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振東 ]——(2012-8-6) / 已閱5300次
修改后的刑訴法在新增設的“特別程序”一編中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簡稱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立對于健全與完善我國刑事沒收制度,加強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資產的追繳,預防與懲治這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注意把握好該章中重點內容細化及所涉關系的理解與應對:
第一,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的條件。(1)“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標準需統(tǒng)一和明確,如對涉案金額作出限定;此外,還可規(guī)定為涉及民生民利且在當?shù)赜绊憪毫踊蛉菀滓l(fā)群體上訪的涉農犯罪案件;對發(fā)案單位生產、經營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案件;其他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筆者認為,對“重大”標準的細化有助于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具體執(zhí)行和把握,且上述對“重大”標準的理解除了在犯罪數(shù)額上作了限制以外,對犯罪所產生的嚴重社會危害結果也納入了考慮范疇。
(2)“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應為刑法第64條規(guī)定的沒收范圍:“違法所得”應指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一切財物,“其他涉案財產”應指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同時,筆者認為,查封、扣押、凍結不是對該程序提出申請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使檢察機關因特別原因未對上述財產進行有效控制的,也可向法院提出沒收申請。
第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涉及到法律適用效力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程序不僅適用于修改后的刑訴法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案件,也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修改后的刑訴法生效前已經逃匿或者死亡但正在查辦尚未作出結論的案件。該程序的設立對案件性質的認定無任何影響,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利用“空白期”進行財產轉移、潛逃來規(guī)避法律。
第三,違法所得特別沒收與定罪量刑的關系。(1)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設定表明對涉案款物的沒收并不以對具體行為人的定罪為前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長期潛逃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查清涉案款物的去向往往會遇到各種障礙,因而事實上難以滿足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要求,所以刑事審判對證明標準的要求無須像對被告人定罪那樣嚴格,只要滿足“優(yōu)勢證據(jù)”的證明標準即可。
(2)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結果與具體行為人的定罪無必然聯(lián)系。該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啟動后,無論法院裁定涉案款物沒收與否,法律對其均設定了救濟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四,對涉案款物的特別沒收與偵查機關的關系。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結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法院裁定對涉案款物予以沒收;二是法院裁定駁回申請。針對第二種不利于檢察機關的后果,偵查機關要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偵查行為存在影響,但僅是對現(xiàn)有情況下證據(jù)的一種否定。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后,或證據(jù)發(fā)生變化,檢察機關依然可以提出沒收申請,由于前期涉案款物已經法院公告,其保管地點、保管人員已經予以公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屬即使轉移財產,但是其原有的登記記錄無法消除,所以追贓僅是時間的問題,對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后續(xù)偵查行為的影響不大;對于因偵查機關取證問題導致沒收裁定作出錯誤的,要承擔財產返還及賠償?shù)呢熑危@是對檢察機關啟動該程序的一種限制。(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