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7-13) / 已閱11264次
建設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殘值的歸屬
上海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乙鋼結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施工方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完成后,經(jīng)鑒定存在質量問題需要拆除重做,并且施工方不具備承攬相應工程的施工資質的,應當由建設方委托具有施工資質的其他企業(yè)施工,由承包方承擔相應的重修費用;對于建設工程拆除下來的材料歸屬,由于承包方已經(jīng)根據(jù)其過錯責任賠償了建設工程拆除重做的費用,故建設工程拆除下來的材料應歸承包方所有,
上海乙鋼結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由上海丙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總包。在該工程項目中,乙公司將新建車間屋面等安裝工程直接分包給甲公司施工。甲公司簽約后,開始實際施工。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請的監(jiān)理單位對本案工程的分項工程質量通過了驗收,但書面驗收單上注明的施工單位為上海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該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麥莎臺風的影響,甲公司完成的鋼結構屋面部分彩鋼瓦被刮飛,乙公司遂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經(jīng)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站進行質量鑒定后認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應對該屋面的鋼結構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對重作的費用,經(jīng)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后,鑒定結論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賢區(qū)臨海工業(yè)區(qū)工業(yè)大道鋼結構廠房項目工程總價為4,044,935元。甲公司為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資質。本案鋼結構屋面的南北向寬度為27米,總長約141米,東西向柱距9米,總長約252米,就工程規(guī)模,已超出甲公司專業(yè)承包范圍。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屋面拆除重做工作的承擔者及拆除下來之材料的歸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質量鑒定單位已明確該工程需重作,而甲公司又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由甲公司重作的條件不成就,甲公司應就重作費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對彩鋼屋面進行重作后,原有屋面材料尚存的殘值,考慮到甲公司對引起本案工程質量負有主要過錯,故在乙公司負擔了30%的重作費用后,法院酌定該些原材料歸乙公司所有。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新建廠房鋼結構安裝工程,現(xiàn)其中屋面部分因質量不合格需拆除重做,按理應由甲公司將屋面拆除后重新安裝至符合要求為止,現(xiàn)由于甲公司缺乏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拆除、重做的工作只能由乙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yè)承擔,甲公司根據(jù)其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拆除重做的損失賠償費。關于屋面拆除下來的材料歸屬,由于甲公司已經(jīng)根據(jù)其過錯責任賠償了屋面拆除重做的費用,故屋面拆除下來的材料應歸甲公司所有,原審法院將之判歸乙公司,所作處理欠妥,依法應予糾正。
二、案件來源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06)奉民一(民)重字第2703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813號
三、基本案情
上海乙鋼結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由上海丙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總包。在該工程項目中,乙公司將新建車間屋面等安裝工程直接分包給甲公司施工。為此,雙方于2004年10月4日簽訂《上海乙鋼結構有限公司新建車間鋼結構安裝承包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奉賢區(qū)柘林鎮(zhèn)胡橋社區(qū)的新建車間鋼結構安裝工程,施工范圍為:車間混凝土入埋螺栓,柱系統(tǒng)、吊車梁系統(tǒng)、屋面梁系統(tǒng)、屋面檁條系統(tǒng),墻面檁條系統(tǒng)鋼結構,屋面彩板,四周墻面圍板等安裝;承包形式為包工不包料,所有材料由乙公司提供;該合同還對價款、付款方式、各方責任等作出了約定。在該合同上,甲公司簽有公司合同章,并由周某某代表簽字。
甲公司簽約后,開始實際施工。2004年10月15日、18日,乙公司及其監(jiān)理單位對隱蔽工程進行了驗收,認為符合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請的監(jiān)理單位對本案工程的分項工程質量通過了驗收,但書面驗收單上注明的施工單位為上海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該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麥莎臺風的影響,甲公司完成的鋼結構屋面部分彩鋼瓦被刮飛,乙公司遂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2006年1月10日,甲公司代表周某某在“情況說明”上確認:結算額為人民幣(幣種下同)1,400,776.75元,至該日止乙公司已經(jīng)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作為質保金;確認甲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工程要求(施工)少裝支架,按照要求需裝支架6萬個,實際只裝1.2萬個,造成屋面施工質量問題,已經(jīng)多次發(fā)生屋面彩鋼瓦刮飛,引起嚴重物損;另還發(fā)生地腳螺栓失竊、施工中損壞彩鋼板等事項。上述情況由甲公司承擔,與乙公司協(xié)商進行解決。
由于雙方對屋面產生的質量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乙公司遂訴訟法院。
由于甲公司對乙公司委托的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房屋質量檢測站(以下簡稱建科院檢測站)的鑒定報告提出重大異議,請求重新鑒定,原審法院重審中予以準許,并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站對本案工程的質量進行重新鑒定。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站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房屋質量檢測報告》,鑒定結論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方;修復意見為:1、應對該屋面的鋼結構屋面板全面拆除,按規(guī)范圖紙要求補足固定支架和螺釘后重新安裝彩鋼板屋面板;2、在拆除屋面彩鋼板過程中,應精細化施工,盡可能保護拆除的屋面彩鋼板,以便重新利用;3、對于損壞的彩鋼板、采光板和保溫棉應采用同等規(guī)格的材料進行更換。
對《房屋質量檢測報告》,經(jīng)庭審質證,雙方對該報告均無異議,法院予以采納。但對屋面彩鋼板拆除后的重新利用問題,乙公司認為會影響鋼板的使用壽命,而甲公司則提出應重新使用。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站認為,對能否再次利用的判斷非其專業(yè)范圍,其只是給出比較經(jīng)濟的合理化建議。對此問題,法院在2011年4月12日的庭審中再次詢問甲公司,甲公司當庭表示:為了利用而拆除的話,成本可能更高,精細化的拆除比造價還要高。
重審審理中,經(jīng)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站進行質量鑒定后認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應對該屋面的鋼結構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對重作的費用,經(jīng)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后,鑒定結論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賢區(qū)臨海工業(yè)區(qū)工業(yè)大道鋼結構廠房項目工程總價為4,044,935元。
重審中還查明,甲公司為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資質。本案鋼結構屋面的南北向寬度為27米,總長約141米,東西向柱距9米,總長約252米,就工程規(guī)模,已超出甲公司專業(yè)承包范圍。
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上海乙鋼結構有限公司新建車間鋼結構安裝承包合同》一份,旨在證明雙方就本案安裝工程約定有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承包形式為包工不包料,合同簽約人為周某某。
2、情況說明一份,旨在證明甲公司代表周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確認:工程款經(jīng)過結算,其中乙公司已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留作保證金;甲公司未按工程要求進行施工,應安裝支架6萬個,實際只安裝了1.2萬個,造成屋面彩鋼瓦幾次被刮飛,致使嚴重物損等,上述情況由甲公司承擔。
3、整改方案一份,旨在證明乙公司向法院起訴之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過整改方案。
4、質量檢測報告一份,旨在證明建科院檢測站作出了檢測結論,認定本案工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且專家認為全面整改即為重作。
5、造價評估報告一份,旨在證明本案工程重作所需費用為4,044,935元。
6、支票、現(xiàn)金簽收憑據(jù)一份,旨在證明甲公司已實際收取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260,000元。
7、工程結算書封面頁一份,旨在證明吳某某系甲公司人員;甲公司曾準備以其他單位頂替結算工程款,被乙公司拒絕的事實。
8、證明和發(fā)票各一張,旨在證明乙公司因搶修屋面已實際支出費用58,575.80元。
甲公司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甲公司的施工資質證書一份,旨在證明其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為三級,承接本案工程系超越了資質等級。
2、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及附件,旨在證明實際施工單位為案外人丁公司,而非甲公司。
3、開工報告一份,證明內容同證據(jù)2。
4、竣工報告一份,證明內容同證據(jù)2。
5、工程結算書封面頁一份(引用乙公司提供的證據(jù)7),旨在證明吳某某非甲公司人員,甲公司也沒有收取過相關的工程款。
6、隱蔽工程驗收單一份、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四份,旨在證明本案工程施工完成后,已通過乙公司及監(jiān)理單位的驗收。
7、騰訊網(wǎng)關于麥莎臺風的報導二則,旨在證明造成屋面掀開、漏水系不可抗力引起。
對乙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甲公司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對證據(jù)2,認為周某某系掛靠人,且其對工程質量的自認、工程款金額的確認及對外承擔責任的確認等均未經(jīng)得甲公司的授權;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只是基于彌補掛靠人的過錯愿意承擔整改責任;對證據(jù)4,認為該檢測報告缺乏相應科學依據(jù),是片面的,且全面整改和重作不應等同;對證據(jù)5,認為該評估報告是基于重作而評估,且造價按定額計算,故對評估的基礎和結論均有異議;對證據(jù)6,認為對部分由吳某某收取的款項不予認可;對證據(jù)7,認為吳某某非甲公司人員;對證據(jù)8,認為發(fā)票并不能證明乙公司已實際支出該款項。
對甲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乙公司對證據(jù)1、6、7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3、4,認為均系甲公司因缺乏相應施工資質,為驗收之需而制作的備案資料,甲公司為本案工程的施工單位;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證據(jù)恰恰能反映吳某某系現(xiàn)場代表甲公司的施工人員。
對乙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審法院認證如下:證據(jù)1、3,因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予以采納;對證據(jù)2,因周某某為甲公司的簽約代表,周某某在該工程中實施的行為代表甲公司,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甲公司享有和承擔,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納;對證據(jù)4,因建科院檢測站在鑒定程序中缺少通知甲公司到場的通知證明,且該站對全面整改等文字表述沒有作出進一步說明,而法院在重審期間要求該站進行補充鑒定,其也沒有出具具體意見,故對該證明不予采納;對證據(jù)5,因再次作出的檢測結論已明確本案工程需重作,故該評估報告基于重作得出的結論,予以采納。需說明的是,該評估報告雖已過評估基準日,但在征求乙公司、甲公司意見后,雙方均未對此表示異議,故仍采納該評估報告的結論;對證據(jù)6、7,因周某某在情況報告上確認過已付款金額,而總額中包含了吳某某的收款金額,即周某某認可吳某某的收款行為系代表甲公司,故對兩份證據(jù)均予以確認;對證據(jù)8,因系案外人出具的證明和發(fā)票,憑此不能單獨證明案外人對屋面進行搶修的事實,而乙公司未能補強有關證據(jù),故不予采納。
對甲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審法院認證如下:證據(jù)1、6、7,因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予以采納;對證據(jù)2、3、4,因甲公司的簽約代表人周某某對工程存在的質量予以了確認,且在法院組織的調解過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基礎關系并未提出異議,并遞交了整改方案,而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作出書面聲明,指出該公司從未承接過乙公司的主車間工程,甲公司證據(jù)中加蓋的丁公司印章非該公司印章,該公司對此事宜毫不知情,并保留追究不法人員刑事責任的權利,因此,該些證據(jù)在內容上雖表現(xiàn)為丁公司系施工單位,但實際的施工單位應為甲公司;對證據(jù)5,與對乙公司證據(jù)7的認證意見相同。
乙公司訴稱:2004年10月4日,雙方簽訂新建車間鋼結構安裝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賢區(qū)柘林鎮(zhèn)胡橋社區(qū)新建車間的鋼結構安裝工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圖紙施工,造成工程安裝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jīng)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房屋質量檢測站對本案工程作出檢測,結論為“屋面存在質量問題及損傷較多,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應進行全面整改。又經(jīng)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造價評估,全面整改的費用需4,044,935元。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解決此糾紛,均未果,遂訴訟,請求判令:1、甲公司賠償其因工程全部整修所需的費用4,090,000元(包含已發(fā)生的搶修費用58,575.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公司負擔。
甲公司辯稱,其確與乙公司簽訂過承包合同,但該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甲公司的鋼結構承包資質不足。工程完工后,已通過竣工驗收,乙公司也確認工程符合要求,現(xiàn)再提出質量問題,甲公司不予認可。乙公司將鑒定報告中的全面整改片面地理解為拆除重作,缺乏相應的依據(jù),評估單位依據(jù)重作而得出的評估結論不應被采納。另外,由于本案工程的施工材料均由乙公司提供,故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還應查明是否由于設計原因、施工材料原因所引起,并不能由甲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四、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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