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0-11-24) / 已閱69485次
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考究情事變更學(xué)說的由來和演變,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并沒有什么必然的聯(lián)系。不可抗力原則是免責的原則,而情事變更原則為履行的原則,兩者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當然,基于情事變更而解除合同后,不得請求因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故情事變更同樣有可能導(dǎo)致免責效果。這大概是許多人誤將情事變更作為免責事由的原因之一。解決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必須區(qū)分而實際上又不易區(qū)分的難題,最終的辦法是在合同履行的規(guī)范中建立和完善情事變更原則,使其自成體系。在我國現(xiàn)有合同法框架中,則完全可以將情事變更問題委諸有關(guān)顯失公平的條款去處理。
〔本文責任編輯:梅小áo@①〕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 原字左王右加敖
[1]限于篇幅,本文未論及履行不能、加害給付等違約形態(tài)及其責任。
[2]見徐炳《買賣法》,經(jīng)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415頁。
[3]見韓世遠、崔建遠《先期違約與中國合同法》,《法學(xué)研究》1993年第3期。
[4]Hochester V. De La Tour 118 Eng. Rep. 922, Q. B (1853).
[5]見《德國民法典》第321條,《法國民法典》第1613條。
[6]見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393─394頁。
[7]見顧立雄《給付拒絕》,〔臺灣〕《萬國法律》第50期,第20頁。
[8]見《德國民法典》第460、462、463條,《法國民法典》第1641─1649條。
[9]見《英國債物買賣法》第14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314、2315、2714、2715、2601、1608條,《公約》第35、45條。
[10]見梁慧星《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比較法研究》1991年第3期;見周祈永等《產(chǎn)品質(zhì)量法實用解讀》,湖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頁。
[11][12]《德國民法典債務(wù)法的修改》,見梁慧星《民法學(xué)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315頁。
[13]見陳安等《涉外經(jīng)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wù)》,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224頁。
[14]見蘇惠祥等《中國當代合同法論》,吉林大學(xué)出版社1992年版,第309頁。
[15]見《民法學(xué)說判例與立法研究》,第82、83頁。
[16]見董安生《英國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頁。
[17]見〔英〕P·S·阿蒂亞《合同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頁。
[18]見朱柏松《論不法侵害他人債權(quán)之效力(上)》,〔臺灣〕《法學(xué)叢刊》第53、145頁;見王澤鑒《民法學(xué)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臺灣大學(xué)1991年版,第219頁;見王建源《論債權(quán)侵害制度》,《法律科學(xué)》1993年第4期。
[19]見朱泉鷹《美國干涉合同法的特征和發(fā)展趨勢》,《比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20]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xué)》,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724頁;見高敏《關(guān)于違約金制度的探討》,《中國法學(xué)》1989年第5期。
[21]見〔匈〕阿季拉·哈爾瑪季《經(jīng)濟合同制度的比較研究》,《國外法學(xué)》1983年第3期。
[22]見高敏《關(guān)于違約金制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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