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娜 ]——(2012-7-24) / 已閱9594次
賈林青:網(wǎng)上業(yè)務和對接業(yè)務應該豐富、完善說明的方式,如通過視頻或音頻把需要說明的內(nèi)容表現(xiàn)出來。卡式業(yè)務中,說明義務應當由保險代理人來履行,僅憑投保流程中載有的條款說明內(nèi)容,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經(jīng)適當履行了說明義務。
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教授樊啟榮:在網(wǎng)上激活操作過程中有一處程序即本人已經(jīng)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這是保險公司將本應履行的醒意義務轉(zhuǎn)化為投保人主動閱讀的義務,對此我持否認態(tài)度。保險公司可以在條款旁設(shè)計一個看圖說話的音頻,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
唐浩: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不能順延至合同成立生效以后,訂立合同時應該讓被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有一個清晰認識,再作出締約的選擇,這個義務是先合同義務,應該在合同成立之前履行。購卡時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免責條款效力待定狀態(tài)。
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建功:電子保單是通過網(wǎng)絡(luò)交易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甚至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進行的。電子交易可以做到簽訂紙質(zhì)合同做不到的提示程序,必須要點擊才能過關(guān),這樣形成的證據(jù)更加有效。只要保險公司把程序做到位,應視為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不能苛求保險公司扛著攝像機去簽訂保險合同。
曹守曄:從經(jīng)濟學意義上來說,格式條款是一種進步,從哲學的角度上講,絕對完全地將每個條款每個文字都解釋清楚是不現(xiàn)實的,這需要給投保人上幾個月的保險法課。法院應該掌握立法宗旨,考慮明確說明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科學性,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最終應回歸到程序性的義務中來。
四、保險代理人是否有代激活義務
南京鼓樓法院:激活保險卡是投保人的權(quán)利,保險代理人并沒有代為激活義務。購卡人參與激活過程的,保險代理人在接受投保人代激活的委托后,激活中存在過錯的,應向委托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購卡人未參與激活過程的,保險代理人自行代激活產(chǎn)生過錯(如未詢問被保險人職業(yè),使得投保人無法告知),保險人應對此承擔責任。
劉崇理同意鼓樓法院觀點。
賈林青:代激活并非保險代理人的義務。保險代理人身份排斥了其同時成為投保人的代理人。激活自助卡是投保人的權(quán)利,對不具備激活能力者,保險代理人只能協(xié)助激活。
沙銀華:保險代理人沒有代激活義務。如我們到銀行去匯款,好多操作流程銀行人員可以協(xié)助,但這只是服務而非代理。
曹興權(quán):代理人沒有代激活義務。任何人在市場交易中都必須維持一定的理性,都應當負擔與交易相關(guān)的一定注意義務,應將激活義務配置給購卡人而不是保險人。
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大學副教授岳衛(wèi):在保險代理人代激活電子保單時,其暫時從保險代理人身份的制約中跳脫出來,成為了投保人的代理人,投保人應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本人對于代理人的控制權(quán)是代理關(guān)系中的核心。保險人同意承保需要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而被保險人的身體、職業(yè)狀況等關(guān)系著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而這些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才知道。在保險代理人填寫時,應當對填寫內(nèi)容主動詢問,并在發(fā)現(xiàn)錯誤時要求糾正,這才是理智投保人應為之行為。
五、保險利益及適用范圍問題
南京鼓樓法院:電子保單的投保人可以自主完成投保,也可以為他人投保人身險,無法核實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電子保單,無法確認被保險人是否同意,這不僅會導致合同存在效力問題,而且可能誘發(fā)道德風險。應當從防范道德風險方面考量,對其適用范圍進行限制。
與會專家均同意鼓樓法院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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