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1541次
(一)起訴金額10萬元以下的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50%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5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二)起訴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45%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4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三)起訴金額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40%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4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四)起訴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35%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3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五)起訴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30%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3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六)起訴金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25%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2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七)起訴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2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八)起訴金額1億元以上案件,要求減少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不足起訴金額15%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相應的訴訟費;超過起訴金額1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還相應的訴訟費。
(三)立法構想的逐條解析
關于第一條,筆者無須解析。
關于第二條,筆者在前文亦有所解析,現(xiàn)只是考慮到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案件,標的額可能比較高,故另設一種50萬元的坎。
關于第三條,筆者解析如下。
本條的內(nèi)容本不在本文論述范圍內(nèi),但既然出司法解釋,不如一并解決之,故贅述在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這就帶來了三個問題:
1、簡易程序是否減半收。吭摲l的規(guī)定應針對普通程序,那簡易程序應減半收取,即收取25至50元。但這樣會帶來另一問題,在一般案件中,簡易轉普通時,當事人應補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費,如在提管轄權異議時是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轉為普通程序后,是否需要補交另一半管轄權異議受理費?
本來國家設立法院之目的在于為人民解決爭議、糾紛,故法院具公益性,其經(jīng)費來源靠國家財政支出,按理本不應收費,之所以設立訴訟費交納制度,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資源系公共資源,雖人人均有權用之,但會致資源減少,且該使用可讓使用者受益,故根據(jù)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應讓使用者交納訴訟費。第二,起訴為基本救濟權,但正如孟德斯鳩所說:“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zhì)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4]”要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就必須予以必要的制約,故應讓其承擔一定費用。
在司法實務中,為拖延時間而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普遍存在,甚至90%以上的案件管轄權異議都不成立,即提管轄權異議者,往往具主觀上的惡意,該法條規(guī)定的收費幅度僅為50至100元,且僅在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才收取,表明只要當事人有理(即異議成立),不用交費,故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對惡意地提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進行制約和處罰,具懲罰性質(zhì)。因此,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提了管轄權異議,不論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統(tǒng)一收費100元。不過為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保持一致,特將其幅度定為50元至100元。
2、何時收。恳勒赵摲l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先審查,異議不成立或者甚至要到二審法院亦裁定駁回時才可向申請人收取。但這往往帶來難以收取的問題,實務中甚至出現(xiàn)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時能聯(lián)系上,之后杳無音信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在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即發(fā)繳費通知單給其,限其在7日內(nèi)繳費,但這樣就帶來了另一個問題。
3、當事人逾期不繳費如何處理?在普通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中,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敝(guī)定,按自動撤訴處理,但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如何處理,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筆者認為,《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實質(zhì)上屬于一個負擔性的規(guī)定,即規(guī)定的是誰負擔的問題,立法者將該法條放在此處,屬于立法技術的問題,不影響其負擔的性質(zhì),與預交是兩回事,即使預交了,異議成立的,可以再退回去。故當通知當事人預交仍逾期不預交時,應可適用有關自動撤訴的規(guī)定,按自動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zhí)幚怼?br>
關于第四條,筆者解析如下。
本條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如此為之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虛增標的額提高審級之案件,為中院、高院及最高院減輕案件審理的壓力。筆者只是提出一個設想,具體的比例和數(shù)額僅供參考。具體的計算,筆者舉例說明。
如起訴標的額為1億元,應預交案件受理費541800元,法庭調(diào)查結束前將訴訟請求撤回9千萬元,此時,依照筆者的構想,應按8500萬元的標的額收費,即收取466800元,故應退還的案件受理費=541800元-466800元=75000元。
另,筆者所提立法建議,也可報國務院建議加入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法條中。
其實,這種設置最多能起到阻截勞動爭議案件的效果,對真正的有錢人,全國大多數(shù)高院受理案件亦只需幾十萬訴訟費,故哪怕不退訴訟費亦有可接受性,故欲解決之,還得另想其法,筆者愚鈍,留待能者決之。
撰此短文,望能引起立法者注意,將此漏洞消彌于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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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聯(lián)系郵箱:327574661@qq.com
[2] 即便要退費,也是結案后才可能退,故預交進去的訴訟費一時半會退不回來,但終究要退,當事人不過損失點利息。
[3] 清,陳澹然《寤言二•遷都建藩議》。
[4]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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