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鳳強 ]——(2012-7-24) / 已閱22785次
非婚姻事件訴訟是指在離婚之訴中作為離婚后果而相伴提起的一些訴訟,包括子女撫育權的訴訟、夫妻財產(chǎn)的分割、財物返還、因婚姻事件的原因所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等。但由于子女撫育權的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系法院依職權探知和處理的部分,因此無反訴的必要性。故此類型的反訴,主要是指財產(chǎn)性質(zhì)的非婚姻事件之訴的反訴,包括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財產(chǎn)分割、財物給付、損害賠償?shù)日埱筇岢龅姆丛V。這種反訴的牽連性主要表現(xiàn)為與本訴以同一法律關系為依據(jù),其余要件均符合一般反訴的要件構成。
(三)在離婚之訴與非婚姻事件之訴相互間提起的反訴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的反訴提起發(fā)生在同種性質(zhì)的訴訟之間,如婚姻事件的反訴針對婚姻事件的本訴提起、非婚姻事件的反訴針對非婚姻事件的本訴提起。
但在下列情況下,非婚姻事件也可針對離婚之本訴提出反訴:1.原告提出離婚之訴,但未提出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而被告同意離婚,并提出分割雙方共同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蓉敭a(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只能是針對原告離婚本訴所提的反訴。2.原告提出離婚之訴,但未提出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但為防備原告的離婚請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特提出如果原告離婚請求為法院所支持則要求分割雙方共同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實際是針對原告離婚本訴的一種預備反訴。這種預備反訴是“為了保障程序的連續(xù)性和程序的救濟性的需要”,[5]是預備合并之訴在反訴中的具體體現(xiàn)。
五、離婚反訴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基于對上述離婚案件反訴類型的劃分,其相應在實際審理中也應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下面就相關問題作如下分析:
(一)審理方式可以合并也可以分開審理
反訴提起后,法院一般應將其與本訴合并審理,但合并審理并非反訴之必然結果,在一定情形下,對于反訴也可分別審理,因為“合并審理并非反訴的目的,只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一種方式,并非所有的反訴都必須合并審理,分開審理也不影響反訴的成立。這應分不同情形進行合并審理、合并裁判,合并審理、分別裁判,或者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盵6]
但因為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有學者提出,離婚本訴與離婚反訴,是解除同一法律關系,其審理不能分別進行,應合并同時進行。[7]筆者以為,離婚案件中的反訴類型較為復雜,是否必須與本訴合并進行審理應依具體情形來確定。
1、對于離婚之訴與婚姻無效之訴合并時的反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由此可見,婚姻無效之訴應先于離婚之訴進行審理,兩者不能合并審理,這主要是因為婚姻效力問題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待效力問題明確后,離婚案件才能確定是否進一步審理的必要。
2、對于離婚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合并時的反訴,雖然撤銷婚姻之訴不如婚姻無效之訴的公益性強,但撤銷婚姻之訴所要解決的其實依然是婚姻的效力問題,所以其在與離婚之訴合并審理時,仍應先審理撤銷婚姻之訴后再進行離婚之訴的審理。
3、對于離婚之訴的反訴,筆者認為離婚之訴的本訴與反訴應該合并審理,不得分別辯論、裁定停止其中一訴訟程序和作局部判決,因為本訴與反訴的請求均為離婚,所要解除的是同一法律關系,因此應合并審理為宜,如果分別審理、分別判決,那么可能先行作出的解除婚姻的判決將使后訴的審理難以為繼。
4、對于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的反訴,其與本訴的審理方式與普通民事訴訟的本訴與反訴審理方式一致,即一般情況下應將其與本訴合并審理,但合并審理并非反訴之必然結果,在一定情形下,對于反訴也可分別審理。
5、對于財產(chǎn)性非婚姻事件之訴針對離婚之本訴的反訴,由于反訴適用的是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而本訴適用的是職權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因此不必要求兩訴必須合并審理。而且,對于反訴,可以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被告可以放棄相應的財產(chǎn)方面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另行起訴。
(二)離婚案件反訴時一審判決書主文的表述
一般情形下,對于離婚案件中提起的本訴和反訴,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其判決書主文應該是如下表達方式。
1、如果認為本訴與反訴均無理由,應該作出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及被告之反訴請求的判決。
2、如果認為本訴有理由、反訴無理由,應該作出支持原告本訴請求、駁回被告反訴請求的判決。
3、如果認為反訴有理由、本訴無理由,應該作出支持被告反訴請求、駁回原告本訴請求的判決。
4、如果認為本訴與反訴均有理由,應該作出支持原告本訴請求、支持被告反訴請求的判決。例如原告主張被告與他人同居請求離婚,被告亦反訴主張原告與他人同居請求離婚,法院調(diào)查結果,認定雙方均有與他人同居之事實,此時原告之本訴與被告之反訴均有理由,法院判決主文應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準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
但是,上述表達方式也有例外情形,即當離婚之反訴與婚姻無效之本訴合并時,判決書主文應如何表達?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guī)定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婚姻效力的判決實行一審終局制,但涉及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可以繼續(xù)審理和上訴。因此,對于此種情形,一審法院的判決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1、如果認為婚姻有效的,在判決書主文一項中寫明確認雙方婚姻有效,并對另一方的離婚之訴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處理,有理由的判決支持訴訟請求,無理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于離婚之訴的訴訟請求所作的判決,雙方均可上訴。
2、如果認為婚姻無效的,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寫明確認雙方婚姻無效,同時裁定駁回另一方的離婚之訴。對雙方的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可以調(diào)解,也可以按雙方請求進行判決,該判決可以上訴。
(三)離婚案件反訴上訴的審理
對于一般情形下一審法院對離婚案件本訴與反訴所作出的判決,雙方當事人對于其中于己不利的部分,均有權提起上訴。對于上訴審理的方式,應分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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