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6022次
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與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之規(guī)定相矛盾,具體矛盾筆者在下面第四章進行論述。
二、訴訟時效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宏觀方面
1、立法層面的影響。訴訟時效制度違背中國倫理道德,超越國情、民情的歷史階段。在國外,時效制度從羅馬法確立已兩千余年,民眾了解,故有其適用之傳統(tǒng)、民情基礎。中國則完全不同,幾千年未有時效制度。故傳統(tǒng)觀念認為“父債子償”、“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此觀念影響中國民眾幾千年,根深蒂固。訴訟時效制度,把傳統(tǒng)道德觀念瞬間推翻,這一法律移植有考慮欠周之嫌——中國幅員廣闊,國情、民情極為復雜,法律的滯后性、普法工作的落后性已大大制約此制度的推廣和普及,加上傳統(tǒng)觀念及中國民眾厭訴心理的影響,使普通老百姓極不適應,致實務中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比比皆是。
2、社會層面的影響。因義務人提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法院就不支持權利人訴請,久而久之,義務人形成錯誤理解,認為對超過時效的債務可不償還,僥幸心理滋長,甚至不惜溫言軟語、連哄帶騙、日復一日地推脫,一旦拖過訴訟時效,立馬翻臉不認人,并認為不償還理所應當。人性本有貪婪一面,中國普通民眾亦愛貪便宜,當己欠債不還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無技可施時,義務人不僅會心安理得,使其負罪感、內疚感消失殆盡,且會洋洋得意,不可避免地會向親戚、朋友、同事大肆宣揚己之拖債、躲債最后脫債之技巧,不斷侵蝕、滲透、削弱和消滅著中國民眾的誠信觀念。此現(xiàn)象大量存在,使法律所具之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作用完全指向相反方面,產(chǎn)生極其重大而深遠的負面影響,對整個社會的危害罄竹難書。最令人堪憂者,此情況還在繼續(xù)。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常有人大聲疾呼中國人之誠信每況愈下,卻從未有人追根溯源地注意到訴訟時效制度問題。筆者認為,此制度雖非罪魁禍首,亦難辭其咎。
(二)微觀層面的影響
主要體現(xiàn)在對權利人的影響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卻不受法院保護,使訴訟時效制度成讓權利人哭笑不得的制度——拿到法院駁回其訴請之判決書,無疑宣判了涉案債權“死刑”,只能欲哭無淚、救濟無門、自認倒霉。連死刑法律尚規(guī)定死刑復核制度,甚至在執(zhí)行前發(fā)現(xiàn)有問題,須停止執(zhí)行,重新審查。但對訴訟時效,法律對權利人卻僅以一紙判決了之,未再規(guī)定其他再救濟途徑,任權利人自生自滅,太殘酷了。專家學者、在校學生對此問題不屑一顧,系紙上談兵,不了解普通百姓疾苦,無切膚之痛。
第二節(jié) 義務人訴訟行為的可罰性分析
一、傳統(tǒng)救濟的現(xiàn)狀
傳統(tǒng)救濟,即現(xiàn)行的救濟方式和途徑。傳統(tǒng)救濟中,對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人的起訴,有以下結案方式:
(一)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問題
1、缺席審理。義務人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或雖到庭,但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均視為放棄答辯、抗辯和質證權利,依時效新解釋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之規(guī)定,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再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可徑行判決義務人履行。
2、或調或判。義務人到庭參加訴訟,但未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法院可調解,調解不成徑行判決義務人履行。
(二)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
1、調解。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但最終調解結案。
2、撤訴。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權利人感證據(jù)不足而申請撤訴,最終法院裁定準許而結案。
3、判決駁回權利人訴請。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且拒絕調解,法院最終只能駁回權利人訴請。
很明顯,會致權利人敗訴的、有必要再救濟的僅第五種結案方式,前四種結案方式本文均不討論,僅討論第五種結案方式中義務人的行為是否可罰。為方便敘述,筆者引入一概念——拒調時效抗辯,此系為敘述方便而創(chuàng)之組合詞,指權利人起訴后,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以抗辯且不同意調解。很明顯,該行為后果必致法院判決駁回權利人訴請,是第五種結案方式的唯一成因。
二、訴訟行為的可罰性
刑法第六章第二節(jié)“妨礙司法罪”規(guī)定有十余種訴訟中的可罰行為,可見訴訟中的不當行為可引發(fā)另一案件。民訴中是否亦然?然也,如民訴法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币(guī)定之情形,依不告不理原則,如申請人財產(chǎn)保全申請確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亦應當另行起訴。
三、義務人是否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
關于此,理論界頗有爭議。
1、隱藏的否定觀。梁彗星采“訴權消滅主義”[43],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勝訴權消滅,至于義務人是否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未見論述。但從其主張“訴權消滅主義”看,應否認“抗辯權發(fā)生主義”,故應視為其否認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2、明確的肯定觀。魏振瀛采“抗辯權發(fā)生主義”,認為“中國立法和司法解釋采抗辯權發(fā)生主義”[44]。王利民認為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后,義務人取得時效利益,可以不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屆滿后,作為時效完成的直接效果是義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且該時效利益受法律保護[45]。持同樣觀點的還有楊立新、王軼、程嘯等人,主張“本書認為,訴訟時效屆滿的后果應采納抗辯權發(fā)生主義”[46]。3、隱藏的折衷觀。馬俊駒、余延滿認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是導致抗辯權的發(fā)生,而一旦義務人行使了抗辯權,則導致請求權的消滅”[47]。從該論述可看出,該觀點認為義務人僅取得程序上的抗辯權,可導致權利人請求權消滅而敗訴,但未取得實體抗辯權。
筆者認為,梁彗星的觀點最符合中國訴訟時效制度的現(xiàn)狀。主張義務人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值得商榷。
第一,因中國未規(guī)定消滅實體權利,故義務人不可能享有拒絕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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