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明 ]——(2012-8-1) / 已閱5039次
【案情】
2008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中受傷。5月,王某向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人保局于6月作出王某系工傷的認定。2009年5月,王某在經(jīng)過勞動仲裁后向某市法院起訴,要求建筑公司賠償損失。該市法院審理后判決建筑公司賠償王某損失,判決理由部分認為:“這份工傷認定通知書,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應為合法有效。”該判決生效。2010年6月,建筑公司對工傷認定提起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的決定。8月,建筑公司向某區(qū)法院起訴被告人保局,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王某系工傷的認定。
【分歧】
如何評價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即工傷認定通知書的效力是否已為生效的民事判決所羈束是本案的難點,并由此產(chǎn)生分歧:肯定則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否定則應對工傷認定通知書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裁判。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在規(guī)定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明確了“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實踐中如何判定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綜合判定:
一、訴訟標的在生效判決中的地位。訴訟標的在其他判決中一般作為證據(jù)使用,如果該證據(jù)僅僅是表述認定事實的某項過程、階段、身份等一般證據(jù),不是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定案依據(jù),可以排除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如果該證據(jù)的效力可以直接影響生效判決的結果,可以考慮該證據(jù)是屬于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
二、生效判決對訴訟標的評價程度。生效判決對訴訟標的的評價往往出現(xiàn)在證據(jù)的審核與認定部分,有的也出現(xiàn)在判決理由部分。前部分僅僅是法官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對證據(jù)是否采用的認定,不是判決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具體行政行為自身效力的認定,因此,這種情況不能認為是訴訟標的被生效判決所羈束。而后者應認為是訴訟標的被生效判決所羈束,理由如下:一是判決理由和判決主文一樣都是裁判結論,直接影響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程序可以直接引用的合法有效的結論,其他程序不得否定,因此,符合羈束力的特性;二是如果加以否定,那么將找不到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適用對象。
三、對訴訟標的作出的裁判是否直接影響生效判決的效力。雖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存在行政審查與民事審查的區(qū)別,但是生效裁判的羈束力卻是一個不爭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即不能存在沖突的法院生效判決。如果行政判決否定了民事判決已經(jīng)明確認定為合法有效的認定,就是生效判決的沖突,當事人將會持有對同一訴訟標的不同認定的兩份判決書而無所適從。
綜上,判定訴訟標的是否被生效判決所羈束,應綜合以上幾點。就本案而言,某市法院的民事判決對工傷認定書的認定清楚明了,且工傷認定書已經(jīng)作為民事判決的直接定案依據(jù)。如果該工傷認定經(jīng)過行政訴訟程序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必然導致某區(qū)法院的行政判決與某市法院的民事判決在認定該工傷認定書效力這一事實上相沖突。行政判決否定工傷認定書的效力就直接否定了民事判決書的結論,這是明顯違法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