況的報告(2008年9月24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5]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人大常委會〈決議〉、加強訴訟監(jiān)督工作情況的報告(2009年9月23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6]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深化訴訟監(jiān)督工作促進執(zhí)法司法公正工作情況報告(2010年9月15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7]應當說,這與2008年9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決議》所發(fā)揮的積極作用有關。
[8]劉突飛、王宇飛、李佳:《論我國刑事二審抗訴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建議》[J],《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11期。
[9]同前注[1]。
[10]同前注[2] 。
[11]尹暢:《刑事二審抗訴的難點與對策》[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8年第5期。
[12]參見孫琳:《二審抗訴存在的問題及其理性思考》[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8年第1期。
[13]參見張玉軍:《基層檢察院刑事抗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14]參見周曉燕:《刑事抗訴未改判案件實證研究》[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
[15]參見鄭曉英:《刑事抗訴的實踐與制度完善探析—關于忻州市檢察機關抗訴情況的調(diào)查與研究》[J],《內(nèi)蒙古電大學刊》2006年第2期。
[16]同前注[8]。
[17]參見張利兆、王焰明、張兆松:《刑事抗訴權運行機制的現(xiàn)狀及其完善—以寧波市檢察機關2006-2008年刑事抗訴案件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9年第11期。
[18]參見魏良榮:《刑事抗訴效果的實證分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6期。
[19]參見郭宗才:《刑事二審抗訴中存在的若干問題研究》[J],《檢察實踐》2005年第5期。
[20]參見陳曉東、楊細順:《強化刑事抗訴工作芻議》[J],《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4期。
[21]參見劉建柱、鄭利輝:《刑事抗訴的實踐與制度完善—關于對深圳市檢察機關刑事抗訴情況的調(diào)查》[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22]江志華:《刑事抗訴難的原因及抗訴機制的構想》[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23]姜偉:《專項業(yè)務培訓教程》[M],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317頁。
[24]同前注[8]。
[25]參見趙旭東:《程序正義概念與標準的再認識》[J],《法律科學》2003年第6期。
出處:《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12年第1期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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