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成臣 ]——(2012-8-16) / 已閱7126次
民事司法鑒定是民事證據(j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案件審理提供科學證據(jù),但是我國對一個案件民事司法鑒定次數(shù)尚無具體規(guī)定。在實踐中,民事司法鑒定存在著“一事多鑒”的現(xiàn)象,這導致浪費司法資源,也威脅了鑒定結論的法定性和威嚴性。懷柔法院雁棲法庭通過調(diào)研,試圖對民事案件“一事多鑒”的成因進行剖析并研究其對策。經(jīng)調(diào)研發(fā)現(xiàn),民事案件“一事多鑒”現(xiàn)象由多方面復雜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
一是訴訟當事人“無理鑒定”容易形成反復鑒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死死糾纏,無休止地申請重新鑒定,以期通過多次、反復鑒定來形成對己方有利的鑒定結果。例如,有的鑒定意見的科學依據(jù)正當,法律程序也無瑕疵,但因該鑒定事項屬于案內(nèi)關鍵性證據(jù)甚至是定案的孤證,當事人以為推翻了鑒定意見就能勝訴或使原判決獲得改變,因而要求反復鑒定。
二是訴訟當事人“不配合鑒定”致使鑒定樣本達不到法定鑒定條件而形成多次鑒定。因鑒定結論對自己產(chǎn)生不利訴訟影響,訴訟當事人不提供有效的鑒定樣本,因而使一個鑒定事項多次鑒定后,因樣本反復更換而結論各異,從而還形成了“多鑒不定”的困境。
三是鑒定主體“不具備法定條件”致使多次鑒定。鑒定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超越鑒定范圍進行鑒定導致重新鑒定;鑒定機構對鑒定業(yè)務監(jiān)管不嚴,鑒定人員業(yè)務素質不高,出具的鑒定文書不符合法律與技術要求導致多次鑒定;鑒定活動受到外界非法干預,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出具不真實的鑒定意見,為再次鑒定預留了空隙。
四是審判人員采信鑒定意見失當致使多次鑒定。在審判過程中,一個鑒定事項的同一鑒定要求往往會出現(xiàn)幾個不同鑒定意見,由于對證據(jù)鏈的審查、銜接不夠嚴密,或者對于孤證的過份信任,采信了欠客觀的鑒定意見或者舍棄了真實的鑒定意見,引起當事人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鑒定。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雁棲法庭認為應從四個方面著手,改善“一事多鑒”,提升鑒定效率,提高鑒定結論的法定性和威嚴性:
一是完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嚴格限制重新鑒定的提起。慎重啟動鑒定程序并對重新鑒定限定相應的條件,并對申請重新鑒定的事由做嚴格的限制,通過嚴格程序,控制隨意鑒定行為的發(fā)生,提高鑒定的法定性和權威性。
二是建立司法鑒定風險告知書制度,明確鑒定風險。實踐中,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果往往抱有希望,而對鑒定風險估計不足。當鑒定結論無法滿足其預期期望的結果時,當事人往往對鑒定結論失去理智判斷,這一心理落差在一定程序上也催生造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動機。
三是規(guī)定限制重新鑒定的次數(shù),防止案件陷入“重復鑒定”、“多鑒不決”的局面,從而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權利,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
四是完善司法鑒定結論的采認制度,確保鑒定意見采信正當。鑒定結論經(jīng)法庭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對于鑒定結論的采信必須在判決中進行明示,以此來提高鑒定結論采信的可信度和對法官的鑒定采信形成必要的限制,避免以此引發(fā)的重復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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